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走私淫秽物品罪研究(一):走私普通货物中夹带淫秽物品构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7-20

走私淫秽物品罪研究(一):走私普通货物中夹带淫秽物品构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普通物品夹带淫秽物品,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从客观证据也无法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则因行为人没有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间,被告人L某以F公司名义伙同被告人y某与台湾人z某(身份不详)商议合作从台湾走私货物入境牟利,约定由z某负责通过T公司、B公司等公司负责出口报关并运输;由被告人y某负责安排船舶运送到某地等非设关码头;由被告人L某负责安排货车到码头接驳货物并运送至M地物流公司转运派送;被告人L某指使其妻子被告人C某负责联系货物运输、费用结算等事宜。经M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批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86.0613万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11.418866万元。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L某、C某身为F公司实际负责人、法人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偷运货物绕关入境牟利,其中运输普通货物8次,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47.0163万元;运输淫秽书刊2次,合计924本,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

辩护人观点

本案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法院认定

经查,本案被告人不是货源的组织者,也非货主或收货人,仅是货主走私台货过程中,负责将货物偷运入境并派货;夹带淫秽书刊的货物与原运输的台货均是有外包装,且发货清单也未注明,并无异常;被告人每次均是以入境台货数量收取费用,与是否有夹带淫秽书刊无关。故被告人对于夹带淫秽书刊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而且,被告人L某、y某均供述,他们只运输普通台货,对国家禁止进口的违禁物不运输,被告人y某还供述,因担心运输的货物是否有问题,他要求C某将台湾方面传来的发货清单给他过目。综上,各被告人在走私普通货物过程中既没有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概括性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律师解析

本案中不仅有同案犯之间的供述相互印证,还有发货清单内容可以佐证,从主客观两方面相互印证证实了行为人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本文暂不讨论走私普通货物部分事实)

阅读量:22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申请对在案销售记录文档予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书
P某涉嫌掩隐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制假现场被抓,也可能是自首!
反对校园霸凌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关于H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X某被判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