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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贵院向深圳市公安局**局调取“预验收”消防管理制度及档案之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01

恳请贵院向深圳市公安局**局调取“预验收”消防管理制度及档案之

申请书

(20**)深盐法刑初字第**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证据持有单位:深圳市**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电话:0755-8812****/8446****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调取深圳市**局有关消防预验收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

2. 对某某明珠花园消防工程“预验收”的消防档案。

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余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中,控方认为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深圳市田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某某明珠花园1栋B座**号房,涉嫌受贿罪。

控方认为余某某在2009年接受某某明珠花园开发商深圳市某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某某明珠花园消防工程的验收过程中给予关照,使该楼盘的消防验收项目顺利通过消防验收。某公司为感谢余某某的关照,向余某某许诺可以享受优惠折扣购买某某明珠花园房产。是否具有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关照消防验收使验收顺利通过的行为等案件事实的查明对于认定余某某购买**号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罪非罪的重要意义。

一、“预验收”消防制度及档案的有无决定了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预验收”消防制度及档案的有无是控方针对余某某接受“请托”的指控是否成立的关键,决定了余某某构成受贿罪与否,在现有案卷材料中无相关证据的前提下,有必要调取

结合案卷材料及会见余某某所了解到的情况,我认为控方的指控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控方指控的余某某接受请托的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本案中,控方指控的请托的事实发生在“预验收”之后的朱洪升请余某某等人吃饭之时,在吃饭之时,陈某对于“预验收”表示感谢。由此可知,只有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预验收”存在,才能证明控方指控的接受“请托”的存在。而“预验收”消防制度及档案正是可以证明控方指控的证据材料,但在案卷材料中并没有相关消防制度及档案。我认为,“预验收”消防制度及档案的有无决定了控方指控的余某某接受“请托”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而关乎余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材料,因此有必要调取。

二、余某某庭审中提到的预验收制度及“请托”事项不存在是能够证明余某某无罪的证据材料,我方认为“预验收”消防制度及档案不仅能够证明预验收制度的不存在,而且能够证明余某某不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关照”行为,该证据对于余某某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调取

余某某在庭审中提到:“2009年我带队为某某明珠花园做了预验收,施工的老朱在验收完毕后请我们在对面的村子里吃饭,这是没有的事情,因为预验收是由我本人起草的……这个制度是在2012年之后才启动的,我不知道笔录里为什么会有2009年开始实施的”通过我查阅案卷材料中有关某某明珠花园的消防验收档案,从2010年11月15日的申报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到2010年11月22日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至最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未发现关于“预验收”的记录,因此有理由相信现有笔录中关于“预验收”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结合余某某的叙述,我认为存在预验收制度不存在的可能性,如果预验收制度不存在,也就能够证明余某某笔录中提到的“吃饭”时“陈某在吃饭时就让我关照一下他们开发的某某明珠花园,陈某表示对预验收表示感谢,并讲某公司希望能早点通过消防验收,让我多关照一下”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从而证明控方所指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某某明珠花园消防工程的验收过程中给予关照”的事实不存在。因此,预验收制度的存在与否是证明余某某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关照他人行为的案件事实,而“预验收”消防制度及档案的存在与否,是证明预验收制度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因此特向贵院申请向深圳市公安局**局调取。

综上所述,只有在调取以上证据材料时才能查清余某某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关照”某公司,使某公司的消防验收顺利通过的行为。该案件事实正确认定,对于余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未调取的“预验收”消防制度及档案属于能够证明余某某无罪的证据材料,但在相应的卷宗材料中未取得上述材料。我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贵院向深圳市**局调取前文所列证据材料望贵院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依法准许该申请。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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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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