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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你,如何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呢?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6-29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什么?如何规避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相信是很多人关心,也很困惑的问题。根据201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的四个特点分别是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

如果从普通公众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最大的外在特点往往就是承诺保本付息,也就是利诱性。

所谓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里的承诺是一种确定性的保证,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保证投资者不会亏钱。但实际上这种保证,往往就是非法集资,一种诱惑投资人出资的手段。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都要求有此利诱性的特点,集资人承诺以金钱或其他财物,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本金和利息的回报,就有可能符合此项条件。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比如说民间借贷或者是一些P2P业务中,其本身承载的是一种借贷关系,而在借贷关系中承诺保本付息是正常合法的,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或者是网贷中介平台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关键看的反而不是承诺保本付息。

以民间借贷为例,其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红线,实际上是借款对象问题,如果是通过公开宣传,包括“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借款,那这种行为就会涉嫌非法集资。这类案件定性的关键,首先看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有基础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他们之前是否认识,其次就看具体的借款行为到底是通过公开宣传后发生,还是通过 1 对 1 的私人借贷发生。

是否面向公众集资,就是民间借贷类的非法集资案件定性的关键。

对于出借人而言,他的出借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关键,要审查自己的出借行为,到底是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如果自己是听他人说某人要借款,自己主动把钱借给别人,借贷双方又并不认识,那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涉嫌参与非法集资。但是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相互认识,借款行为的发生,是基于私人情谊,借款人有资金需求,主动向出借人借款,此时,即便是出借人数量比较多,比如超过30人,也不应定性为非法集资,而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

与其相类似的,还比如私募基金。在当前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中,通过回购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与投资人进行保本付息承诺,并不少见,这是典型的违规行为。但并不是有了这一些违规的操作,就一定涉嫌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类案件定性的关键,也是看其是否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集资,也就是投资者是否属于不合格的投资者。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其所谓不特定的公众,标准并不是社会关系标准,而是投资能力标准。

因此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他如果要判定一家私募基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就看这家私募基金针对投资者是否有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程序,是否有完善的风险提示等等。比如说以前有的私募基金,投资者 20 万起投,签订回购协议承诺保本,也没有什么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程序,那这一种行为基本就可以等同于非法集资。

当然最难的可能还是 P2P,也就是借贷中介。其存在本身就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也是针对不特定的网友,或者是线下客户进行业务撮合,提供的往往也是承诺保本付息的借贷业务,其之所以不涉嫌非法集资,是因为中介只是一个信息中介,不是融资主体。但是如果突破了这条红线,自己成为了融资主体,比如采取了资金池操作,或者使用虚假标的自融,那就有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平台是否涉嫌资金池操作,实际上比较难以调查,但是也可以要求中介方提供明确真实的项目资料以及资金流向等等进行监督。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6月27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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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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