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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从实证视角论证“唯凭口供定案”做法谬误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从口供视角谈涉毒命案辩护技巧(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证词或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在案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书证或电子证据不符,与审讯视频中的张三本人供述不符,与张三当庭陈述不符,与胡某某的无罪辩解及关键证人李四的证言不符,且其上述证词或供述根本就不具有稳定性和真实性,且前后矛盾,还涉及侦查人员蓄意诱供的问题,致使在案的讯问张三的讯问笔录,特别是与胡某某涉案行为有关的讯问张三的讯问笔录,明显是办案人员本身的意思表示,而非张三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张三还当庭作出合理辩解。显然,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证词或供述明显是非法证据,合议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做法明显违法;退一步来说,其指证胡某某涉毒之证词或供述明显是孤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再退一步来说,即便其陈述属实,但因其供述或证词,与胡某某的无罪辩解属于“一对一”的情形,致使此案始终都无法得出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本案根本就无法排除胡某某无罪辩解成立、张三当庭陈述胡某某与涉毒毒品无关陈述成立、或胡某某与张三存在合法借款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张三口供所述的购毒款项,与张三与胡某某转之间的转账金额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张三庭前指证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二,如公诉人当庭所述,张三本人存在“当庭翻供”问题,直接致使其庭前供述与当庭陈述不符,导致其指证胡某某涉毒的供述和证词前后矛盾,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其三,如上所述,张三口供所述的款项金额,与在案书证金额不符,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涉及的涉案毒资金额不符,致使其口供本身就相互矛盾、前后矛盾,也不具有稳定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四,在案的讯问张三的纸质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与张三当庭陈述不符,且纸质讯问张三的讯问笔录内容不符,更多是反映侦查人员的意思表示,而非张三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张三关于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恰好证明涉案侦查人员存在诱供、骗供行为,而无法证明张三庭前指证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系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庭审中合议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做法,明显违法。

其五,张三关于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明显是孤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六,退一步来说,即便张三当庭陈述其单方告知过胡某某,其意图贩毒还债的想法,但该说辞无法用其他在案证据予以佐证,也与张三当庭所述的胡某某反对其涉毒的陈述相互矛盾;更关键的是,在胡某某不认罪的前提下,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与胡某某的无罪辩解,顶多形成“一对一”的情形,根本就无法得出唯一性、具有排他性的结论,进而无法得出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其七,本案根本就无法排除胡某某无罪辩解成立、张三当庭陈述胡某某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无关陈述成立、或胡某某与张三存在合法借款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核心理由是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胡某某始终不认罪的口供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其证明力远远高于张三唯一口供孤证的证明力。

其八,如上所述,我们始终坚持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是非法证据,本案单凭讯问张三的同步录音录像、张三的当庭陈述以及在案的转账记录书证、胡某某始终坚持无罪的辩解,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庭播放讯问张三、胡某某的审讯视频,应核实涉案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诱供、逼供及取证不作为的违法犯罪问题,更应核实检察人员的审查起诉是否存在严重渎职及徇私枉法的犯罪问题。

因此,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证词或供述,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口供为王,单凭言词证据定案,唯凭口供定案是司法实务中的“毒瘤”之一,也是诸多冤假错案得已发生的原因之一。为此,如何运用在案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论证被追诉人认罪口供、同案犯或同案人指证供述不属实,论证被追诉人庭前翻供或当庭翻供属实,这也是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经常遇到的难题。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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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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