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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调查取证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3-01

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黄坚明律师、梁栩境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申请事项:

1.向TB村委及TB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调取涉案村干部出租或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的租赁合同原件,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原件;

2.向TB村委调取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由TB村委所安装监控设备所录制的、反映本案案发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3.申请办案机关向知悉此事来龙去脉的TB村老书记李沃才、原村委副书记梁自强等人调查取证,向在案发现场的数百位涉案村民调查取证;

4.向TB村委、TB幼儿园、周边商户调取涉案村民行为导致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停止上班、停业、停课和“造成具体损失”的相关证据。

事实和理由:

我们依法接受谭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担任谭某某的辩护人。

谭某某一再向我们陈述:本案是“村委涉嫌违法犯罪、无辜村民坐牢”式的冤假错案。谭炳某等涉案村干部未经公开征求民意程序,未经法定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程序便擅自违法“低价”出租、转租地处TB村核心地段的“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这明显是公然违法,顶风作案。涉案租赁合同“租金过低”,仅为市场价格的几十分之一;租期长,自2013年至2036年;程序违法,自始至终都没有经过公开征求民意程序、村民投票表决通过程序,出租、转租后也没有向全体村民公开,严重侵犯TB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和分红权,将给全体TB村民造成高达数千万元的损失。更关键的是,在涉案的数百名村民集体提出抗议后,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因此事入狱之后,涉案村委仍蓄意设置种种障碍,拒绝将涉案的《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向涉案村民公开,导致涉案村民事实上也无法通过正常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涉案合同无效,造成“欲诉不能”困境。

显然,本案系因涉案村干部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而起,系因涉案村干部严重“渎职”而起,系因涉案村民反映的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起,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引导、教育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而非追究谭某某等无辜村民的刑事责任。

更关键的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具体到本案,不单存在村委领导官僚主义的问题,不单存在处事不当或工作不力的问题,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还涉及“联袂”涉案侦查人员“打击报复”、抓捕涉案村民的问题,更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

为此,我们依法申请调查取证的上述证据材料,恰好可以证明:涉案村干部涉嫌违法、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涉案村干部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存在严重缺点、失误是客观事实;涉案村干部侵犯TB全体村民集体利益, 涉案村民反映的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涉案村民在村委大院合法、理性地表达合理诉求的客观事实;本案不存在致使TB村委及其工作人员、TB幼儿园“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客观事实;本案涉案侦查人员存在“选择性”调查取证的客观事实;本案不存在涉案村民抗拒、阻碍涉案侦查人员、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客观事实。

综上,本案在案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得出谭某某等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结论;相反的是,我们依法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恰好可以证明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附相关证据材料线索:

1. 大圃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的《有关潭边居民投诉相关土地处理情况说明》中载明:“大圃联合调查组根据投诉反映的内容,开展了调查取证。先后到大沥镇相关部门了解当时潭边大坦地块出租的情况,到潭边查阅《土地租赁合同》和相关会议记录等。” 详见《补充侦查卷》第79页。但在此案中,我们始终没有查阅到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相关会议记录,无法核实涉案场地是如何被出租、转租出去的,无法排除其中是否存在中饱私囊、利益输送的合理怀疑,进而无法认定数百位涉案村民反映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2.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谭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该有的录像资料已随案提供,没有其他的现场执法及劝阻村民的录像资料。”详见《补充侦查卷》第5页。但在本案中,我们始终没有查阅、复制到任何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维护谭某某的诉讼权利,我们依法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所申请的全部证据材料。敬请贵院准予我们辩护人的上述申请!

此致

某市N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梁栩境律师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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