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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栋被控受贿、滥用职权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24

朱家栋被控受贿、滥用职权

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之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家栋被控受贿、滥用职权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已由贵院受理。除已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外,我们已申请贵院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调取黄某某检察官于本案侦查阶段询问本案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为查明案件事实,我们现提出申请,申请贵院将杨捷列为本案证人,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

《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广东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业务员陆某某为公司贿赂20万港币,受托替汕头市军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贿赂10万港币。朱家栋辩解并非事实。朱家栋家属也向我们反映:在本案侦查阶段,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黄某某检察官,曾找杨某,询问并制作了与陆某某赠送朱家栋10万元港币相关事宜的询问笔录。在该《询问笔录》中,杨某明确否认其曾委托陆某某赠送朱家栋10万元(人民币或港币),明确陆某某从未向其汇报过赠送钱财给朱家栋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申请下列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指控事实不成立。其中,杨某证言可直接证明控方指控事实不成立,证人刘某某、吴某某证实朱家栋与杨某很熟悉,杨某不可能委托他人行贿。

(1)证人杨某,单位及职务:汕头市军某投资公司董事长,汕头市军某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汕头市军某白蚁防治公司实际控制人。

(2)证人陆某某,单位及职务:汕头市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址:汕头市龙湖区某某某东区**幢***室。

(3)证人刘某某,单位及职务:汕头市政协常委;电话。

(4)证人吴某某,单位及职务:原宜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电话。

(5)贺某某,单位及职务:原汕头市政府打私办主任,电话。

(6)证人郑某宏,单位及职务:广东泰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汕头市某某某某东区**幢****房;

(7)证人邱某某,单位及职务:汕头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科长;住址:汕头市东厦北路***号*座801房。电话。

此致

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 律师

2014年3月 23 日

附:经办律师 王思鲁 的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邮编号码:510600

经办律师 孙云康 的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585号B幢701室 邮编号码: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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