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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证人”——银行流水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1-19

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事律师

 银行流水,对于很多人而言,并不陌生;如需调取本人的银行流水,只需要持有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就可以到柜台进行打印,当然,这仅限于本人。但是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凭借公函即可迅速调取嫌疑人的银行卡流水。而银行流水,就是我们今天要介绍的主人公。

 在经济类型的犯罪案件中,银行流水是常有的证据材料,在证据种类中属于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银行流水记载的信息极其丰富,银行流水真实的名称为“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不同的银行名称上可能有所区别,但是本质上就是反映银行账户交易的相关信息。

 银行借记卡的基本账户信息有:银行账号,户名、起始日期、操作地区、操作柜员、授权柜员号、操作网点、查询日期等。

 银行借记卡记载的交易信息有:交易时间、账号、摘要、对方账户、地区号、收入/支出金额、余额等。

 银行借记卡页码页一般记载:本页指出算数合计、本页收入算数合计以及银行的业务专用章等信息。

 当然,不同银行的银行流水记载的格式,可能会存在差异,但是上述基本信息基本是大同小异,不影响银行流水所反映的交易信息。       

 银行流水将如实记载从哪个账户转到哪个账户?收入还是支出?转了多少钱?几年几月几日转账?都能清晰完整地记载。 

 毕竟银行流水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天然的弱点。虽说银行有规定,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但是,银行卡即使外借,只能说明违反了银行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就说明违法,更不能说明就是犯罪。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依法从银行调取的银行流水,经银行盖章确认后,其取证程序一般是没问题的。

 但是,银行流水并不能告诉我们,该银行卡日常由谁持有,该银行卡上所产生的流水是由谁进行操作的,该银行卡所产生的流水是否属于合法来源,还是违法犯罪所得。

 沉默的“证人”——银行流水,并不当然成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充分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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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7107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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