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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的传销是时代的产物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1-18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没有传销的时代,只有时代的传销。传销,在国外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并非空手套白狼、庞氏骗局、违法犯罪的代名词,当然也与免费获利、一夜暴富、高息理财无关。

然而,在现代中国,却被渲染为“21世纪最后一次暴富的机会”,引发人们一波又一波的热情,盘剥人们一层又一层的财富。很多人说这是因为中国是人情社会,在传销的蛊惑下,人情就成了发财优势,因此完全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市场需求,通过人情发展下线赚钱,变得完全失去经济常识。

传销是时代的产物,人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都是时代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传销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它就像是新生儿分娩前的阵痛,是中国社会变革的必要的副产品。

一、随时代变迁的传销模式

传销缘起于百废俱兴的二战结束后,是一种边消费边赚钱的商业模式,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

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逐渐从商品分享变成了赤裸裸的骗钱行为,上线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其模式极具感染性。

随着时代的变革,传销的发展又可分为:

(一)传物传销

此时传销的特征是有实物,看得见、摸得着,但价格虚高。成本价与销售价格相差几十上百倍。此时的商业模式,看似建立在商品上,其实靠的是人传人、人拉人。

时代背景是:1998年~2005年,改革开放刚走过二十年。此时,民众思想已经解放,商品经济深入人心,而经济知识却相对匮乏,容易被新概念、新商品所迷惑,强烈的好奇心自然孕育了大量的传物传销。

(二)资本运作传销

“1040阳光工程”是研究传销发展、精研传销案件绕不过的一起传销案。

1040工程,简单说,就是入伙时先交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之后需要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的时候,即可晋升为老总,开始每月拿“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

这听起来那么的不靠谱,可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就是可信的,因为股市太疯狂了。2005年以后,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仅仅依靠几件实物就开展传销的成功率越来越低。此时的传销借助资本市场的热度,偷换概念,把传销项目上升到“国家控盘”、“政府扶持”的层面。

(三)网络传销——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

这一时期的答题传销分为3类,消费返利、积分拆变和金融互助,网络传销时代,传销人员甚至不用担心口才不好,只需动动手指把已经编辑好的项目资料发给身边的每个人,也不用费劲心思把钱转来转去,因为传销组织已经开设了网站和平台,只要会上网就可以完成操作即可。

不难发现,互联网高速发展就是传销发展的新背景,互联网不仅让人们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利,也给传销带来了新的土壤。相比传统传销,网络传销发展速度更快,更空手套白狼。

传销的发展随着时代的更替而不断演变,那么它的土壤究竟是什么呢?

二、人际关系中的经济价值是传销赖以生存的土壤

传销让每一个用户变成业务员,都能依靠人情链赚取利润,俗称杀熟。但是为什么当今社会会集中爆发这种杀熟行为呢?也许要从过去和未来的比较中寻找。

(一)传统农业社会,杀熟(传销)是高成本低收益

论语中说:“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凡有人群、有社会之处,总会有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传统农业社会中血缘关系与亲情关系便成为人们在传统社会生活中最原始、最重要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家族与宗族关系。

在传统农业社会的群居生活中,人际关系是纯粹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与依赖是完全对称的。人们之间团结、友爱、和谐、互惠,处于共享资源的平衡状态。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杀熟”心理与人们彼此高度依赖、高度信任的观念相悖,人们花费高昂的信用成本从事“杀熟”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行为,具有“杀熟”心理和行为的人是无法在这一环境中持续存活的,因此人们不会利用“杀熟”手段进行传销,赖以为生的传销自然无法存在。

(二)纯经济社会——杀熟(传销)是无效的

现代经济是对传统经济的一种效率改进,它是在一定的制度和技术条件下把人们原先共享的资源界定了产权,使市场经济得到完善。在这样的纯市场经济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的产权被清晰地界定。

对比传统农业社会中相互依存的人际关系,市场经济的人际关系更强调独立与个体。

经济学认为:纯市场经济严格计算着行为的投入与产出,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这有利于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避免外部性,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高财产利用率。简言之就是,每个人都做自己的主人,自己不会主动去侵害和增益他人的财产,也不允许别人来侵害和增益自己的财产。

