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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研究之一:公安机关错误采取拘留措施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作者:李泽民、何天云 日期 : 2019-08-23

李泽民: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刑事拘留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从这点来说,刑事拘留与逮捕比较相似,但是不同的是,刑事拘留具有紧急性、临时性以及对象特殊性。

 

那么,到底什么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出现了刑拘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能申请国家赔偿?以及赔偿的程序又是怎么样的?下文将一一解答。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本文主要是讨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上述定义及法律规定可知,刑事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并同时应满足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紧急情形之一才应采取的措施。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了刑事拘留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但是在实务中,适用刑事拘留地紧急性,以及实际操作存在人为的等原因导致刑事拘留后出现,案件被撤销、不起诉等,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错了,刑事拘留必然是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等权益,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是否可以因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申请国家赔偿是有一定条件的。在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对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2.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

 

刑事拘留相对逮捕来说,在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时,主要是针对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人临时采取的措施,因此,在适用时,对证据要求并没有逮捕那么严格,因此,只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和相应的程序,并且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当事人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即实质性审查并没有逮捕要求严格。

 

公安机关确实是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违法超期,又终止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请求人作出明确规定。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由作出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的公民,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都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程序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主要归纳如下。

1.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 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记入笔录。

书面申请的,当事人应写明具体的要求、事实和理由等。

3.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4.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双方可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制作出赔偿决定书,并应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5.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也应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书,并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给当事人,说明不予赔偿理由。

6. 赔偿请求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国家赔偿,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实际上,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对实质证据要求没有逮捕要求的严格,即表面符合《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件之一,并且程序上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就可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从某种程度说,这种审核更偏向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方面的审核,因此,即使程序上存在疵瑕,公安机关也可及时补正。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因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错误而获得赔偿的情形非常之少,而往往是检察机关逮捕出现错误或者判决被改为无罪的被赔的情形较为常见。我们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进一步研究。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以及研究员何天云关于“刑事案件当中有关国家赔偿问题”归纳与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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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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