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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毒品犯罪案件十大特征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01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毒品案件有不同其他刑事案件的特点。毒品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具体有什么区别,毒品案件的特殊性何在,不同业内人士会有不同的看法。对此,我们谈谈自己对毒品犯罪案件特殊性的理解,以供业界参考。具体分析如下:

一、毒品案件很容易涉及死刑问题,涉案被追诉人常常面临能否保命的问题

业界公认的观点是:除了故意杀人案件,被追诉人被核准死刑人数最多的刑事案件是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诸多办案人员习惯于唯口供定案,唯数量定案,过分在意国家严打毒品犯罪活动的司法政策,对一些可杀、可不杀的被追诉人,习惯性地倾向于判处死立刑或死缓,进而导致毒品案件很容易涉及死刑问题,此类案件被追诉人也往往会面临保命难的险境。

二、毒品案件入罪证据要求低

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毒品案件入罪的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对诸多刑事案件而言,关键物证不在案,或关键证人不在案,被追诉人很可能就获得无罪释放;反之,就毒品犯罪案件而言,只要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不管侦查人员是否查获到涉案毒品实物,不管此案是否有证人或目击毒品交易过程的关键证人,只要被追诉人曾认罪,或者是有多名同案犯曾指证某位被追诉人曾实施过毒品犯罪行为,案件最后结果很可能是被追诉人被判有罪。显然,相比而言,毒品案件入罪证据要求更低,这应是客观事实。

三、毒品案件更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如上所述,正因为毒品案件入罪证据要求低,进而导致此类必然更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同时,在案件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毒品案件事实上是允许办案人员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构成犯罪的,除非被追诉人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实其是无辜者、案外人,或者是被追诉人陈述的辩解理由是成立的;反之,除非被追诉人能证明其主观上是不知情的,客观上是被蒙骗的,除非被追诉人提出的辩解是合理、成立的,否则其就有可能成为办案人员眼中的“毒贩子、大毒枭”。

对此,我们认为:就其他刑事案件而言,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理论上也没有自证其无罪的义务;反之,就毒品犯罪案件而言,公民也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但在某种程度上而讲,公民有自证其无罪的义务。涉案被追诉人一旦涉嫌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一旦其被抓归案了,其应对自己是否涉嫌实施了涉案毒品犯罪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办案机关有可能根据其一贯的有罪推定思维,认定特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显然,在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的现实背景下,毒品案件更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应是不可避免的结局。

四、毒品案件事实上是允许办案人员推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也是允许推定被追诉人是有罪的

毒品犯罪案件最显著特征之一是允许办案人员通过推定方式,认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同样是运输毒品行为,同样是持有毒品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则其行为构成犯罪;反之,若其主观上不明知的,则其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何推定是合理的,如何推定是不合理的,则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有时合理与否则完全取决于推定者秉着有罪推定思维,还是秉着无罪推定思维。

五、毒品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应判处被追诉人死立刑或死缓的认定标准是比较模糊的

如上所述,毒品案件是允许办案人员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毒品案件入罪证据标准要求较低,且办案人员习惯于唯凭数量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习惯于采取严刑峻法手段打击毒品犯罪活动,进而导致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容易出现冤假错案,事实还导致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标准比较模糊,被追诉人是否被判处死立刑的标准比较模糊,甚至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实际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明显是地域性特征。如:云南当地公检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实际适用的死刑标准远远高于其他省份;再如:贵州当地出具有地方性质的红头文件规定,低于一克海洛因或冰毒的毒品犯罪案件,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可作出诸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显然,相比其他刑事案件而言,毒品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标准,应否判处死立刑的量刑标准是比较模糊的。

六、毒品案件被追诉人及其家属很难通过“勾兑”等方式摆平案件

毒品犯罪案件是没有被害人,但国家长期贯彻“严打”毒品犯罪活动的司法政策,致使被追诉人或其家属很难通过“勾兑”、“拆诉”、“托关系摆明”方式获取自由;而真正无辜者、案外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无罪结果,则是难上加能。当然,辩方想在法院阶段获取无罪结果,对任何刑事案件而言,都是非常困难的。

七、毒品案件侦查行为违法甚为常见

侦查人员采取违法侦查手段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形甚为常见,如:特情介入、违法控制下交付、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双套引诱、违法监听、骗供诱供、取证不作为、选择性执法、刑讯逼供等诸多违法情形。

八、毒品犯罪案件应重视程序性辩护

毒品犯罪案件程序性辩护空间亦不小,包括情形包括:侦查人员未立案便采取强制措施、未立案便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案件涉及死刑讯问过程却未进行录音录像、案件缺乏含量鉴定意见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也包括侦查人员提取、扣押、查封、提取检材、称量毒品程序违法,办案机关没有管辖权或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等诸多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九、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方面过于随意和不说理,辩方辩护难度大

如:办案人员蓄意未区分被追诉人是否是主要主犯或次要主犯,蓄意未详细区别涉案被追诉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更没有在具体量刑上作出区别,而是一概认定为主犯;对被追诉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形也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且存在错失抓捕时机等问题;更关键的是,有些毒品犯罪案件根本就无法作认罪请求辩,否则被追诉人则身陷人头难保的窘境;简而言之,毒品犯罪案件辩护难度甚大。

十、毒品案件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但诸多被追诉人被错误起诉、判刑的案例并非个案

毒品犯罪案件经常遇到同案犯在逃,人证不住,关键书证、物证缺失,没有证人证言,在案证据链不完整的诸多错综复杂的情形,且从实务角度分析,在审查逮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作为的案例多甚多;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证据不足被追诉人被认定有罪的案例绝非个案。

因此,我们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使得毒品犯罪案件综合辩护难度更大,对控辩审三方办案人员的综合实力要求更高;面对同样的卷宗材料,不同律师会得出完全相反的辩护意见,甚至办案机关内部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进一步增加此类案件的辩护难度。因此,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被追诉人及其家属应设法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而非轻信其他花言巧语,导致自己最终被蒙骗,还错失最佳的辩护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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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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