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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情况反映函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2-13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

关于关乎某某县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的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

之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 阁下:

您好!我们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本着依法办案、诚恳善意、促进和谐原则,将陈某某涉案情况向阁下反映,恳请阁下关注。本案正由某某县人民法院刑庭翁添平、骆丽芳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中。

我们期望办案机关以和谐方式处理陈某某一案,这样既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又减少案件对某某县政府、某某县教育局等相关政府部门造成负面影响。案件处理还应考虑让陈某某服判,避免发生其他潜在不测事件的因素。

一、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疑点重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陈某某被控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陈某某涉案行为,案发于教室之内,学生正常上课之时,在二十三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在涉案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一两年之久的情况下,案发前竟然无一学生、教师和学校领导发现、反映或投诉陈某某有猥亵班上女生之行为,这足以证实控方对陈某某的指控有悖生活常理。

其二,在本案中,陈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行为。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的特定时空背景下,陈某某根本就不具备实施被控行为的客观条件,更不会“愚蠢”到在过往学生络绎不绝的教学楼上下楼梯处“亲女生嘴”,这明显不合常理,且与上述被指控的“长期作案”却从未被发现的事实,存在根本性的冲突。控方对陈某某的指控,不足以令人信服。

其三,本案据以定罪量刑之证据,全部形成于案发之后,且鉴于曾某英、王某某之特殊家庭背景因素(据陈某某家属反映,曾某英之爷爷、王某某之丈夫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后死于狱中),本案无法排除王某某等涉案学生家长“集体商讨”后形成虚假供词之合理怀疑。

其四,陈某某所教班级共有23名学生,7名男生和1名女生谢某某均拒绝指认陈某某有猥亵班上女生的行为,而15名被害人中,10名被害人拒绝进行辨认和指认现场,8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显然,本案被害人“反弹”力度之大,甚为罕见。基于此,我们认为,本案无法排除相关当事人“添油加醋、夸张放大、无中生有”之合理怀疑。

其五,本案中,陈某某自始至终从不认罪,且无罪到底的态度甚为坚决,无法排除其被冤枉之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控方对陈某某的指控,有悖生活常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陈某某有罪的唯一结论。

二、陈某某全身是病:早在2007年、2008年已检查出患有腰椎盘突出疾病,现病情已恶化;眼睛视力低下,长期治疗,并于2011年进行白内障人工晶体手术,但视力始终欠佳;现左脚疼痛,走路已严重不便,身体状况很差;长期患胃病,现恶化致胃溃疡的程度;陈某某在教育系统工作了几十年,早已风烛残年,加上精神压力过大,长期失眠,吃药无效,加上看守所医疗条件有限,处境堪忧,随时有病倒、发生不测事件之可能。基于此,我们请求法院基于人道主义立场,谨慎、妥善处理本案。

三、本案侦控机关在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工作方面存在众多“硬伤”,一而再地违法办案,导致其提交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相关《工作说明》补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且客观上已再度干扰到被害人生活的安宁,存在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之可能。

我们第一次开庭时,已当庭指出侦控机关在调查取证、提起公诉方面存在众多“硬伤”,导致涉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侦控机关在第二次开庭前提交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据,仍缺乏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证据,缺乏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证据,缺乏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缺乏在场见证人、在场工作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也没有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本就不知道何人所为;而控方所提交的三份《工作说明》,根本就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依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仍缺乏相关的物证,且在整个案件中,侦控机关“能为、应为”却“不为”因素很多。基于以上种种“硬伤”,控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关键的是,侦控机关一而再地违法办案,客观上已再度干扰到被害人生活的安宁,存在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之可能。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基于陈某某之特殊身体状况,以及其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为避免各种不测事件之发生,我们特向阁下反映陈某某涉案情况,期望阁下关注,并以和谐方式从轻、从宽处理陈某某一案。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此致

敬礼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黄坚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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