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高价出售麻黄碱,应定性为制造毒品罪,或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25

杨某眼见当今的禁毒形势日趋严峻,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头,国家是一贯严厉打击,且制造毒品极容易被判死刑,便转头倒向制毒物品。

 

由于深知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所需要的原料以及化学试剂,系制毒流程中的必需品。因此,杨某便租用四川某地的一处废弃工厂,悄悄地向一个药品商购买了几批复方茶碱麻黄碱片,雇佣三个无业工人作为帮手,在厂房内一共提炼出250公斤的麻黄碱,并将这些麻黄碱全部卖给王某。

 

王某随后以高于市场十倍的价格贩卖,把涉案麻黄碱运输到广东,并出售给一个叫做黄某的下家。

 

控辩双方在案件的定性上产生激烈的辩论。要知道,相对制造毒品罪而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轻罪,假定王某被认定为前罪,就算是从犯,刑罚很有可能就是无期徒刑,假定被认定为后罪,最高刑罚为15年有期徒刑。

 

控方认为王某构成制造毒品罪,而辩方则认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控方认为王某以高出市场十倍的价格卖给一个广东下家,而广东地区毒品犯罪泛滥,故这些麻黄碱是有极大的可能流入制毒场所的,并最终被用于制毒。因此,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在案件定性上,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王某涉嫌的究竟是制造毒品罪,抑或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呢?

 

冰毒是新一代毒品之王,麻黄碱类物质及其单方制剂是化学合成毒品的原始材料,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由于受到国家的管制,制毒人员难以获得,于是转而寻求相对易于获取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作为制毒原料,比如说新康泰克胶囊、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等等。通过加工、提炼甚至手工分离的方法,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取麻黄碱类物质。

 

麻黄碱类物质的性质特殊,既能用于医药,也能用于毒品犯罪。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种特殊用途:一是作为化工生产中的一种拆分剂,二是制药,三是制造苯丙胺类毒品,比如冰毒。对于制毒人员而言,其能利用这些物质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加工制造冰毒。法律规定,假定被追诉人明知他人购买制毒物品用于制毒,而仍然出售给予他人,那么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那么上述案例中的王某能否被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呢?

 

控方认为麻黄碱是制毒物品已经被公众所熟知,杨某生产出麻黄碱后,贩卖给王某,随即王某以高出十倍的价格将之出售,黄某是不可能将之用于制药的。因此,王某对上述物质用于制毒应当是明知的,依法应当按照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在犯罪形态上,由于未实际查获毒品,由此可认定为犯罪预备。

 

控方的论证过程看似合理,但其入罪思路却显得不严谨。对于王某的涉案行为,实际上不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站在共同犯罪的角度上来分析,要构成共同犯罪,被追诉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比如说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等。除此以外,还需要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追诉人之间要有“犯意联络”,在犯意上进行过沟通。

 

回归到出售麻黄碱本身,假定办案人员要证实被追诉人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在主观上,不仅要求被追诉人知道他人购买麻黄碱用于制毒,而且要求被追诉人明知“确切的他人”。即要求被追诉人与确切特定的他人具有共同制造毒品的故意,且双方存在犯意联络。在客观方面,要求被追诉人实施帮助行为,并且有证据证实麻黄碱确实是流入制毒窝点,最终被用于制毒。

 

以上述角度对王某一案进行分析,理应不能认定王某构成制造毒品罪,而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王某辩解自己仅是为快速获取暴利,才转手倒卖涉案的麻黄碱,但至于黄某购买这些麻黄碱用于何途,其是不知晓的。因而,其没有共同制毒的主观故意。由于本案的重要同案人黄某并没有归案,侦查人员也没有调取王某与黄某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或者有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证实王某与黄某就制造毒品有过犯意联络。在客观方面上来说,侦查人员也没有收集到任何证据查实到黄某就是制毒人员,涉案的麻黄碱就是用于制毒。由此,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均无法证实王某构成制造毒品罪。

 

最终,法院也仅认定王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阅读量:71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278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