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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3-01

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某市N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依法接受谭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谭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担任谭某的辩护人。谭某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某市公安局N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经贵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某市N区看守所。贵院再一次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

我们依法会见了谭某,再次到贵院进行了阅卷,在已出具两份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再次提出如下补充法律意见。具体如下:

一、《补充侦查卷》证据材料恰好证明,TB村个别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擅自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的行为,不仅两千多名TB村村民不知情,连绝大多数TB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也都不知情,这明显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且无法排除其存在利益输送、中饱私囊的合理怀疑;二、在绝大多数TB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都认为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违法或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在“明知”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村民提出的“收回场地”等诉求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涉案村委委员未正面回应数百位涉案村民的合理诉求,这明显是官僚作风,由此导致涉案村民持续“抗议”的行为,不能归责于谭某三人;更关键的是,涉案的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李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却恶意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并联袂涉案民警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徇私枉法、司法迫害,导致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三、一旦谭某被贵院强行起诉,谭某本人及其家属将依法提出控告,不排除谭某本人当庭控告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李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以及涉案的侦查人员嫌疑犯徇私枉法罪的可能性;四、《补充侦查卷》证据材料恰好证明,谭某、谭活某、谭四某反映的是“收回场地”等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根本就不存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本案无法得出谭某等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五、本案明显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就无法得出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结论。具体论述如下:

一、《补充侦查卷》证据材料恰好证明,TB村个别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擅自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的行为,不仅两千多名TB村村民不知情,连绝大多数TB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也都不知情,这明显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且无法排除其存在利益输送、中饱私囊的合理怀疑。

《补充侦查卷》中的“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三)及其会议记录(详见《补充侦查卷》第31-33页)恰好证明,擅自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的行为,纯属TB村个别村委的个人行为,否则经联社成员代表就不会提出“转让必须经村委员会,合同是否有效”的质疑,也侧面证实涉案村委签订出租、转租“TB市场东面土地”的涉案《场地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不仅TB村其他村民不知情,连涉案的大部分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也都是不知情。而TB村委也始终不敢公开TB村委出租、转租“TB市场东面土地”的涉案《场地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合同原件,以及相应的涉案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这可以进一步证实此事背后“另有隐情”;且TB村委书记谭炳某竟然声称其对涉案场地被出租、转租事宜完全不知情,这明显与其负责TB村全面工作的客观事实不符,也明显违背生活常理。本案直到此时此刻,具体是谁代表TB村签订上述出租、转租涉案场地租赁合同的,仍然是个“谜”,而TB村村民对此仍然一无所知。

显然,上述客观事实,使得绝大多数TB村民有理由相信,涉案场地租赁事宜背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无法排除其中存在利益输送、中饱私囊违法、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

二、在绝大多数TB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都认为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违法或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在“明知”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村民提出的“收回场地”等诉求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涉案村委委员未正面回应数百位涉案村民的合理诉求,这明显是官僚作风,由此导致涉案村民持续“抗议”的行为,不能归责于谭某三人;更关键的是,涉案的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李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却恶意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并联袂涉案民警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徇私枉法、司法迫害,导致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问题。

其一,绝大多数TB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都认为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违法或合法性存疑,但涉案村委委员均未正面回应谭某、谭活某、谭四等数百位涉案村民的合理诉求,这明显是官僚作风,由此导致涉案村民持续“抗议”的行为,不能归责于谭某三人,且存在利益输送、中饱私囊的重大嫌疑。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2015年3月15日,TB村召开党员、成员扩大会议,在会上有村民代表明确提出:“协议中称:合同若转让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是指宏业经济社,此转让行为是否应召开成员代表会表决”;“表决内容:建四围墙或收回土地。”详见《补充侦查卷》第24页。上述客观事实证明,涉案村民代表已对涉案合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已有村民代表明确提出收回土地的合理诉求。

其次,2015年4月8日下午,TB村召开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一),其中有成员代表明确提出:“如花费庞大资金回购土地,应影响股红分配,村民的反响会比现在现状更大!”(详见《补充侦查卷》第26页)上述客观事实证明,TB村个别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擅自对外出租、转租涉案场地给TB村造成重大损失,并引起极大民愤。

再者,2015年4月9日下午,TB村召开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二),其中有成员代表明确提出:“建议将合同公示,按旧围墙位置建商铺。”(详见《补充侦查卷》第29-30页)

最后,2015年4月10日下午,TB村召开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三),其中有成员代表明确提出:“(一)协议是否有效?赞成收回东面土地,此前未经代表表决。(二)转让必须经村委员会,合同是否有效,不接受砌围墙方案。……(四)建筑面积是否大了,赞成收回土地,支持土地变更租户需代表通过;(五)代表提出现在居委会是否有钱,要求公布金额。……(七)赞成收回来,砌围墙不现实。……(十)价钱尽管协商,最好能收回;(十一)赞同收回,可与市场配套。”(详见《补充侦查卷》第31-33页)。“大部分代表表达了TB社区将该地块收回的意愿。”(详见《补充侦查卷》第74页)

