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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情况反映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2-13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

关于关乎某某县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的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

之情况反映函

致:尊敬的某某县人民法院院长陈韫哲阁下:

您好!我们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本着依法办案、诚恳善意、促进和谐原则,将陈某某涉案情况向阁下反映,恳请阁下关注。本案正由某某县人民法院刑庭骆丽芳等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中。

一、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是贵县教育系统内的丑闻,若处理不当,将损及某某县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也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是贵县教育系统内的丑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案判决书有可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网上公布。此案若处理不当,必将损及贵县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尽管网上文书会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处理,但损及贵县政府形象及社会稳定应在所难免,也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与其他恶性强奸、猥亵幼女案有本质区别,应本着依法、和谐原则,谨慎处理该案。

本案案发在教室之内,上课之时。场所和时间的特殊性,决定了陈某某不可能实施任何有实质“性意义”的行为,与国内其他在教师住处内发生的恶性强奸幼女、猥亵幼女案有“质”的区别。且时过境迁,伤害、影响渐少,已有8名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同时,根据办案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没有一名男生指认看到陈某某实施过猥亵女生的行为,案件难免存在夸大其词,甚至无中生有的地方。鉴于被害人曾某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陈某某所在学校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学生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的客观事实,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且案件证据反映,陈某某被抓捕之前就存在自杀倾向。基于如上种种因素,请求有关机关本着依法、和谐原则,谨慎处理该案。

三、本案侦控机关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工作存在众多“硬伤”,导致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据不足,不足以定案,且客观上已干扰到被害人生活的安宁。

本案缺乏辨认笔录,缺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证据,缺乏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证据,缺乏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缺乏在场监护人、教师、在场女性工作人员具体身份信息的证据,也没有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本就不知道何人所为;缺乏含图片信息的手机物证,缺乏报纸裁剪照片的物证,缺乏被害人所提的书本物证;缺乏控诉机关讯问陈某某的笔录证据,控诉机关在整个案件中不承担任何举证义务;缺乏陈某某认罪的供述;能辨认而未辨认,能提取陈某某手机存储的图片信息而未提取;存在陈某某所在学校校长既担任证人,又担任在场见证人,明显有碍司法公正的情形。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工作中的种种“硬伤”,直接导致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据不足,不足以定案,且在客观上已干扰到被害人生活的安宁,已有部分家长对办案机关的办案行为存在抵触心理。

为此,本辩护人特向阁下反映陈某某涉案情况,并附上详细的案件辩护词和案件起诉书。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此致

敬礼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黄坚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日

附:1.《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辩护词》

2. 惠检 刑诉【2013】701号《起诉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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