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辩护词 >> 内容

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6-23

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

一 审 辩 护 词(二)

案 号:(2013)要法刑初字第47号

被告人:区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区先林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区先林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区先林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一审辩护词(一)》中指出,本案程序违法,大量证据无效。下面将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论证:区先林无罪!

根据现有的有效证据,可以得知本案的案发经过是:

本案的所谓“被害人”黄某五有数辆货车运木经过迳心村,这些货车的核定载重量不足1.5吨,而实际的载重量则高达十多吨,是核定载重量的六至十数倍,严重超载。

迳心村村民认为,这些长期频繁经过的货车严重超载,压坏了所经过的迳心村村道,并且震裂了沿路的部分房屋,于是,村民们在

当天11时黄某五报警,蛟塘镇派出所即出警到现场维持秩序,该所的副派出所长李小林、民警陈汉通和何任明到现场勘验、拍照,蛟塘镇镇政府也派了赵某周等至少六名工作人员到场协调、查看震裂房屋、为双方提供解决方案。

当天下午,黄某五的两名司机何伴银和邓洁华在蛟塘镇派出所做笔录,另一边,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现场见证下,黄某五与村民进行协商,安排袁某兴对协商过程进行录像。大概在下午五点多,双方达成协议,黄某五承认其“运木长期超载,形成迳心村民区某生、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区某金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答应“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做维修房屋之用,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随后,村民对黄某五的货车放行。

当晚21时,蛟塘镇派出所接受了黄某五的报警并立案,黄某五签收了《立案决定书》。黄某五下午2点半到了迳心村,发现没有村民在场,还打电话问区桂初为什么没有人。3点左右,黄某五跟村民再次协商,黄某五则安排司机袁某兴用手机偷录整个过程。黄某五既不同意村民提出分车装的要求,又不愿意赔偿,双方未达成最终的协议。

随后的十来天,黄某五继续假借协商之名,主动联系迳心村村民区某生、区某文、区先林等人,实则在等待时机,继续取证。蛟塘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则在对赵某周进行询问,对镇政府工作人员陀耀深、朱志通以及黄某五的司机钟泉林进行了询问。

,黄某五向村民放言第二天将强行运木,3日黄某五果然有五辆载重达十几吨的货车到迳心村后自行停车,不到十分钟,蛟塘镇派出所大批民警和媒体到来,将包括本案四名被告人在内的多名村民抓捕。

基于以上事实和本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

迳心村村民要求超载车辆的车主黄某五赔偿房屋震裂的损失是民事纠纷,村民们阻止超载车辆通行是行使民事救济的正当手段。区先林既没有参与拦车,也没有与他人合谋实施敲诈勒索。因此,区先林既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又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区先林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也不构成我国刑法的其他罪名。本案是公安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钓鱼执法,为打击报复上访村民而人为制造的罪案。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区先林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首先,迳心村村道沿路确实存在多座房屋损坏的情形。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区某生、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等人的房屋确实存在裂痕。辩护人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也显示,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和区某金等人的房屋有墙体或者墙体与墙体之间的水平、竖向、斜向等各种列痕,这些房屋大都被鉴定为“一般损坏房”,区某苟的两座房屋更被鉴定为“严重损坏房”。

其次,黄某五运木的货车确实长期严重超载。

黄某五被拦下的货车有六辆,则有五辆,也就是说,黄某五运桉树的货车至少有六辆以上,但是公诉机关仅仅提交了四辆货车的行驶证作为本案的证据,其他货车的行驶证阙如。

从公诉机关提交的四本行驶证可以看出,这些货车的核定载重量为或者,均不足1.5吨。

但是,黄某五在的《询问笔录》中则承认,每台车装有“约有9吨左右”的桉树;司机袁某兴在和的《询问笔录》中均承认,他们拉桉树载重“一般都是在十吨左右”;司机何伴银在的《询问笔录》中同样承认,拉的桉树“大约10吨左右,大家的车也都在10吨左右”。可见,这些货车的实际载重量至少有10吨左右,已经远远超过货车的核定载重量,超重567%,也远超出迳心村对过往车辆5吨的限载重量。

尽管黄某五提供了砍伐承包合同、木材送货单等证据证明他从2012年4月份才开始承包运木,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即便这些证据是真实、合法,也不能证明黄某五此前没有运木经过。

而黄某五在的《询问笔录》中是这样说的:“我从2007年就做车树生意至今已经有五年了,从来就没有人拦过我,也没有人问我要钱。”黄某五的司机邓洁华的《询问笔录》中则承认,“我自从2011年10月份开始购买了一台货车,就开始运桉树的,我在2011年底和今年初也从对挣村运了有1000多亩的桉树经过迳心……”可见,黄某五运木经过迳心村并非始自2012年4月,应该更早。

