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涉毒命案背后的“爱恨情仇”及重大疑点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关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之“被追诉人系被设局陷害”的辩护意见(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我们始终坚持:鉴于本案关键证人张三没有出庭作证鉴于陈某某张三系同居情侣关系,且张三匿名报案在先,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发生在后,鉴于涉案资金来源不明,且张三不仅参与此案核心过程,还和某位涉案侦查人员关系异常,鉴于此案存在诸多异常情形,辩方有理由怀疑此案是张三等涉案人员恶意诬告陷害陈某某的违法产物,起码本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其一,鉴于侦控机关已认定张三系本案证人,而张三无疑是此案最关键的证人,且其陪同陈某某同去A市,同回B市的整个过程,不管涉案毒品实物属何人所有,张三无疑是涉案行为的重要现场目击人员或同为重要涉毒疑犯。因关键证人张三不出庭作证,直接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无法排除张三蓄意设局陷害陈某某的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在“二、《规定》的基本考虑” 中写明:“已在下发通知时明确要求,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执行该规定。

对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坚持:张三有可能是本案重要的证人,也有可能是独立实施涉案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与陈某某共同作案的同案犯,还有可能是涉案侦查人员的重要线人,或者是涉嫌共同设局陷害陈某某的重要疑犯之一。在辩方书面申请张三出庭作证,申请将张三在案的证言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的前提下,合议庭应依法通知张三出庭。否则,涉案审理程序违法,也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二,鉴于张三与陈某某系同居情侣关系的特殊因素,本案无法排除陈某某系被张三联合某些涉案侦查人员共同设局陷害的合理怀疑。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张三报案时间是某年7月23日,而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是在某年8月26日之后,此案明显是“举报人报案在先,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的特殊案件”,从时空角度分析,本案无法排除张三联合他人蓄意设局陷害陈某某的合理怀疑。须知,张三于某年7月23日报案时,明确其举报内容就是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涉案毒品下家是涉案的李四和王五。而对其本人长期吸毒、涉嫌长期以贩养吸一事只字不提,且报案时蓄意隐匿其真实身份,还编造陈某某女朋友另有其人的虚假内容。单凭这一点,本案就无法排除陈某某系被张三等人联合设局陷害的合理怀疑。

第二,陈某某当庭辩解涉案的数万元款项来源于张三,事实上办案人员也“异常地没有核实涉案款项的确切来源”,事实上也无法排除涉案款项来源于张三或涉案侦查人员的合理怀疑;更异常的是,张三证言本身竟然也没有涉及上述款项的具体来源;反之,在案证据可证实,涉案的数万元并非来源陈某某,在案发现场办案人员张三身上查获的现金款项也与陈某某无关。基于此,本案无法排除张三单纯提供涉案的数万元给陈某某,然后另行购买毒品陷害张三的合理怀疑。

第三,陈某某于某年7月23日当天或前一天,有因期望帮助张三戒毒而暴力殴打张三的客观事实,对此有证人李某某等现场目击者可证明此事实,张三于当天有报警的客观事实再度印证了这一点。李四的当庭陈述,再度证实了这一点。

第四,陈某某本人当庭陈述其利用张三微信与其闺蜜证人朱某(未到案)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均看过张三曾设法陷害陈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对此,所谓同案人李四不仅当庭向合议庭举报张三涉嫌长期贩毒,还明确其亲眼看过可证明张三设法陷害陈某某的张三与其闺蜜证人朱某的聊天记录。结合张三于某年7月23日报警举报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证明张三及涉案侦查人员蓄意设局陷害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事应是客观事实,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第五,张三根本就没有出具关于陈某某涉嫌贩卖数十克毒品给关键证人、毒品买家田某的相关证言,且关键证人、毒品买家田某出具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恰好证明涉嫌贩卖涉案数十克毒品给关键证人、毒品买家田某的是涉案的张三和李四,而非陈某某。但涉案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系陈某某指示张三到案发现场某某医院周边区域交付涉案数十克毒品给关键证人、毒品买家田某的。但涉案侦查人员凭空认定张三指证陈某某涉嫌贩毒的荒谬做法,再度证明此案无法排除陈某某被某些涉案侦查人员及张三联合设局陷害的合理怀疑。

第六,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目的是证明张三不应对第二起贩卖运输毒品的指控承担刑事责任;但涉案侦查人员、侦查机关没有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张三没有参与涉嫌贩卖、运输涉案数公斤毒品一案,更没有解释清楚为何张三与该起犯罪事实无关,为何张三不用对该起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异常情形,且两起指控的做法明显前后矛盾。这再度证明此案无法排除陈某某被张三等人联合设局陷害的合理怀疑。

