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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一审代理词(姚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5-20

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

主办:王思鲁律师、吴杰臻律师

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姚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担任姚某的一审代理人。经过2014年2月19日的庭审,案情的事实已经比较清晰,现在针对原告人与被告人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人主张姚某连带赔偿20万元的依据是李某霞与原告人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其中,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第二期乙方于姚某、谭勇两人解除拘留当天支付贰拾万元给甲方。”

在《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一章规定中,“解除强制措施”是法定的概念和表述,与“变更强制措施”完全不同。拘留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解除拘留”实际上指解除对姚某的刑事拘留,对姚某予以释放。这也是符合当初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意愿。李某霞之所以如此快速赔偿原告人,目的在于让姚某释放出来。这种高额、及时的赔偿,是以“姚某、谭某某”恢复人身自由为条件的。

因此,只有姚某、谭某某被解除拘留措施后,李某霞才有义务支付给原告人。现在被告人姚某、谭某某已经转为逮捕,那么李某霞支付20万赔偿款的条件就未实现。因此,原告人依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向姚某进一步索赔2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该《调解协议》的约定,李某霞在签订协议当天已支付了10万元给原告人,而原告人也依据该协议履行了其谅解的义务。至今,第二期款项支付条件无法实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姚某没有进一步赔偿原告人的义务,原告人撤回谅解也依法无据。为此,我们恳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定原告人所作出的谅解有效。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日期: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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