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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谭某某)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2-28

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

主办:王思鲁 律师

协办:黄坚明 律师、吴杰臻 律师

谭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谭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谭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谭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在庭审中,公诉人已认定谭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对谭某某进行处罚,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并请求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同样在庭审中,谭某某及其哥哥,已表态愿意赔偿赵某某5万元。根据被告人一方与赵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基于赵某某已收取10万元赔偿款的事实,基于谭某某及其家人愿意赔偿的事实,本案应认定被害人已谅解姚某和谭某某。下面,就谭某某量刑问题,我们展开更详细的论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谭某某既没有实施斗殴行为,更没有伤人的故意及行为,对赵某某遭受重伤的结果持根本性的否定态度,对伤人者实行过限的斗殴及伤人行为既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合议庭对谭某某量刑时应考虑上述事实,不能把伤人者独自伤人的罪责全部强加在谭某某身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谭某某没有斗殴及伤人的故意及行为。

庭审中已查明:谭某某没有实施任何斗殴行为,其到案发现场的目的合法、明确,就是要求工厂老板黄某波赔偿医药费和赔礼道歉。到现场后,谭某某一直在和黄某波交涉论理中,并无斗殴及伤人的行为,也没有斗殴及故意伤人的主观故意。

其二,谭某某对赵某某遭受重伤的结果持根本性的否定态度。

事实和理由包括:一是案发前谭某某等人已报警;二是谭某某的目的是要求工厂老板黄某波支付医药费和赔礼道歉,案发过程亦证实了这一点;三是案发前,谭某某已多次告诫伤人者不要到案发现场,不要添乱;四是到案发现场后,姚某、谭某某等人一起制止了赵某某一方意图斗殴的行为;五是谭某某一直在和黄某波论理中,本身并没有实施任何斗殴行为,更没有授意、指示或放任其他参加人进行斗殴或伤人。

其三,本案伤人者突然伤人行为,属突发事件,谭某某既不知情,也无法制止。

庭审中已查明:谭某某离赵某某的距离有7、8米远,姚某也陈述赵某某在姚某、谭某某几米之外的地方受伤,且谭某某、姚某被黄某波工厂里的众多员工围着,对伤人者伤害赵某某的行为及过程,谭某某既不知情,也无法制止。

其四,本案本质上是伤人者的个人实行过限,根据罪责自负、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赵某某遭受重伤的法律责任,应由伤人者独自承担,而非把故意伤害的罪责强加在谭某某、姚某身上。

本案伤人者伤害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一对一”斗殴的情形,属于“分散”斗殴的情形。谭某某、姚某与伤人者之间,事前没有预谋分工,斗殴中没有协调配合,事实上仅是伤人者一人的行为造成赵某某遭受伤害。因此,在本案中,伤人者独自伤人行为,明显是实行过限行为,理应由过限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的罪责。本案不能因赵某某重伤结果的出现,而在量刑上额外加重谭某某的罪责。

二、在谭某某认罪的情况下,合议庭在量刑上应考虑谭某某有自首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具体论述如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规定是:“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在本案中,伤人者另有其人,而赵某某所遭受的重伤结果,毫无疑问应是伤人者实行过限行为造成的。谭某某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斗殴和伤人的行为,更不存在持械斗殴的事实。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谭某某应承担的是聚众斗殴的责任。此外,合议庭还应考虑谭某某具有自首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

其一,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其二,被害人赵某某已谅解谭某某和姚某。

在本案中,经姚某、谭某某授权,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姚某妻子李某霞已与赵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约定,李某霞已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给赵某某,赵某某也履行了谅解谭姚某、谭某某的义务。庭审中,谭某某及其家人已表态愿意再赔偿5万元,因赵某某要求过高而未达成全面和解。基于此,应认定赵某某已谅解了姚某和谭某某。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三,本案应从宽处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缘于李长霞与其妯娌吴某庭因生活琐事而引发,谭某某是被动卷入案件,犯罪动机不恶劣,本案应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其四,在本案中,被害人一方、被告人一方均已报警,但因警方未及时出警处置事件,才引发后续的涉案行为。在量刑上,本案应与其他聚众斗殴案件有所区别,恳请合议庭在量刑上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在谭某某认罪的情况下,鉴于谭某某自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其已谅解、警方未及时出警处置事件、案件缘于家庭亲属纠纷等情节,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减轻、从轻、从宽处罚谭某某。

以上辩护意见,尊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坚明

实习律师:陈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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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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