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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半成品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的数额?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13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经营数额 半成品 刑事辩护 专业律师 高仿品 假货

 

非法经营数额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项非法重要的入刑、量刑标准,非法经营数额既包括已出售货物的那一部份销售金额,也包括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尚未出售的那部分货物的金额。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经常能够见到办案人员到了制假现场进行抓获,对制假现场进行搜查、勘验时,除了那一箱箱“整装待发”的成品外,还会留有尚未张贴标签的、尚在加工的半成品。那么这些尚未加工完成的半成品能被视为上述的尚未销售的货物,从而计入非法经营的总额吗?

 

这个问题非常有探讨的必要性,假定将所有半成品计入,那被追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无疑是异常巨大的,这样确实有利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但经过仔细思考,很多尚未完工的半成品仅是刚进行完制造环节中的第一步工序,应当说这些货物是更接近于原料,而非成品,故在此类情形下,将这些货物都纳入到经营的数额无疑是不符合常理的,势必会导致非法经营数额,造成打击面过大,刑法的边界过宽,量刑失衡。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判断原材料与半成品,对于完成度为50%甚至更低的,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的数额当中,这就需要选定一个节点来作为界定的标准。

 

我们举一个实证案例,这是案发于广东清远的一起典型案件。余某租了几家店铺,投资经营一家无证照的手袋加工厂,并且雇请被告人黄某负责招聘工人、发放工资等协助管理工厂工作。两人在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授权许可的前提下,私自接受他人委托,非法生产假冒“LOUISVUITTON”等四种注册商标的手袋并从中获利。后来,工商部门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假冒“LOUISVUITTON”等四种注册商标的女装手袋一批。

 

在工厂现场,除了成品的手袋外,还有流水线上的尚未加工完毕的半成品。对于这部分半成品都要全部都进行价格认定,计算在尚未销售的货物总价上?

 

经过审查,余某是接受他人的委托代加工涉案的冒牌手袋,属于来料加工型,并非是原产原销,在工厂的生产线上,既有未车口袋的,也有无肩带、无车接链的。经过对余某加工工序及制作工艺的分析,未车内袋、未车袋口线、未车接链、无肩带的半成品属于完成度为60%,数量共有154个。未车袋口线、未车接链、无肩带的属于完成度为70%,共有156个。未车袋口线、无肩带的属于网完成度为80%,共有65个。无肩带的属于完成度为90%,共有121个。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对于半成品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的数额的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判断原材料与半成品,对于完成度为50%甚至更低的,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的数额当中。经过鉴定,法院对完成度超过60%的货物都认定为半成品,均计入到非法经营的数额,金额共计4159640元。

 

这就启示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亟待需要了解产品的制作工序,综合产品的完成度来进行判断,通过比较,论证出来接近成品的半成品标准。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以下四点为参考的标准。一是能够直接以组装形式添加其他配件(该种配件以日常销售中可获得为条件,即可以随时更换)形成成品的。二是能够经过简单的加工制作(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就可以形成成品的。三是货标分离,仅需要通过罐装、包装、黏贴、喷绘标识等行为即可以形成成品的。四是其他依据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判断即可以判定为成品的最接近形态的。

 

再进一步地说,基于半成品并不等同于完全可以出售获利的成品,因此,我们对这部分半成品评估价格时,需比照成品的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照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比方说只完成了七成,则应成品价的70%计算价格。

 

在假货遍地的年代,一方面我们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与此同时,也需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切勿将所有尚未加工完毕的半成品均计入非法经营总额。

 

参考:候召星 《侵权产品为半成品时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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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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