其二,绝大多数TB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都“明知”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村民提出的“收回场地”等诉求合情、合理、合法,但涉案的TB村委始终未正面回应数百位涉案村民的合理诉求,这明显是官僚作风,由此导致涉案村民持续“抗议”的行为,不能归责于谭某三人,且存在利益输送、中饱私囊的重大嫌疑。

如上所述,在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大会上,众多代表也明确提出“成员代表会表决”、“收回场地”、“公开合同原件”、“村委会、经联社投票表决”通过等诉求,其上述观点,与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村民的诉求是基本一致的,也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都是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显然,全体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都知悉数百位涉案村民提出的诉求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TB村委从未正面回应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的合理意见,更没有正面回应数百位涉案村民的合理诉求,反而处处设置障碍,继续对全体TB村民“隐匿”涉案场地被违法出租、转租的客观事实。显然,这不仅仅是官僚作风的问题,还涉及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中饱私囊的违法犯罪问题。

其三,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李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恶意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并联袂涉案民警对其进行徇私枉法、司法迫害,导致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如上所述,数百位涉案村民、众多村委委员、经联社委员都认为涉案《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违法或合法性提出质疑,可以反证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村民的“抗议”行为合法。

其次,面对数百位村民的质疑、抗议,涉案村委、经联社成员代表正确的做法,应是将合同原件公开,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通过法定的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程序,决定涉案《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去与留”问题,而非由少数村委委员或经联社代表决定涉及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

最后,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在其自身一而再地违法的前提下,竟然乘机恶意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有组织地向公安机关报“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并联袂涉案民警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徇私枉法、司法迫害,这已涉嫌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的犯罪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真正涉及违法、犯罪的应是擅自对外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的涉案村委委员或经联社成员代表,以及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李某等恶意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并联袂涉案民警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徇私枉法、司法迫害的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等涉案人员。

三、一旦谭某被贵院强行起诉,谭某本人及其家属将依法提出控告,不排除谭某本人当庭控告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李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以及涉案的侦查人员嫌疑犯徇私枉法罪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在TB村委办公场所现场表达的诉求,跟涉案的数百位TB村民在TB村委办公场所现场所表达的诉求是相同,跟众多TB村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在相关村委会议、经联社成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意见也是相同的,核心诉求均是质疑涉案《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违法、要求收回场地等诉求。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一般不按犯罪处理。综合在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谭某等人涉案行为根本不涉及犯罪问题。但遗憾的是,涉案机关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违法拘留,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违法批准逮捕,并导致其被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谭某及其家属必将提出控告,本案不排除谭某当庭提出控告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部分也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四、《补充侦查卷》证据材料恰好证明,谭某、谭活某、谭四某反映的是“收回场地”等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根本就不存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本案无法得出谭某等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大圃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TB社区土地租赁矛盾事件的情况报告(谭某等人)尽管不是法定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谭某等人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反的是,该证据恰好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是:“现场村民情绪稳定,并没有出现过激行为,于11时40分左右逐步散去。”“3月19日,大圃管理处组织执法、公安等部门对TB社区违规悬挂的横幅进行拆除,现场并未发生过激行为。”(详见《补充侦查卷》第73、74页。)

显然,涉案村民并未存在过激行为,办案民警(不清楚是否穿制服)到现场也仅仅是处理违规悬挂横幅事宜,没有办案民警告知涉案村民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基于此,涉案村民也从不认为其行为涉嫌犯罪。本案单凭这一点,就理应得出数百位涉案村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其次,“至今,TB社区居委会大院每天仍有大量村民聚集,TB社区土地租赁矛盾事件专项工作组继续每天安排专人到TB社区关注并根据事件的发展。” (详见《补充侦查卷》第78页。)由此可见,本案之所以发生,根本原因是TB村委擅自出租、转租“TB市场东面土地”行为,侵犯了绝大多数TB村民的集体利益,导致他们持续到村委会“抗议”,合法、理性地表达其合理诉求。而上述客观事实也证明,本案绝非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煽动、收买、挑拨、教唆、幕后唆使、策划所致,更不存在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客观事实。本案的实质就是“村委违法、无辜村民被抓”的冤假错案!

