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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股东伪造公司印章接收电影投资款是表见代理还是诈骗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5-19


电影投资|股东伪造公司印章接收电影投资款是表见代理还是诈骗犯罪?

吴斌律师 杨勋杰


在笔者研究的影视类型案件中,影视传媒意某公司及相类似的传媒意某公司,对外涉及项目的资金流转,对内涉及股权等内部管理问题。以笔者研究的案件为例:股东W某私刻意某公司印证对外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电影投资人将投资资金转给股东W某个人账户,而电影投资款投资的电影项目并不是用于Y某公司的电影投资项目,Y某公司其余股东对此持异议,认为股东W某私刻公章的行为与Y某公司无关,电影投资人应找私刻公章的股东W某返还电影投资款,Y某公司认为股东W某的行为涉嫌诈骗或者职务侵占。鉴于此,股东W某的伪造意某公司印章以及将电影投资款用于投资自己影视作品的行为,若是表见代理,Y某公司需承担电影投资款的返还义务;若不构成表见代理,股东W某的行为将可能承担诈骗罪或者职务侵占的法律责任。

指控股东W某伪造意某公司印章签订电影投资合同,私人账户收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认为虚构电影投资项目以及非法占有电影投资款。股东W某在Y某公司未投资《XX传说》电影项目,不可能在该电影项目中获得任何收益的情况下,向电影投资人虚构电影投资项目,采取使用假公章的诈骗行为以与电影投资人签订电影投资协议,并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投资款,并将投资款据为己有,Y某公司认为股东W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第二、即便电影投资人认为股东W某代表Y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院也认为电影投资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但是,股东W某出示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其收取的投资款已经用于Y某公司经营使用,也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与Y某公司的其他项目上,Y某公司有理由认为股东W某的行为即便被法院认定为表见代理,但其收取投资款后未交公且据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是哪一种认定,股东王某某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王某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股东某某的行为代表意某公司,电影投资合作协议无效,意某公司应退回投资款和约定的投资收益。

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股东王某某表现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是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股东王某某虽非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陈某某持股比例均为40%,系意某公司持股比例最多的大股东王某某,且同时担任意某公司高管监事一职,相较于普通股东王某某或员工拥有更大的权利,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容易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此外,意某公司的陈述,案涉影片项目的融资主要由股东王某某负责,电影投资人的朋友王某某名下的喜乐意某公司便是通过股东王某某的引荐与意某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

电影投资人相信股东王某某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是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二:股东王某某在合作协议中加盖的意某公司公章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意某公司名称、公章编号均一致,公章大小极为相似,如果要求电影投资人对公章真实性进一步实质审查,对相对人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而且本案并不能排除存在多个意某公司印章的可能,意某公司印章即使为假,也仅是说明存在民事欺诈。根据北京爱某艺公司提供的函复,该书证证明了北京爱某艺公司向意某公司支付了票房总收入6096675.88元,虽然意某公司其他股东极力想证明该资金款项并非意某公司,而是意某公司关联公司的票房收入款,但是未能得到北京爱某艺公司的确认,且后台数据亦不能确定来源和真实性,该意见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极力想证明股东王某某非法占有电影投资款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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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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