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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没有法定放贷资质,就一定会涉嫌诈骗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11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是不是说有欺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错

何谓诈骗,通俗而言就是骗,但是,是不是只要存在欺骗或者虚构行为,就构成诈骗犯罪中的欺骗手段?

答案是否定的。

有部分人有个误解,如果某家放贷机构,其没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网络放贷资质,但是依然开展放贷业务,让借款人误以为他们有相关资质,那就算诈骗。

这种观点大错特错。

诈骗罪中的骗,通俗而言,是要求骗取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害人全部的信任,也就是说,诈骗罪中,骗取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不是他人的全部信任。比如说,某家公司为了获取订单,会夸大、虚构自己公司的某些方面的实力,从而让客户陷入错误认知。但是,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是其获取订单金额后是否将其投入了生产,而不是其虚构了自己公司的实力。

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要求是对偿付能力或者偿付意愿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仅仅是使用虚假公司名义或者虚构了相关资质,并不足以构成诈骗犯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为这种所谓的虚构事实,并不影响双方合法借贷关系的达成。

举个例子,这就跟谈恋爱一样,很多时候,会有一些小小的说谎和欺骗,比如明明有110公斤,却谎称只有108公斤,那问题不大,但是明明是已婚状态却回答未婚还是个处男,那就是原则性的欺骗了。

名义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吗?不

在很多被指控套路贷的案件中,会出现一种情形,借贷双方通过微信或口头约定相关借款本金、利息,或者约定扣除砍头息,约定高利贷利率,比如实际放款1000,七天后还款1500,这确定无疑是高利贷,相关利息并不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肯定不是套路贷,因为双方都明确同意了,这里面不存在骗与受骗,只有高利贷引发的利息是否受保护问题。

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签订一份借条,借条本金是1500,年化利率24%,借款日七天,但实际操作中,双方都同意还是以此前的口头约定为准。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实际放款本金1000与借条名义本金1500不一致,这里是否属于诈骗罪,是否属于套路贷,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答案是,依然也不属于。

因为这还是高利贷问题,双方对于实际放款和归还的金额和利息都是明确约定,都明确知晓,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借款人受骗的问题,也不存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这里面所有的支付都是真实的放款;更没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放款人和借款人都是到期收取本金或者展期费用;更没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比如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出借人安排借款人向其他关联借款平台去借款平账。

因此,即便出现了实际放款金额与名义借条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如果发生纠纷,也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借贷权利,但是如果轻易定性成套路贷或者诈骗罪,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而且侵蚀了民事诉讼本应发回的社会调节作用。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借款方对于名义借款金额不明知,比如双方口头约定本金和利息后,出借方自己伪造了一份本金更高的借款合同,并且以此为由要求借款方还款,这里是否涉嫌诈骗?

这里依然很难,这是因为,出借方伪造借款合同,很难真正骗到借款人,因为实际中,借款人对于自己的实际借款金额和利息是明知的,其根本无法因为借款人自己伪造了一份合同就乖乖承担自己明明知道不存在的债务。但是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其通过发起诉讼、暴力威胁等等方式索取其自己虚构的财物,涉嫌的罪名就可能是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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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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