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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中如何区分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还是普通货物、物品

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1-21


走私案件中如何区分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还是普通货物、物品

根据我国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将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分为三类: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普通货物、物品)。从我国刑法上来讲,行为人走私的货物、物品分类不同,往往涉及的罪名也不相同。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般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走私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普通货物、物品)则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本律师结合相关走私案件司法解释、案例及办案经验,说明走私案件中如何区分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还是普通货物、物品。

第一,在办理走私案件中区分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还是普通货物、物品,首先应当区分走私案件中物品与货物范畴。

在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解释方面,我国未有对走私案件中物品与货物有着明确定义,也未有对二者的范畴进行明确的划分;在行政法规方面,当前行政法律只对行政管理中物品概念进行了定义,但并未有货物给予明确定义,只是划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品”是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当然我们可以从上述规定推出货物的概念,货物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进出境时,邮寄、携带、运输超出国家限定数量或者价值的商品。

第二,区分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还是普通货物、物品,还需要明确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规定或者授权规定禁止进出口物品、货物范围。

我国有全国性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例如《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范围,但目前未有一个统一的关于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那么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规定或者授权规定禁止进出口物品、货物范围?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虽然从行政法规规定来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或者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但我国其他法律又授予相关国家机关有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货物或者物品的进出口。从目前的法律及相关部门出台禁止进出口目录或者限制进出口目录来看,我国有权规定或者授权规定禁止进出口物品、货物范围的国家机关分别有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

第三,区分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还是普通货物、物品,需要明确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上关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

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管理上一般将货物或者物品分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普通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等原因,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货物、物品。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国明令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六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物品或者货物。

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向海关、外贸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进出口实行配额的出入境货物、物品,我国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等规定的物品或者货物。

在刑事法律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理解,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肯定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珍贵文物、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仅包括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还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准确区分涉案货物或者物品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还是自由进出口货物、物品,是确立辩护方向的前提条件,也是后续有针对性开展辩护工作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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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冰
胡寒冰单位、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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