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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关于电子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说明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23

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

关于电子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说明

我们受杨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杨某的辩护人。

考虑到集资诈骗罪其中一个重要特征系是存在虚构事实之行为,而本案认定杨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之一亦系电子柜是否具有线上交易之功能。故我们根据现有案卷材料,以及杨某等相关人员关于电子柜的情况之说明,综合相关证据,在本《说明》中详细阐述电子柜的相关问题,以助法院清晰认定本案事实。

具体如下:

一、电子柜的基本情况

电子柜的全称EDI系统集成,系数贸联盟提供并由某K公司负责生产的新型商品展示台。电子柜的核心系EDI集成软件,该软件将贸易、结算、法律、物业管理、运输等,用一种特定的标准格式,通过连接公司的网络服务终端,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将电子柜建设成为实现商品线上展示、销售、结算、物流配送的功能。

电子柜高2.4米,宽1.2米,深0.4米;其共有三层,第一、第三层为商品展示柜,中间一层附有刷卡槽及含有触摸屏的一体机;一体机通过植入商品信息,可以展示商品;对外连接网络并绑定支付方式后,客户可对商品下单,实现线上购物功能。同时,客户也能在现场通过电子柜展示的实物以及可触碰电子屏幕进行线下购物。

上述关于电子柜的基本情况系辩护人根据杨某、哈某、崔某、郭某、董健、谢某等人在进行讯问或询问时对电子柜的介绍总结得出的,相关讯问、询问笔录的索引如下:

杨某,第四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4卷 P35-P36;

哈某,第五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4卷 P90;

崔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5卷 P126;

郭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5卷 P150-P151;

董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5卷P168-P169;

谢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7卷P92。

二、电子柜达成线上交易功能的条件

根据上述人员的口供以及本案相关被害人的陈述可知,电子柜力求实现的系类似于淘宝的B2C或C2C交易功能,即电子柜展示、客户购买、商家发货这一交易链条,据此可得出电子柜实现上述链条有如下所需条件:

(一)硬件

即电子柜柜体及第二层的含触摸屏的一体机。

(二)软件

即上文所述的EDI集成系统,具体主要为K公司摆放货物的商城网站以及其数据储存的服务器。

(三)网络

即通过有线或无限网络连接上网。

(四)支付渠道

通过绑定网络支付,在商家及客户间建立支付渠道,完成交易。

三、本案电子柜的真实情况

关于电子柜实现线上交易功能的四个条件,卷宗材料中均有反映,具体如下:

(一)硬件方面

某市公安局H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山安开刑勘字【2013】2x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详见《诉讼证据卷》第9卷P2)载明:“现场一楼展厅东区有三列‘电子柜’……‘电子柜’内安装有‘EDI系统集成软件一体机’及摆放有各式各样的展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亦表明在展馆各区均有陈设装有一体机的电子柜,本案杨某、哈某以及众被害人亦可证明相关事实。

同时,K公司于2010年10月份便开始签订电子柜的招商协议,据此可知,在硬件方面,K公司于公司开始运营之初便已配备好电子柜柜体以及含触摸屏的一体机。实现电子柜线上交易功能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

(二)软件及网络方面

在软件方面电子柜的功能实现主要涉及服务器的设置以及网上商城的建立,考虑到网上商城的数据系从服务器中下载的,故若网上商城能够运营,则意味着数据库的设置已经完善。

证人张某在其证言中曾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估计在10月前后)……他(指杨某)说要做电子柜的无线网络和网上商城开发……开业的前一天,我也亲自过来验收。当时我公司在场馆布置了约9个无线发射器(又称无线AP),这些AP的信号基本可以辐射1楼的电子柜……在为K布局无线的同时,我公司也为K开发了易买易卖平台,类似淘宝的B2C网站。在这个平台可以录入商户商品,在测试时我们也录了4、5家商品进去,可以实现购物功能。” (详见《诉讼证据卷》第7卷P98)。

另根据证人谢某所述:“胡剑锋于2010年10月左右给了我一个‘www.kx3xx.com’的网址,该网址的链接是D公司为某K公司制作的网页。”(详见《诉讼证据卷》第7卷P93)。谢某在2010年 月 日已就上述网站于京东购物平台的进行对比分析,将二者的区别行程报告发送杨某。

在2010年下半年K公司开业前,场馆中的无线网络已经基本可以覆盖1楼的所有电子柜,同时K公司为了实现电子柜的线上购物功能,除D公司所开发的www.kx3xx.com网站外,杨某亦委托张某进行www.ebxx.cn的开发,而上述两个网站的顺利运行,亦意味着其服务器等软件方面亦已就绪。可见,电子柜的网络以及软件均已配备齐全。

(三)支付渠道方面

根据杨某所述,K公司在2012年12月已经成功绑定了支付宝于财付通的支付功能,并将该功能与K公司账户进行链接,成功实现了网络支付。通过网站登录,查询帐号的相关信息,可证明这一事实

腾讯公司财付通的官方网站登陆地址为:www.tenpay.com,通过该地址输入K公司的财付通用户名ebxx2010@yahoo.cn及密码o0o****可成功登录K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在账户资料一栏中具体显示了如下重点信息:

公司名称:K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真实姓名:哈某

财付通账号:ebxx2010@yahoo.cn

手机号码:137******79

电子邮箱:ebxx2010@yahoo.cn

注册时间:2010年12月2日 09:43

可见,于2010年12月2日,K公司通过了腾讯公司的检验审核,成功绑定了财付通支付平台,电子柜实现线上交易的关键因素已成功实现。

(四)物流问题

多个涉案人员的口供已经证实,K公司销售商品的物流解决方式有两种:由商家直接发货或K公司现货交付买家。一审法院认定电子柜功能未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系K公司并无自己的物流系统,但即便所有的货物均由K公司发送,K亦不需要亲自建设一物流中转中心。现阶段由于淘宝、京东等电商的高速发展,快递行业已日趋成熟,尤其系在某H开发区,每日货物的吞吐量数以万计,各大快递公司均有驻点,K公司只需一个电话即可通知快递公司前来收件。可知,物流方面的问题根本不是电子柜能够实现线上交易功能应予考虑的问题。

四、案件缺乏认定电子柜真实功能的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电子柜系“数贸联盟”开发的一个新型产品,涉及EDI系统集成这一高新技术;而具体的软件开发又由北京D公司及W公司负责;域名及网站的设置则由万网网络公司负责并持续维护;支付渠道问题则涉及杭州阿里巴巴公司及深圳腾讯公司。我们认为,在缺乏关于电子柜功能的专业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对电子柜的具体功能进行清晰的认定。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侦查人员仅对现场的“电子柜”等办公设备进行拍照,并未对相关设备是否已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等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在2013年2月1日侦查人员前往K公司进行调查时,杨某已离开K公司一年零十个月,此时涉案的“大展览”计划亦结束近两年,考虑到自“大展览”计划后,K公司因被告人与哈某等人经营理念发生冲突以及公司法人变更等情况的发生而数次调整了经营策略,此时根本无法就在2011年1月前后K公司的“电子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进行鉴定。

我们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及杨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证明涉案电子柜具备了相关硬件、软件、网络、支付等条件,可以实现网上交易功能,公诉机关认定的“电子柜不具备相关功能”的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一、 深圳市K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相关账户资料

二、 深圳市K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财付通信息截图

三、 财付通服务协议

四、 谢某与杨某的邮件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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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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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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