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非法买卖外汇用于归还境外赌债的法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1-23

作者:黄佳博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同样是在国家规定场所之外兑汇用于归还境外赌债,

黄光裕判了非法经营罪,刘汉则在非法经营上成功脱罪。

两案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究其原因在于黄案注重审查兑汇行为是否属于变相非法买卖外汇,刘案则充分考虑了兑汇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行为人是否具备营利目的。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此,外汇“黄牛”和地下钱庄触犯非法经营罪,能取得普遍共识。

但是,如果在国家规定场所之外购买外汇用于归还赌债或满足其他自用需求,是否触犯非法经营罪?

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这一行为仍有触犯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持无罪观点一方认为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行为是经营行为,如果购买外汇只是用于归还赌债或满足其他自用需求,并不具备营利目的,自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持有罪观点一方则认为在国家规定场所之外买卖外汇,就是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解释》并未要求构罪需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私下兑汇用于归还境外赌债的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

诚然,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自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私下换汇用于归还境外赌债或满足其他自用需求的行为仍有触犯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私下换汇是否触犯刑事法律存在争议,但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确是不争的事实。

2020年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10起私下兑汇用于归还境外赌债的典型案例,在对相关行为人处以罚款,也将处罚信息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外汇交易需在法定场所进行的原则,即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了对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四种行为处罚措施。

综上,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外汇相关交易之前还是有必要充分了解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外汇交易,从而避免行政或刑事法律风险。



阅读量:47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007868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