其三,涉案房屋的损坏确实与路过的货车存在因果关系。

迳心村村民们根据生活常识,黄某五长期严重超载,必定影响沿路的房屋。事实上,辩护人提交的六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是,上述六座房屋存在损坏情形,而且“房屋边公路行车时产生的振动与其损坏的扩大有一定因果关系”。该结论完全印证了村民的看法。

其四,迳心村村民集体拦车的缘由就是因为黄某五的超载车震裂房屋。

村民区文财在的《讯问笔录》中说:“许,我接到区先林的电话,他说我堂大哥区某金的房屋被黄某五的运输桉树的货车震裂,区先林要求我回去迳心村参与处理。”

区文强在的《询问笔录》中说:“约12时许,区先林打电话给我,说是蛟塘镇迳心村乡下的房屋被人的货车经过震裂,要求我回去处理。”

最后,迳心村村民拦车并非只要钱,曾提出黄某五分车装运也可以放行。

黄某五的司机邓洁华在的《询问笔录》中说,“我停下车走了过去我就看到有10多个村民已经坐在路中间,并说我们的车装得太重,经过他们村边时震裂了他们的房屋,并要我们赔偿,但他们也没有说要多少钱,有的村民说要走也可以,要我们每车桉树分开几车装,不能超载”。

公诉人举证司机袁某兴在偷录的录音并不完整,但是,在这段录音的7:17(表示第7分17秒,下同)至7:22处,区某文说“没理由啊,我没话减少都要收你钱哦,总之五吨以下个个都欢迎走咧,(5吨以下)没话要收你钱咧”;在29:20至29:32处,区先林说“他没封你的路是吧?他只不过叫你不要超载而已。你可以一车分两三车去运输的。一分钱不收你也可以”。

综上,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损坏,黄某五的多辆货车又长期超载,村民们凭生活常识认为黄某五应分车运木或者赔偿房屋修缮费用,这是防止扩大损失的正当要求,是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合理诉求。村民要求黄某五赔偿的范围,既包括他既往超载已经造成房屋损坏的赔偿,也包括他将来继续运木会造成新的损坏或者造成既有损坏的扩大。

至于这些超载的货车是否实质造成了上述房屋的损坏,村民提出赔偿的数额是否超出实际的损失,则丝毫不影响村民提出赔偿要求的合法性。

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过往车辆均与涉案房屋损坏的扩大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运输鸡鸭的车辆即便超载,也没有本案黄某五运桉树的货车超载严重。

///

即便涉案房屋存在多个共同侵权人,那么,村民也有权选择向全部侵权人主张权利,抑或向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而放弃向另一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村民同样有权选择先向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再向另一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即便有其他过往的车辆也造成了涉案房屋的损坏,那么,村民可以选择只向黄某五要求赔偿或者分车装运,而不向其他货车提出同样的要求;村民还可以选择先要求黄某五赔偿或者分车装运,以后适当的时候再向其他货车提出同样的要求。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以村民向黄某五主张权利的行为反证村民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因此,迳心村村民要求超载车辆的车主黄某五赔偿房屋震裂的损失是民事纠纷,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诉求,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同样,区先林也就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二、区先林并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

首先,涉案路段为迳心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乡村道路,村民有权自行管理,有权阻止超载车辆通行。

///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蛟塘镇“八达”工程建设档案》显示,涉案道路应为1995年初开始建设,历经三年建成的“八达工程”之一部分。而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蛟塘镇人民政府公路建设“八达”工程指挥部的《会议纪要》,可以得知,该涉案路段沿线建设所占用的土地由各区负责调用,青苗补偿费由沿线管理区自行解决;拆迁建筑由各管理区适当补偿;建设款项则向各区按人头分两年集资。

这在迳洞村委会前任村支书钱芳和涉案道路承包商欧兆枢的《询问笔录》中也有类似的记录,即涉案道路的工程款为村民集资而来,两人提供的集资数据很吻合,但是,集资数额远比《会议纪要》的要高。

至于公诉人所举证的广东省高要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查询高要市蛟塘镇奕庆村委会于迳洞村委会路段是属于哪种等级公路的函》回复》系技术等级的说明,既不是涉案路段的权属证明,也不能作为涉案路段技术等级的证明。辩护人已经另行书面申请贵院向广东省高要市交通运输局调取涉案路段的权属和技术等级等相关证明。

可见,涉案道路并非政府通过征用手段使用土地,该道路占用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同时,道路建设的款项大部分为村民集资、捐资,故该道路亦为村集体所有,是为村道,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的所谓“公路”。

