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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利用合法棋牌游戏聚赌并不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五十二)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5-06


在微信群利用合法棋牌游戏聚赌并不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五十二)


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号:(2019)内2201刑初72号

(2019)内22刑终105号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毛某与李某在微信上建立了“填大坑"赌博群“红城1号群"并拉人进群,利用“博乐填大坑"APP软件组织50余人进行赌博。李某负责买房卡,建立房间;毛某负责管理,向参赌人员收取桌费。参赌人员每玩儿一局以微信红包或转账方式向毛某支付6元桌费,二人共收取15800元平分。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毛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毛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微信上建立赌博微信群,拉人进群后,组织50余人进行赌博,获利15800.00余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犯赌博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聚众赌博的特征是:1.规模一般较小;2.场所一般不固定;3.时间具有临时性、短暂性;4.通常具有隐秘性;5.“赌头"本人一般参与赌博。

开设赌场罪的特征是:1.规模一般较大;2.场所一般固定;3.时间具有持续性、稳定性;4.具有半公开性;5经营者本人一般不参与赌博。

本案具有开设赌场的特征,故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毛某、李某建立微信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原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二原审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当,应予纠正。

黄律师评析

网上打牌是网络赌博的一种常见情形,如果棋牌游戏网站(App)直接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或者表面只提供“上分”服务但通过发展代理的方式间接为赌客提供“下分”服务,则网站(App)一般会被认定为赌博网站(App),相关运营人员和代理均触犯开设赌场罪。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棋牌游戏App完全合法合规,但他人通过组建聊天群的方式将该App提供给群成员用于赌博,抽取一定的服务费。

 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定性。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尽管此类行为被告人并未自行建立赌博网站,也不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而是对合法网络平台及游戏规则加以利用,从字面含义来看难以适用《意见》的规定,但属于为他人赌博提供平台并从中渔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实质内核,并且《意见》并非是对网络开设赌场下定义,而是采用例举形式规定了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四种常见情形,即使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之一,只要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实质要件,仍然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聊天群利用合法棋牌游戏聚赌的行为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争取成立赌博罪的空间。

《意见》列举了“建立赌博网站型、代理型、参与利润分成型”三种网络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并将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发展会员、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服务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行为。因此,如果属于《意见》所列举的情形,一般在定性上不存在较大的争议。

 但是,通过组建聊天群,向群成员提供合法棋牌App用于赌博的行为并不属于《意见》所列举的情形,因此,按照上述观点以开设赌场罪定性难免有通过类推入罪的嫌疑。笔者认为,此种行为确实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但也有可能只是构成赌博罪,应根据聚众赌博型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要点,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准确认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随时可参赌。开设赌场则一般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只要是在赌场运营期间,赌客随时可以到赌头组织的赌博场进行赌博活动,无须赌头每次临时组织。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赌客之间临时起意进行赌博,需要进行组织,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通常需要重新组织。这种聊天群聚赌如果不是只具备赌博功能,聊天记录显示出来群成员之间的赌博活动只是偶尔的,非长时间的,则不能笼统地以开设赌场定性。

第二,是否公开。聚众赌博中的赌客一般都是熟人,在社会上的知晓范围不大,危害也不大;而开设赌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开放,其赌博具体情况通常会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这种聊天群聚赌如果设置一定的参赌门槛或者进群门槛,则更符合赌博罪的特征。

第三,是否具有控制性。开设赌场的管理人员一般会通过设定一定的规则对赌博活动进行管理,同时还存在为赌客提供赌资结算服务、解决赌客间争议等行为,而聚众赌博的赌头大多未设置相应的规则对赌博活动进行控制,甚至自己都是赌客一员。这种聊天群聚赌如果不存在相关的规则,比较随意,则更倾向于认定为聚众赌博。

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定性,二审法院改判赌博罪,这样的结果表明了此类案件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争取轻罪赌博罪的空间,笔者认为,律师处理此类案件应根据聚众赌博型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要点,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存在改变定性的空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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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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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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