在这样的经济体中,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界限清晰,公私分明,人们既不能触犯他人产权,又不允许被他人侵犯,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不相关的。清晰的产权使得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不会出现本文所要分析的转型经济中的对象——传销。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杀熟”行为是无效的,即传销所赖以生存的人际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无效,因此传销行为在纯经济社会中亦无法存在。

(三)当今经济转型期——杀熟(传销)大行其道

传统社会中,人与人相互信任,“亲人不会骗我,我也不会骗他”的观念使得社会处于相对和谐的稳定态势,人们不会产生“杀熟”心理,传销问题不会出现。

而在纯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产权界定明晰,彼此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相对平衡状态,每个人的经济行为均与他人无关,“杀熟”行为无效,传销行为无法进行。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即群体社会到个体社会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社会存在两类人群、两种行为,一类是完成过渡的人,他们从事私人经济行为,具备现代社会的思想与观念。他们知道产权被清晰地界定,认为产权主体之间相互明晰、相互独立,群体社会的家庭公共经济概念在他们的意识中不复存在。

另一类是未完成过渡的人,他们受传统社会群居生活的家庭公共经济影响颇深,仍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对于亲人、朋友充满信任与依赖,认为经济仍建立在亲情之上,因而不存在欺骗与隐瞒。

这两类人由于观念的不同导致行为的差异,完成过渡的人利用未完成过渡的人所信奉的家庭公共经济观念对其进行“杀熟”,未完成过渡的人则理所当然地选择相信,最终导致传销的顺理成章和双方视角下经济行为的合理性。传销“杀熟”所赖以生存的家庭经济观念正是基于经济转型这一社会基础,由于人与人之间观念的差异,最终导致了传销的滋长。

三、继续推动社会转型是消除传销的关键

很多论述传销屡禁不止的文章都会提到“定罪门槛过高,打击力度不够”。诚然,法律的治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却不得不看到法律的局限性。传销是深刻的社会现象,单纯提高刑罚是典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到头来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本文认为,传销乱象的治理固然需要法律的介入和完善,但是消除传销的关键不在于严密法网,而是应该持续不断的推动社会转型。

社会的结构、所处的发展阶段注定了传销这种行为的产生、泛滥,提高刑罚只能是让更多不幸卷入到时代发展涡轮中的人遭受更多的不公平,如果不能继续推动社会转型,对于传销犯罪、传销行为的一味严惩无异于抱薪救火。

所谓的市场经济,必然伴随着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制定、实施法律的成本是高昂的,但是效果却并非立竿见影,有时可能是适得其反的——传销犯罪人因犯罪标签只能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传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积极意义,社会发展需要付出代价,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需要被刺痛,换言之,传销让人们“吃一堑,长一智”进而成长为现代社会理性经济人。合格的公民不能希求法律的提供万全保护,这既不现实也不理性,每个人都应当去努力适应这个社会发展,而社会的持续发展将彻底根除传销现象。

四、结语

传销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时代的眼泪。它植根于经济转型期之中,在这一过渡时期,完成过渡的人利用未完成过渡的人所信奉的家庭公共经济观念对其进行“杀熟”,传销应运而生。并且传销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资本市场的勃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的变换形式,使人措手不及。但是本质上,传销乱象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所要付出的必要代价,法律对此并没有袖手旁观,但是能做的也十分有限。

经济学认为,传销暴露出的问题终会使未完成过渡的人群逐步认识到家庭公共经济的解体以及自身行为观念的无效,从而加快行为转型,这反过来又加速了家庭公共经济的解体与集体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

因此,家庭公共经济的完全解体也将意味着传销现象的消失与传销问题的根本解决。可见,法律是抑制传销泛滥的有利措施,但是根治传销的关键则在于继续推动社会转型,加快人的行为转变。刑事立法、司法应当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泛滥的传销行为报以必要的审慎,不宜一味重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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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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