此外,参阅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湘桃检刑刑不诉(2015)18号《不起诉决定》所载明的:“犯罪嫌疑人钟某乙等人拦车堵路期间,桃源县森和石料场等三家岩石场的生产经营遭受了严重的影响,经鉴定,该三家岩石场在堵路拦车期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946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堵路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本案没有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是多少,单凭这点足以得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更关键的是,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更不属于“主观故意不明”的情形,而是根本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具有维护TB村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的合法目的和动机,其行为根本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惩罚性,贵院理应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本案无法得出谭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下面,我们将结合《补充侦查卷》的情况,对此再展开详细论述。

五、本案明显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就无法得出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贵院作出的佛南检公诉补侦(2015)51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详见《补充侦查卷》第1页。

其二,某市公安局N分局作出的《补充侦查报告书》及《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录像资料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恰好证明本案不存在谭某、谭活某、谭四某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本案根本就无法得出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结论。

《补充侦查报告书》载明:“1.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保存当日现场执法录像视频,已出具说明。2.没有其他现场执法和劝阻村民的录像资料,已出情况说明。”详见《补充侦查卷》第3页。

《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录像资料的情况说明》载明:“……当日的录像资料不全,没有保全,所以无法提供。”详见《补充侦查卷》第4页。退一步来说,涉案执法主体是N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狮山分局,根本就不法定的治安执法机关,无法得出本案存在谭某、谭活某、谭四某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客观事实。

《情况说明》载明:“谭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该有的录像资料已随案提供,没有其他的现场执法及劝阻村民的录像资料。”详见《补充侦查卷》第5页。

其三,《关于“诉求”村民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说明》,与本案客观情况不符,与在案客观事实不符,且恰好证明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无法得出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结论。

首先,如上所述,“TB社区居委会大院每天仍有大量村民聚集”,只要涉案民警去找他们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了解涉案村委委员是否存在侵犯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的事实,他们理应愿意作证,如实陈述本案实情。

其次,根据谭某家属反映的情况,他们可以提供证人名单,相关证人愿意就本案的来龙去脉问题、本案是否涉案村委委员侵犯全体村民集体利益事宜进行作证。证人代表包括:谭汉伦(电话:15302807992)、谭允全(电话:13106571781)、谭庆龙(电话:13702443466)、李添才(电话:13923167186)、谭二妹(电话:13728558108)等。

最后,据我们了解,涉案村民之所以不愿意到涉案派出所作证人证言笔录,原因是前段时间TB村中的几位村民因琐事与TB村书记谭炳某产生小摩擦,谭炳某竟然到派出所报刑案,派出所民警也威胁要抓捕涉案的几位村民,加上涉案侦查人员“非法”抓捕TB村村民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一事,导致涉案TB村村民根本就不相信涉案民警能公正、公允地依法办案,自然也不愿意到派出所作证人证言。

其五,TB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情况说明》,既不是证人证言,也不是书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中任何一种,依法不能作为指控谭某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反的是,《情况说明》恰好证明,涉案村委委员恶意隐匿涉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导致涉案村民无法通过合法诉讼的方式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因此,本案明显是“官逼民反”的必然产物。

“会议议程由TB经联社社长宣读了杜燕卿、郭洁花租赁市场东面土地的合同及转租协议”。详见《补充侦查卷》第8页。因涉案村民手中并没有杜燕卿、郭洁花及谭志成租赁市场东面土地的合同及转租协议,导致涉案村民根本就不了解涉案场地租赁的相关情况,更无法组织涉案村民对上述场地租赁合同的“去与留”问题进行表决,更无法以此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为依据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显然,该证据材料恰好证明,不管涉案村委委员怎么狡辩,TB村委如何“包庇”,都改变不了其出租、转租涉案场地行为违法的客观事实。

其六,《不稳定因素报告》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而《TB市场东面土地纠纷解决办法(决议案草案)表决汇总》、《TB市场东面地块处理方案表决情况报告单》恰好证明涉案村委委员擅自出租、转租涉案场地,损害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的客观事实,并直接导致其后续的处置方案被全体村民投票否决,这进一步证明谭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名涉案村民的“维权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其七,本案缺乏因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导致TB村委、周边商店、幼儿园无法上班、停产、停业、停课的相关证据,无法得出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结论。

综上所述,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地表达合理诉求的行为,根本就不应涉及犯罪问题。本案之所以出现数百位涉案村民长时间到村委会持续“抗议”的行为,甚至出现持续“抗议”至今的情形,根本原因是涉案村委擅自出租、转租涉案场地的行为,侵犯了TB村两千多名村民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此事不解决,TB村将永无宁日,本案也很难“平静落幕”,不排除上千村民、谭某数百名战友集体向检察院、法院“请愿”的事件,更难排除媒体乘机介入此案的可能性。

同理,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本案完全是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李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恶意报“刑案”,恶意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并联袂涉案侦查人员对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徇私枉法、司法迫害的违法产物,本案确系“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而《补充侦查卷》证据材料,进一步证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缺乏其聚众扰乱TB村委、周边商店、TB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秩序,导致他们出现无法上班、停业、停产、停课的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根本就无法得出谭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敬请贵院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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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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