第七,涉案侦查人员没有核实张三哥哥张某哥是否有吸毒,是否与此案有关,没有核实涉案毒品是否源于其住处或其为张某哥预订好的酒店,更没有核实是否是张某哥将涉案毒品藏匿在涉案黄色行李袋里。单凭这一点,本案也无法排除陈某某被张某哥、张三联合陷害的合理怀疑。须知,案发前因戒毒事宜,陈某某曾多次暴力殴打过张三,张三还因此而住院治疗过。这足以证明张三等人设局陷害陈某某的做法,具有相应的因爱生恨的感情基础和事实基础。

第八,陈某某与张三系同居情侣关系,但张三在案发前举报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本案是异常案件,本案也无法排除张三“因爱生恨”而蓄意陷害陈某某的合理怀疑。

其三,鉴于涉案资金来源不明,且张三参与涉案核心行为的客观事实,我们有足够理由怀疑此案是张三等人蓄意设局陷害陈某某的违法产物。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如上所述,涉案数万元并非源自于陈某某,而陈某某根本就没有相应款项可用于购买上述涉案的毒品。

其次,从行为角度分析,本案无法排除涉案款项数万元系张三所付,且从B市去A市的过程,以及从A市回B市的过程中张三全程参与,其还随身携带涉案的电子秤和8400元现金。张三在归案后侦查人员讯问其的“讯问笔录”中还供述:“回A市之前,其本人还吸食了涉案的毒品,在其身上还搜查出涉案毒品实物。”鉴于张三长期吸毒及涉嫌长期以贩养吸的客观事实,再结合张三从未因吸毒、贩卖而被判处实刑的客观事实,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案是张三联袂某些涉案侦查人员蓄意陷害陈某某的错案,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最后,假定张三在案发前没有报案举报陈某某涉嫌独立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假定张三没有支付涉案的数万元款项给陈某某的客观事实,假定张三没有陪同陈某某同去A市,同回B市的客观事实,假定张三身上没有携带涉案的8400元现金及电子秤的客观事实,假定案发前张三没有吸毒或从未吸毒的客观事实,假定张三哥哥张某哥没有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假定张三没有参与涉案的数十克毒品交易事宜(假定该交易客观存在)的客观事实,假定陈某某等人被抓归案并非涉案侦查人员事先知情,且事先架网布控的客观事实,假定陈某某事前已确定将涉案毒品贩卖给涉案毒品下家,且侦查人员是在毒品交易现场将独立作案的陈某某抓获归案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假定陈某某意图将涉案毒品贩卖给涉案下家李四、王五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且侦查人员还查明其贩卖给李四、王五的具体毒品数量和具体单价、毒资总额及支付方式、预付款金额多寡等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假定张三对其涉案行为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经法庭对质后,确实可证明其陷害陈某某的事实不存在,在此前提下,办案人员认定涉案行为系陈某某独立所为具有合理性,但本案并非如此。

其四,张三与某位涉案侦查人员的关系明显异常,这进一步证实此案背后另有隐情,这进一步证明此案是张三等人蓄意设局陷害陈某某的违法产物。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侦查人员对张三涉嫌两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实质性调查,便将其无罪释放的侦查行为明显异常。

第二,侦查人员没有调取张三手机通话记录,没有核实陈某某与张三具体通话记录及相应的手机聊天记录,以及陈某某冒充张三与其闺蜜证人朱某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做法明显异常,且涉及蓄意隐匿对陈某某有利证据的重大嫌疑。

第三,张三长期吸毒及涉嫌长期以贩养吸,但从未被判处实刑,案发前也没有被强制戒毒过,这样的现象明显异常。须知,李四当庭陈述,张三涉嫌在B市地区长期贩卖毒品的事实,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第四,陈某某已提交说明文字,拟证实张三曾联袂涉案侦查人员,共同“炮制”另一起涉毒错案,致使潜在的无辜者李某某被法院错判。据我们了解,李某某已向某省高院申诉中,且其被判刑后一直在申诉当中。

第五,本案根本就不存在陈某某曾贩卖毒品给王五的客观事实,本案更不存在陈某某张三李四三人共同贩卖毒品数十克关键证人、毒品买家田某的客观事实,但张三未卜先知,能预言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必然发生,并最后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这样的报案检举行为明显异常,这样的侦查行为也明显异常

第六,需要强调的是,陈某某不和张三在一起的时候,陈某某既不吸毒,更不贩毒,但和张三在一起了,就陷入吸毒的窘境,然后就涉嫌贩毒了,甚至为此被判刑而服刑多年,而涉案的张三每次都能“全身而退”,如此的“神操作”,与涉案侦查人员异常“保护”张三有着必然的关系,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此案背后另有隐情,张三每次都能神奇脱身背后另有隐情,而此案根本就无法排除张三联合涉案侦查人员蓄意设局陷害陈某某的合理怀疑。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毒品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阅读量:73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