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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被控受贿罪案】辩护人对本案是否实际存在代考问题的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22

胡某被控受贿罪案

辩护人对本案是否实际存在代考问题的分析

江西省XY市中级人民法院暨胡某被控受贿罪一案合议庭: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王思鲁、梁栩境律师在胡某被控受贿罪一案中担任胡某的辩护人。

在介入本案后,我们已先后完成多份文书,并将相关意见反映给贵院。在对案件进入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一审阶段对本案是否实际存在代考的问题缺乏深刻、详实的分析和考虑,故我们现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作出分析。

为清晰反映本案考试的实际情况,我们先对科目一考试流程以及被告人、证人所述的代考情况进行展示:

1.科目一考试基本流程

详见《刑事证据卷宗》(一)P25

被告人:“XY市驾驶人考试由XY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组织,驾照的考试按顺序是这样的:先是报名,进行预约,后持预约凭证、身份证进入科目一考试的考场。科目一是交通知识的理论考试,考试都是在电脑上操作的,属于无纸化答题,有判断题和选择题,总分一百分,90分以上才算合格。考生在各自电脑上答题。”

2.科目一考试的时间

详见《刑事证据卷宗》(一)P25

被告人:“考试时间为45分钟。”

3.正常情况下合格率及代考后的合格率

详见《刑事证据卷宗》(一)P80

被告人:“如果按正规考试,科目一合格率在百分之六十左右,百分之四十左右的考生需要采取其他办法通过考试,我通常会默许他们在不合格考生中想办法让他们通过百分之八十。”

4.代考的操作模式

详见《刑事证据卷宗》(一)P84

被告人:“派一个有把握过理论考试的‘枪手’替没把握的考生在每台电脑上逐个替考。”

详见《刑事正卷宗》P21

刘某:“然后我们会派出工作人员‘也就是枪手’到考场里边,到考生的旁边指点答题,也有直接替考生代考的情况发生。”

5.对监控摄像头的规避方式

详见《刑事证据卷宗》(一)P30

被告人:“就是我们监考员任由驾校的枪手到每个考试的电脑上去代考,有了摄像头,事情就稍微有点复杂,但是也有办法,就是让枪手先在每台电脑上做好答案,再让考生自己上去按照枪手的答案抄一遍,因为摄像头会把枪手的作答覆盖掉,所以录像上显示的就是考生自己在电脑上作答。”

以上为科目一考试流程及代考的基本方式,以下分析将根据上述情况为基本材料。

一、科目一考试根本不存在代考的空间

在对涉案考生考试时间分析以及对科目一考场考试环境核实后,我们认为在科目一考试过程中,并不存在代考的空间,具体如下:

1.从各个考生考试所花费的时间上看,科目一考试代考人员在单场考试中根本没足够时间替多个考生进行代考

科目一考试《成绩单》自2009年年末起统一对考试用时进行了打印,考生在进行科目一考试时所花费的时间将打印在《成绩单》上。

在对交通驾校在案的考生《成绩单》进行数据统计后,2009年10月29日(第一个有考试时间记录的考生参考日期)的49名考生考试时间具体如下(单位:分钟):

(详见《刑事证据卷宗》(八)P36-P170)

由上可知,交通驾校考生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时间最短用时为5分钟,最长则用满45分钟(电脑系统记录可超过45分钟),平均用时为27分钟。从上述的考试时间分布可知,并不存在所谓的“代考人员快速答题”代考的情况。

进一步分析,如确实存在代考情况,则在案的书证《成绩单》将会反映在一场考试中存在多名用时极短的考生的情况,但我们对《成绩单》进行详尽阅读后并未发现此情况。故我们认为,从考试时间上分析,科目一不存在代考的情况。

2.在案的《成绩单》截图从未存在代考人员

如我们在其他文书上所述,在2010年5月后,XY市车管所考试改革,在上述时间后形成的《成绩单》,均有考生在考试时的截图。根据被告人所述,截图是随机截取、随机选择的,因有部分考生考试用时较短,故在考生登录开考后,便截图保存在后台,在考试结束后随机选择三张图片。

由此可知,如缺失存在代考情况,则在《成绩单》上将会存在显示代考人员或与右上角考生信息图片不符的人像,但涉案五间驾校的所有成绩单均无上述情况。

尽管被告人曾在讯问时表示可通过“覆盖”的方式掩饰代考的事实,被告人所述的情况发生在2008年有摄像头后,但2008年至2010年间《成绩单》上并无考生截图,故亦不存在所谓的“覆盖”情况;同时现阶段被告人表明2008年的摄像头系对考场的宏观监控,并非对每个考生的无死角监控。综合可知,关于2008年摄像头的事宜,系被告人在不得已下胡乱编造的。

综上,我们认为2010年5月前,并无监控截图的情况,无法反映当时存在代考现象;2010年5月后,监控截图并未显示有代考人员的出现,且即便被告人能放任代考,亦不能左右由省总队控制的监考系统,故可推定2010年5月后亦无代考的事实。据此,我们认为从空间上分析,科目一亦不存在代考的实施条件。

二、《合格率统计》与被告人所述的代考效果无法印证

如前文所述,被告人表示正常考试合格率为60%,在进行代考下可达到80%。

据此我们有如下两种理解:

一系被告人通过代考,将考生一次合格率拔高到80%。然而,翻查各驾校各年份的考试合格率,在近50次的《合格率统计》中,仅有数次“一次合格率”高于80%,故此可知从合格率反映难以体现代考的效果,代考并不存在。

(详见《刑事证据卷宗》(一)13)

二系在一次合格率60%的情况下,被告人让不合格的考生在第二次参考(即补考)中通过80%。如此,则意味着参考科目一考生两次内合格数高达92%,然而,《合格率统计》中并未就两次合格数进行统计,仅显示“多次合格数”,无法印证被告人所述的合格率情况,属事实不清。《合格率统计》中“多次合格数”较为接近100%,我们认为此情况正常,毕竟科目一考试属于记忆性考试,考生为了拿到车牌,在付出一定努力后基本均能通过,故“多次合格数”并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代考的事实。

三、《合格率统计》表明本案不存在代考的情况

在案的《合格率统计》对各驾校2009年至2015年间“一次合格率”进行了展示,我们将其制造表格如下: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情况:

各驾校在2009年至2015年间“一次合格率”数据趋于平稳,处于缓慢增长的情况,并在2015年基本达到80%。2011年至2012年间,各驾校“一次合格率”均获上升。

据此,如本案存在代考的情况,我们不禁提出如下疑问:

1.2010年5月起实行全新的监控,如有代考行为则在监控下将难以实现,为何在2011年间各驾校的“一次合格率”并无太大变化?

2.为何2011年钢城驾校对被告人进行行贿获得关照的情况下,“一次合格率”对比2010年却出现20%的暴跌?

3.2012年起被告人不再担任科目一考试人,为何在缺失“保护伞”的情况下,2012年各驾校“一次合格率”不降反升?

在上述问题均不能得到有效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本案根本不存在一审阶段所认定的代考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科目一考试从时间、空间上均不能反映存在代考的情况,且通过分析合格率的问题,可得知本案并不存在代考的情况。以上,供贵院予以参考。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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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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