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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十五):未取得相关资质组织他人开展期货、期权、外汇投资,法院如何区分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29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未取得相关资质,组织他人开展外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涉嫌犯罪。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主要有两种结论: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笔者通过互联网公开途径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围绕经营模式及裁判要旨进行归纳整理,以供实务办案参考,具体如下:

一、以诈骗罪定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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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非法经营罪定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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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整理,得出如下结论:未取得相关资质组织他人开展期货、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其中,区分此罪及彼罪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对赌、反向喊单等行为,而在于涉案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实现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交易结果。


版权声明:本文是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黄佳博律师对司法实务中涉金融衍生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归纳,以期对司法实务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请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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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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