在相关监管部门和管养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迳心村村民为保护涉案道路的安全使用,阻止超载车辆通行的做法是合法的。

其次,迳心村早在2010年已经在村道旁竖立“限载5吨”的警示牌。

辩护人提交法庭的照片显示,迳心村村道旁确实竖立“限载5吨”的警示牌,不但迳心村,对挣村村道旁也有类似警示牌。

区文锋、区桂初等人出庭作证证实,迳心村召开村民大会,决定竖立限载的警示牌,并规定,任何村民都可以处理违反该警示的行为。

其三,村民阻止超载车辆通行是行使民事救济的正当手段。

正如前面所述,迳心村村民认为,黄某五的货车长期严重超载,震裂迳心村沿路的房屋,因此,在黄某五的货车经过时村民拦车理论,要求赔偿,该做法是自力救济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权利。

同理,黄某五在签署了协议,同意“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做维修房屋之用,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但是,黄某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该协议,在谈妥赔偿费用之前强行再次超载运货路过,此时,村民再次拦停其货车的行为同样也属于私力救济行为。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分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民事诉讼是公力救济的方式之一,任何人不能要求权利人只能行使公力救济的权利,排除他们使用私力救济的权利。

在本案中,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没有主动履行职责,制止黄某五违法超载的行为,迳心村村民采取民事诉讼既存在难以取证,又存在漫长的诉讼程序,在房屋已经震裂,甚至有两座房屋是“严重损坏房”,财产和人身安全岌岌可危的情形下,村民采取私力救济的行为无可厚非。

其四,迳心村村道并非黄某五运木的必经之道,黄某五另有他路可走。

证人王进全在的《询问笔录》中说,“黄某五运输桉树至高明,可以说途径迳心村是必经之路,因为还有另一条路可以从活道镇方向走的,那条水泥路,活道镇的村民一般不让外地的载重车辆正常通过,所以说是途径迳心村是必经之路”。

王进全的上述证言可以证实,理论上,黄某五的货车是可以从活道镇方向走,但是,“活道镇的村民一般不让外地的载重车辆正常通过”。迳心村村民仅仅禁止超载5吨的货车经过,并没有排除一切外地的载重车辆通过,如果活道镇的村民做法是合法的,为什么迳心村村民的行为就是非法甚至是犯罪呢?如果活道镇的村民做法是不合法的,那么,就只能证明,黄某五是可以经过活道镇运木的,而不是只能经过迳心村。

其五,迳心村村民与黄某五谈判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民事谈判,黄某五自愿签署协议、自愿交纳一万元押金,甚至主动联系本案被告人要求协商。

在现有证据中,村民没有任何强迫、打骂、威逼的行为,相反,村民与黄某五的谈判是和平、平等、自愿的。

公诉人举证了司机袁某兴偷录双方谈判、签署协议的过程的录像,尽管该录像有多处经过剪辑,辩护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对该录像的完整性、与原件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但是,该录像有一个片段能证明黄某五是自愿签署协议、自愿交纳一万元押金:村民在协议上签名时,黄某五说,“反正证明了你们拿过我这么多钱罢了,我要有张纸拿着”,区桂初说,“那是啊,就是证明你同意……”,黄某五回答说,“那肯定同意啦,不同意还会给钱?就这么简单的道理,对吧?”

///

区桂初出庭作证时陈述,黄某五到了迳心村,发现没有村民在场,还打电话给区桂初问为什么没有人。

///

从公诉人举证的区先林通话记录来看,区先林与黄某五总共只有四次的通话记录,其中有三次是黄某五分别在、26日主动打电话给区先林,区先林在回拨了黄某五的电话,通话时长只有1分6秒,这是两人最后的一次通话记录。

可见,黄某五为了继续获取超载的非法利益,自愿、主动与村民协商。

最后,双方的协商全程有镇政府多名工作人员在场见证,同时,有多名派出所的民警在场维持秩序、现场勘查等等。

赵某周等六位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均称,黄某五报警后,该六位工作人员很快到达现场,并且现场拍照房屋裂缝,黄某五与村民在迳心村酒堂协商时,这些工作人员在场见证。赵某周也自认在现场给村民提过解决方案。被告人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等人均指认赵某周现场提出由黄某五先给一万元押金,出庭的证人区某金也有同样的说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则显示,蛟塘派出所接黄某五报案后,该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走访及现场勘查工作”。该派出所“经勘查现场发现:蛟塘镇迳心村会场外斜坡处有近二十名村民,依靠人多势众,以拿凳子坐在路中间的方式将黄某五的六辆货车拦停,并要求黄某五交纳1万元之后才将他被拦的六辆货车放行”。

《出警情况说明》则显示,“许,我所接110指令:高要市蛟塘镇迳心村有人拦路,要求派人处理。接报后,我所立即组织警力到现场查处……直到当天18时许,黄某五运输桉树的车辆走后,我所民警才离开。”

可见,民警对村民们与黄某五的协商过程了如指掌。

那么,如果迳心村村民拦车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犯罪为何得以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得逞呢?如果迳心村村民拦车行为是构成犯罪,那么,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赵某周等人就是共犯,派出所民警则是钓鱼执法!

