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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贵院向深圳市**委员会调取深圳市商品住房成交统计信息等材料之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01

恳请贵院向深圳市**委员会调取

深圳市商品住房成交统计信息等材料之申请书

(20**)深盐法刑初字第**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证据持有单位:深圳市**委员会,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号规划大厦,联系电话0755-2396**。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调取某某明珠花园2010年9月—12月1栋B座部分中与**号房同类型预售房屋的销售价格,以了解实际成交价格,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如下:

2010年9月22日、2010年9月26日、2010年10月2日、2010年10月9日、2010年10月14日、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2月22日每日成交各1套共7套面积在148—159平方米成交房屋的房号和成交价格。

2.请求贵院调取2010年10月1日—31日与2011年10月1日—31日(各31天)深圳市新商品房每日住宅成交信息,包括成交套数和成交均价,以了解余某某购房时期(2011年10月11日)深圳市房地产价格与2010年开盘时期的变化。

3.某某明珠花园“项目详细资料”的1栋B座所有预售项目房号表及价格表,以了解该楼盘预售房在市国土局备案的情况。

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余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中,控方认为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深圳市田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某某明珠花园1栋B座**号房,涉嫌受贿罪。

两高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由以上规定可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需要对“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如果购买房屋时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则无法确定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而难以确定余某某购买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因此,市场价格的查明对于认定余某某购买**号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罪与非罪的重要意义。

根据我们在深圳市**委员会了解到的情况,深圳市**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实时公布深圳市及各区商品住房成交统计信息。根据我们从其网站上获得的有限信息可知(见附图),在余某某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前后十多天左右时间内,深圳市房价一直在14000元/平方米-23000元左右/平方米来回波动,远没有达到起诉书中指控的“每平方米26674.86元”的“市场价”。按照附图中所显示的价格,都与控方起诉书中的26674.86元的“市场价”相矛盾,控方认定的市场价缺少事实依据。因此,在控方主张与事实不符时,有必要调取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以查明与“市场价”有关的案件事实,使法院能够查清案件事实。

一、控方指控余某某犯受贿罪所依据的市场价格与事实不符,有必要调取某某明珠花园2010年9月-12月1栋B座部分同类型预售房屋销售价格以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

某某明珠花园2010年9月-12月1栋B座部分同类型预售房屋的销售价格是证明某公司在房屋销售时存在9.9折、9.8折以外的其他折扣的关键证据,反映了某公司房产销售的真实市场价格,该份证据对于本案具有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调取。

《意见》第一条规定:“前款所列市场价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控方指控余某某在购买**号房产时,能够享受的折扣仅仅是一次性付款的9.9折,老客户带新客户购房在原有打折基础上再给予其最低的9.8折,在此折扣之外并没有其他折扣存在,从而给予余某某的是针对特定人的优惠折扣,属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而根据我们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在某某明珠花园项目中,存在多套实际成交价格折扣幅度远大于余某某的情况。在多套房产是以低于9.8折、9.9折的价格成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开盘价基础上的9.9、9.8折的价格并不是某公司翡翠明珠花园房产的真实市场价格,因此我们认为某某明珠花园的2010年9月—12月1栋B座中与**号房同类型预售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能够真正反映余某某购买房产时真实的市场价格的成交价格。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在1栋B座中,每一层的01、02、03、04号房都属于4房2厅的结构,是同一类型的房产。根据控方提供的《1栋座价格表0830》我们也可以看出,第9层的房产面积相差不大,其他楼层的01、02、03、04号房的面积也只差几平米,但是该证据显示,9层的02号房却比01、03、04号房产单价高出将近2000元/平方米。在这种结构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即使存在朝向因素的影响售价也不可能相差将近2000元/平方米,因此更加证实,《1栋座价格表0830》证据显示的26674.86元/平方米的售价并不是真实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该份证据是能够证明余某某并非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所购买的证据材料,是能够证明余某某不构成受贿罪的无罪材料,因此有必要调取。具体调取内容见上文申请事项1。

二、因“限购”政策的影响,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与市场价格已经出现了双双下跌的趋势,控方认定的26674.86元/平方米(此价实质是开盘价)的“市场价”明显与余某某购房时的实际市场价不同,有必要调取余某某购房时深圳市平均价格以证明控方对市场价格的理解错误

余某某购买**号房产是在“限购”政策出台一年之久的背景下购买的。经过我们了解的情况,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经过一年多的政策调控,已经进入“寒冬”。余某某的《个人辩护材料》中亦提到“深圳是2010年10月1日实行限购令,房价开始下跌,交易减少,到了2011年下半年,一手房基本卖不动了,到处都是打折促销”。我所查询到的房价走势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余某某购买**号房产时的市场价格,但根据我方现在掌握的资料难以准确地体现余某某购买**号房产时的市场价格已经因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与翡翠明珠开盘时的“开盘价”有了较大差异。如附图所示,余某某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前后十多天左右时间内深圳市的房价波动甚至达到了9000元,因此有必要调取深圳市余某某购买房产这一时段之内的新商品房每日住宅成交套数和成交价格及历史同期的数据进行对比,以了解余某某购买**号房产时真实的市场价格。因此类证据能够证明余某某以20000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房产时此价格是符合深圳市整个市场价格行情的,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属于能够证明余某某不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的”行为的材料,属于能够证明余某某不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因此有必要调取。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及价格因受“限购”政策而出现成交量及市场价格同时下跌的情形。为了准确证明余某某购买**号房产的市场价格有必要将深圳市“限购”政策实施查询时间起点,2010年9月30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标志深圳市限购政策开始实施,因此将2010年10月1日作为申请贵院调取相关材料的时间起点。余某某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月**日,为了准确反映两个不同时间点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有必要选取2011年10月份与历史同期的2010年10月份数据进行对比。

三、某公司销售的**号房存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可能,而控方的指控的依据之一就包含**号房的开盘售价(明码标价)为交易时市场价格,因此有必要调取某某明珠花园“项目详细资料”的1栋B座所有预售项目房号表及价格表,以了解该楼盘预售房在市国土局备案的情况

按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可知,商品房项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售房时,必须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并在“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源公示系统”中明示价格,但是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我未能发现余某某所购买的房产在相关系统中公示及明示价格。在无法确认**号房价已经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控方指控所依据的开盘价为市场价格的依据不足,因此有必要调取1栋B座预售项目房号表及价格表查清余某某所购买房产是否经过规定流程进入市场流通。

综上所述,只有在调取以上证据材料时才能对余某某购买**号房产时的市场价格作出正确认定,而准确的市场价格对于查清余某某是否构成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属于能够证明余某某无罪的证据材料,但在辩护律师的能力范围内无法取得深圳市**委员会的同意取得上述材料。我们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贵院向深圳市**委员会调取前文所列证据材料望贵院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依法准许该申请。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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