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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怎么判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0-19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2021年5月广州突现一波本土疫情,当初以为疫情已与我们彻底远离,没想到却说来即来,没有一丝防备,网民都说这次是本土疫情决赛(本土最后一波疫情),希望如此。为阻断病毒传播,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与责任,配合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隐瞒旅居史、利用疫情造谣传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媒体上传播;不配合疫情检测、故意躲避全员核酸检测;流调时故意隐瞒行踪轨迹;擅自离开封闭、封控区都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疫情期间出现很多不理智现象:

2021年6月9日,吴某利用小车钥匙破坏围蔽水马,试图进入管控道路,后被抓获,被警方处以治安处罚。

同日下午,杨某经过封控卡口路段时,拒不接受交警检查,后被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2021年6月12日,张某为显示游泳本事,跳进珠江,擅自离开防疫封控区,尽管自称不是为了逃离疫区,仍然属于违反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最后张某被处以治安处罚。

2021年6月13日,林某基等1男2 女3人以归还他人物品为由,强行闯出封控小区,态度恶劣,还辱骂值守人员,被警方处以治安处罚。

2021年6月13日当事人梁某拿手机拍穿着防疫服的工作人员,然后自己加料,边拍视频边称,“又检测到阳性了”,然后把视频发到微信群里,造成群众恐慌。网络非法外之地,这种故意散播谣言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当事人被刑拘。

治安处罚相比刑事犯罪而言,当然是属于轻微的,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妨害疫情管理的行为就可以上升为刑事犯罪而予以追究,最常见是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文收集了2020年疫情期间广东地区对妨害疫情管理而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起案例,大家可以引以为戒。

1. 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情概要:初步未确诊无视隔离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后确诊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2日,吴某某与家人从湖北返回广东河源,几天后发现身体不适,医院初步检查虽未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但告之需隔离观察。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到吴某某住处,再次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吴某某无视隔离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造成后果:造成10人医学隔离,87人集中隔离。

判决结果: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实刑)。

2.案号:(2020)粤1972刑初2660号

案情概要:居家隔离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多次外出商场购物。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邵明驾车从湖北省咸宁市返回东莞,在常平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告知居家隔离14天。后邵明在东莞市*****************居家隔离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多次外出商场购物,且身体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未向相关人员报告。2020年2月11日,邵明到大朗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邵明传唤至派出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邵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 (2020)粤0904刑初285号

案情概要: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的防控措施,多次外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长期在湖北武汉经商,其于2020年1月20日23时许从武汉驾车搭载其妻子劳某青等人返回茂名,并于1月21日20时到达茂名市电白区********家中。1月23日,三渡村委会干部到梁某某家中登记梁某某从疫情发生地武汉返回家乡的信息。自1月24日9时开始,镇政府干部、三渡村委会干部、三渡卫生站工作人员先后以电话告知、现场告知、发放资料的方式,告知梁某某要居家隔离的注意事项,并让梁某某签署了健康告知书。

梁某某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的防控措施,多次外出。1月24日10时,梁某某到电白区沙琅镇一发廊理发,晚上到梁某军家中打扑克牌。1月25日,梁某某到梁某军家和刘某锋家派利是,中午驾车搭载其妻子劳某青、侄子梁某豪前往广西钦州走访亲戚。路上,梁某某接到村委会干部电话,告知其要返回,其在化州笪桥高速出口下高速,并在高速出口逗留三个半小时等待别人接到其妻子再驾车返回家中。2月5日晚上,梁某某向香某雄借用小汽车,驾驶该车搭载其父亲梁某、侄子梁某豪到广西买药。但由于不是广西人,不能进入广西,梁某某等人在龙门高速出口逗留35分钟再驾车返回家中。返回途中,梁某某还到那霍三渡加油站加油。2月7日,梁某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2月11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2月9日,梁某某的母亲谢亚珍因与梁某某共用水烟筒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

造成后果:造成1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密切接触者4人集中医学观察,其所居住村村民及其他接触者共400余人居家隔离。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实刑)。

4.(2020)粤1972刑初2761号

案情概要:故意向防疫人员隐瞒去过疫情地区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搭载其妻子等人从东莞市******去到湖北省疫情地区探亲。同年1月28日,李某某驾车搭载其妻子等人从湖北省疫情地区返回大朗镇,李某某明知从湖北省疫情地返回东莞市需要向防疫部门报告并如实登记信息,但却在回莞时故意向防疫人员隐瞒去过湖北省疫情地区的事实,未按照规定如实登记,也未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居家观察隔离措施,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1月29日、2月1日、2月6日擅自外出到大朗镇大润发超市、大朗镇水平村盛盈超市购物,导致有传播新冠肺炎的严重危险。同年2月11日,李某某根据公司要求到大朗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感染症状,同年2月14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并送东莞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传唤归案。

判决结果: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5. (2020)粤0607刑初259号、(2020)粤06刑终751号

案情概要:隐瞒旅居史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被告人丁世德及其家属旅居在湖北省随州市某地。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丁世德驾驶车辆从湖北省随州市返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2020年1月27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丁世德多次驾驶车辆粤E*****外出在佛山市三水、禅城等地方。2020年2月8日,被告人丁世德出现身体严重不适时才向佛山市三水区******委会工作人员报告其之前隐瞒了回湖北的旅居史。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丁世德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返回三水后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措施仍然多次外出。

造成后果:6人被医学隔离、26人被居家隔离、被告人丁世德居住的200余人的佛山市三水区*********被封闭管控。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维持原判)

6.(2020)粤01刑终1186号

案情概要:就诊期间均未如实告知医生旅居史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出现流鼻涕等症状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武汉市乘坐K1079次列车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探亲,抵穗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要求报备、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曾外出买菜、与亲友聚餐等。2020年1月23日晚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被告人樊某某因身体不适,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四次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新医院就诊,前三次就诊期间均未如实告知医生其存在武汉旅居史。同年2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月12日被治愈出院。经广州市增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截止2月2日20时20分,

造成后果: 7名家庭密切接触者,与其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达10人。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

原审被告人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身体有疾病,希望能改判缓刑。

二审:原审判决对其不适用缓刑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7. (2020)粤0305刑初617号

案情概要: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未如实登记疫情居住史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杨某某一家获悉武汉市将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其一家四人一行即刻驾车从武汉赶到湖南岳阳,当日从岳阳市乘坐高铁抵达深圳。2020年1月23日晚,杨某某一家在深圳北站乘坐出租车到达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小区,与亲家吃完晚饭后,杨某某与其丈夫熊某某入住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店。在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时,杨某某一行人未向酒店如实登记武汉居住史,且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3日入住酒店期间,明知深圳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执行酒店自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饭店等公共场所。2020年2月3日下午,杨某某因鼻塞头痛在熊某某的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医院就诊,继续向医院、医生隐瞒从武汉来深的事实,拒绝做CT检查等相关医学筛查,并直接离开该医院走路返回酒店。当日傍晚,在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劝告下,杨某某自行乘坐出租车前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2020年2月4日,杨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造成后果:与其密切接触的13人被医学隔离,某酒店被查封,138名酒店工作人员(间接接触者)由酒店采取自行隔离措施孙女郑某某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阳性检测者(无症状感染者)。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刑)。

【伟律总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特殊时期的才会出现较多的罪名。一般量刑在一年以下。从判例来看,能否判处缓刑的关键在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传染他人的后果。再次重申,人民群众生命至上,健康第一,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命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至发文时,广东本土新增为零。慎终如始,坚持防疫,我们一定会赢!广州加油!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李伟,写于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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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1542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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