综上,迳心村村民乃至区先林本人并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

虽然被告人区先林并非涉案房屋的屋主,但是,他与涉案屋主是同村的叔伯关系,出于血缘关系、乡情友谊等原因,区先林为涉案房屋屋主维权也是合法、正当的。

比如说,某公民行走时被过往的货车撞伤,这时,路人围观将肇事车辆拦下,要求肇事车辆司机和车主赔偿伤者的损失,那么,路人拦车行为当然是合法行为。即便事后相关的司法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无需对伤者进行赔偿,而不能认定路人拦车要求赔偿的行为是“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索钱财”。

路人甚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向伤者主张偿付必要的费用。

在本案中,村民所收取黄某五的一万元系押金性质,根据双方的协议,黄某五应与村民继续协商,无论是给予赔偿还是分车装运,均须征得村民同意才能继续运桉树路过。那么,村民有权自主支配该笔款项,即便日后双方协商一致村民须退还黄某五该笔款项,村民如何筹集、如何支付款项,也与黄某五无涉,同时也没有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村民将该款项的部分用于聚餐、部分村民的劳务费、交通费等等,这种行为既是村民的意思自治,也是乡村的人之常情,无可厚非,更不违法。

因此,区先林既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又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区先林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也不构成我国刑法的其他罪名。

三、本案是办案人员钓鱼执法,为打击报复上访村民而制造的罪案。

首先,本案的办案人员一边侦查、一边监管村民与黄某五的协商过程。

正如前面所讲,《出警情况说明》显示,蛟塘镇派出所在许“接110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到现场查处”,“直到当天18时许,黄某五运输桉树的车辆走后,我所民警才离开”。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显示,该现场勘验检查是在开始,结束。

黄某五的司机何伴银和邓洁华分别在当天的14时52分至15时50分、15时0分至16时06分,在蛟塘镇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回答关于村民拦车的情况。

此时此刻,黄某五还在与迳心村村民斡旋。当民警现场勘验结束、民警对两名司机做完笔录后,大概五时许,黄某五安排袁某兴对协商过程进行录像,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蛟塘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协议,双方交收钱。

此后十几天,黄某五主动联系村民要求协商,伺机取证;同时,蛟塘镇派出所办案民警也在积极取证:对赵某周进行询问,对镇政府工作人员陀耀深、朱志通以及黄某五的司机钟泉林进行了询问。

,黄某五向村民放言第二天将强行运木,黄某五的五辆货车到迳心村后自行停车,不到十分钟,蛟塘镇派出所大批民警到来,将包括本案四名被告人在内的多名村民抓捕,随行的还有媒体进行实时录像。

由上述事情经过可以看出,办案民警在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村民犯罪,但是,并没有制止,而是积极取证,放任甚至是鼓励黄某五引诱村民进一步行动,在认为取证完毕、时机成熟才收网抓人。

如果迳心村村民确实构成犯罪,那么,办案民警的上述行为就是典型的“钓鱼执法”行为。

其次,办案民警的钓鱼执法行为只有一个目的:打击报复上访村民。

迳心村因林权纠纷,对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调处不公等行为,村民民怨沸腾,迳心村多名村民常年为此而上访,并且先后状告高要市林业局、高要市人民政府。

本案恰恰发生在2012年两会召开前夕,不排除某些政府工作人员为打压上访,与公安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联手打造本罪案。

总之,迳心村村民与黄某五之间是民事纠纷,包括本案四名被告人在内的村民的行为是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

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出于“维稳”的目的,想假借司法手段打压信访,相信诸位很清楚,这种做法将南辕北辙:不公的司法将产生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在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撰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该文总结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主要有四点,除了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还有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对办案法官的伤害等等。

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判决造成以上四方面的伤害,恳请贵院为被告人昭雪,尽快判决被告人区先林无罪,还他自由!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邱恒榆 律师

附:经办律师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02736027(王)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邮编号码:510601


阅读量:305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明知他人制假药,你还敢印制包装?
如何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进行深度质证?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广强快讯:涉走私毒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开股东会却被控告非法拘禁,股东被羁押268天无罪释放
涉毒重案何以全案取保释放之十个无罪辩护理由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