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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辩护研究(五):P2P平台的合规业务不应计入非吸金额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4

非法集资辩护研究(五):P2P平台的合规业务不应计入非吸金额 

作者: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今天,助手将整理好的去年已经办结的一个关于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归档卷宗交给我。对承办的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归档,是律师办案的最后一个环节。

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可以接受,平台老板判缓,目前还在缓期考验期。

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对平台中介的正规业务进行了充分的梳理,大大降低了法院认定的非吸的金额,最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17日公布的《银监会令【2016】1号》(附件1)第二条对P2P平台进行了定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在所有P2P平台中,从开始到终结,总是有一部分业务是真实的,合规的,这一部分业务涉及的金额不应该计算到非吸的金额当中去。

在合规业务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1用款方;2借款方;3平台方。

三者的关系一般为平台方受用款方的委托在先,发布用款信息,借款方了解用款项目后投入资金,借款方与用款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方对促成借款关系起到了中介作用。

从三者的法律关系可以得知,用款方与借款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平台公司是中介方,从属于用款方与借款方,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不能独立存在,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合规的P2P平台促成的借款合同中,承担还款义务的当事人,是用款方,而不是平台公司。

 国家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同时,并不否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在P2P平台促成的借款合同当中,当出现用款方不能按时还款时,就会出现法律纠纷。实际用款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就会造成借款人无法依约收回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在没有按时收回本息的时候,一般都不会遵偱实际的法律关系通过法律途径找用款方还款。往往会采用了对他们来讲,最为简单快捷的方式: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找平台方还款。 

在实务当中,在P2P平台公司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平台公司做的不再是中介业务,而是资金业务,即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从事货币、资本的经营或者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对外投资均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平台公司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均为独立的当事人。不再具有合规业务的从属性质的法律地位。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受到刑事手段的打击。

所以,办案机关在处理有关P2P平台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时候,应该将平台的合规业务涉及的金额排除非吸的金额之外。同时,这一部分合规的金额有明确的用款方,应督促用款方按时还款,以减轻投资人的损失。

编辑于2019年4月4日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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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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