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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24

关于李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

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2016)穗强应字第00**号

李某及其家属: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收到李某家属提供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下简称《判决书》)后,指派主任律师王思鲁、刑事律师梁栩境为李某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考虑到现阶段家属所提供的资料仅限于本案《判决书》,现资料存在不充足、不详实的情况,故我们根据《判决书》,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辩护经验,作出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第一部分 本案一审阶段的详细情况

一、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以佛检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自2000年以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共骗取人民币105576348元,除将少量资金用于名下公司周转之外,均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生活消费支出。

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凭证、单据等书证,佛某专审字(2014)第3**号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支持指控。

二、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辩护人辩护要点归纳如下:

1.被告人并无挥霍、潜逃等行为,其财产足以偿还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

2.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包含高利息,并非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3.被害人如实陈述,有悔罪表现。

三、法院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针对控辩双方的陈述,归纳裁判要旨如下:

1.综合各项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向被告人许以高息进行集资。在被害人追讨集资款项时,李某关机逃逸,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2.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某涉案具体数额存在错误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工作,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1.辩护人未明确本案辩护策略,导致辩护工作难以完全开展

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既作无罪辩护——即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不具有诈骗故意,又提出被告人有罪的辩护观点——即被告人悔罪。辩护方向不明确,导致决定案件走向的主动权均掌握在公诉机关手中,辩护人其他有力的辩护观点无法施展。

我们认为,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0万以上或单位数额500万以上即可能被处以无期徒刑),在此指控的数额之下任何求情型的罪轻辩护均难以让被告人获得较轻处罚。故本案应作坚决的无罪辩护,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动摇控方的证据体系,以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空间。

2.辩护人未就李某的资产情况进行梳理证明;亦未就其的借款情况进行分析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律师应对在案的资金往来作总结分析,对被告人所拥有的财产作调查整理,否则,本案的涉案金额问题将由“代表”公诉机关的鉴定机构掌握,对于被告人而言极其不利。

从《判决书》上可知,辩护人并未对在案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导致被告人即便对数额存在异议却无力作出反驳。

3.辩护人未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虚构事实”、“逃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开集资”等关键情节、要件作出有力回应

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被告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构经营状况、隐瞒债务问题等,以此认定其具有“诈骗”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常见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并不需要完全向出借人坦白自身的经营问题,此也意味着哪怕本案被告人存在“隐瞒”的行为,也不能当然认定其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错误,但辩护人并未就此提出反驳意见。

4.辩护人未对本案关键证据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鉴定意见系认定涉案行为涉及的具体数额的关键证据,本案公诉机关出具的佛某专审字(2014)第3**号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我们在查阅了广东省司法厅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后,发现并无“佛山某”这一鉴定机构,由此可知“佛山某”并不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此项证据的重大纰漏,辩护人并未提出异议,导致法院直接采信该项证据所认定的基本情况,对被告人十分不利。

综上为本案一审辩护人的辩护工作的不足之处,我们的二审辩护工作将结合二审庭审审理的内容、本案一审辩护工作的实际效果情况,围绕上述几点进行。

第二部分 本案二审阶段的应对分析

由于二审阶段主要系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审判程序等问题进行核实,故若在二审阶段被告人李某能够在专业的刑事律师指导下作出相应配合,针对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则本案存在量刑予以减轻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我们的二审应对方案以及法律分析,具体如下:

一、明确本案辩护策略,本案应采取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

二审我们将根据本案鉴定意见等证据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被告人在具体借贷行为中的特征,形成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集资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动摇一审判决的证据体系基础,从而为被告人争取较低刑罚或促使本案发回重审。

二、对本案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力论述

如前文所述,本案鉴定意见已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情况,在获得完整的鉴定意见文档后,我们将对意见中的所有具体数额进行分析整理,对照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形成针对数额问题的专业的辩护意见。

三、对本案应以单位行为进行分析

《判决书》中已提及到本案被告人部分集资行为系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在介入本案后,我们将出具本案涉案行为应以单位行为进行分析的律师意见。由于单位集资行为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低于个人集资行为,故提出本案应以单位行为进行分析的辩护意见,对被告较为有利。

四、对被告人的具体涉案行进行分析论证,阐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被告人李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进行集资,并不当然等同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据此得出其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曾有关闭手机的行为,法院认为其系躲避债务,但根据李某本人所述,其在所谓的“躲避债务”期间,仍有积极安排偿还债务事宜,故不能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在二审阶段将就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论证。

第三部分 现阶段的辩护计划与工作安排

一、现阶段的辩护计划与工作安排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的人员、单位众多,故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才能对案件的所有资料进行有效的整理。根据我们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现阶段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辩护工作:

1.与一审辩护律师进行沟通,交接本案相关材料。证据是辩护工作的根本,获得本案的全案卷宗材料系展开辩护的前提,故在我们介入本案后,将即时与一审的辩护律师进行沟通,获取本案所有材料,以开始进行辩护工作。

2.根据证据材料整理二审辩护观点,分析一审控诉及判决思路,寻找突破点。

3.根据全案证据重新撰写本案《上诉状》,并寻找相关依据,形成《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一并交付二审法院,后据情况准备出庭辩护或书面辩护工作。

4.会见被告人,向其详细阐述二审辩护思路,并协助其理清各方的思路,了解自身所需陈述的信息的要点。

5.积极与二审支持公诉的检察院取得联系,协商本案的处理情况,并争取其配合纠正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相关错误。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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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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