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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文被控敲诈勒索罪案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6-23

区某文被控敲诈勒索罪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区某文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区某文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进行了阅卷、会见、调查等工作,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经过对本案事实的审慎分析,辩护人认为,区某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法庭重视辩护人下列辩护意见,准确查明本案事实,认定区某文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无罪判决,当庭释放区某文,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一、与公路属于国有不同,本案所涉村道属于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该村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黄某五利用该村道频繁严重超载运输木材震裂迳心村小组村民们的房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村道是指建在乡村,为了方便农业生产和生活,主要供行人及各种农业运输工具通行的道路。纵横交错的村道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相互贯通,极大地缩短了城乡之间的距离。在法律性质上,村道与公路属于不同的概念。公路,按行政等级可以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国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的公路干线。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乡道由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农场、油田、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与公路系由国家投资建设而属于国有不同,村道,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集资建设的,因而在法律上,当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民集体对于村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蛟塘镇“八达”工程建设档案》足以证明,本案所涉村道,并非国有的“公路”,而系迳心村小组通过村民出资、社会捐资等集资途径,在迳心村小组集体土地上建设而成,依法属于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迳心村小组对该村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了维护该村道及其桥梁的质量,为了保障邻路房屋、路上行人的安全,迳心村小组有权在显著位置标示“限载5吨违者重罚”。这种管理行为,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体现。本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足以证明,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和区某金等村民的房屋属于“一般损坏房”,村民区某苟的两座房屋属于“严重损坏房”,迳心村村道上车辆行车的震动与上述房屋损坏的扩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黄某五及其雇佣的司机袁某兴与何伴银等的询问笔录以及黄某五签名的木材送货单,足以证明黄某五运木车的实际载重量至少在10吨左右,不仅远远超过核定载重量的1.5吨,普遍高达核定载重量的7倍之多,而且也远远超过迳心村小组在显著位置标示的“限载5吨”,普遍高达限载重量的2倍之多。可见,黄某五作为木材运输商,违反迳心村小组关于该村道限载5吨的规定,长期利用该村道,频繁严重超载运输木材,已经造成邻路房屋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严重后果,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因此,对于邻路房屋被黄某五频繁严重超载运输木材震裂的迳心村小组村民们,黄某五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本案系黄某五的车辆频繁严重超载运输震裂迳心村小组邻路房屋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对此,居中调解的蛟塘镇党委副书记林卓雄、政府武装部长赵某周等领导干部完全知情。赵某周甚至向迳心村小组村民们表示,黄某五分车运木就赚不到钱了,这一次他出钱补偿就放他经过,余下的桉木再作协商。黄某五雇佣的司机邓洁华在 的《询问笔录》中也已证明,迳心村小组村民们要求“每车桉树分开几车装,不能超载”。

当日下午,赵某周代表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宣布决定:由黄某五暂先支付村民们房屋维修费壹万元整。于是,在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相关领导当场监督之下,黄某五与迳心村小组村民区某文、区某金、区水福、区某苟、区某生当场签订了《补偿协议》:“因黄某五老板运木长期超载,形成迳心村民区某生、区某生、区某九、区某文、区某金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经双方商议同意,黄某五老板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整,作维修房屋之用。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 黄某五当场签字,并当场向迳心村小组村民们支付房屋维修费1万元整。

对于迳心村小组邻路房屋被震裂的情况,对于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调查、调解的过程,蛟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区某强还进行了拍照存档。

《补偿协议》系由迳心村小组村民们与黄某五在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主持调解之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关于民事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赔偿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否则,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的主持调解行为,即属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该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补偿协议》足以证明,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不仅根本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反而是使用平等协商、签署协议的方法,努力解决与黄某五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

三、迳心村小组村民们与黄某五在发生的纠纷,属于纠纷的后续,同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迳心村小组的村民们与黄某五就“超载运木”问题进行协商。在协商过中,黄某五态度蛮横,多次表示,即使协商不成,也要强行超载运输。,未经“商议同意”,黄某五以8辆载重高达10吨以上的汽车运输木材,强行经过迳心村小组的村道,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只好要求黄某五停车,使用分车运木,以防震裂邻路房屋,履行《补偿协议》关于“从起,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的约定。黄某五的汽车刚停,蛟塘镇政府领导、干部和派出所民警一干人等即到现场,四处追抓迳心村小组村民,次日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对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予以刑事拘留。

显而易见,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在使用的方法,与在使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都是使用“协商”的方法,要求黄某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不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企图非法强行占有他人的财产。相对于的方法,迳心村小组村民们的方法更有《补偿协议》作为依据。的方法属于合法有效,已如前述,因此,毫无疑问,的方法亦属合法有效,而非敲诈勒索犯罪。

倘若,迳心村小组村民们的方法属于敲诈勒索犯罪,那么,的方法则也属于敲诈勒索犯罪,那么,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的主持调解行为,则属帮助敲诈勒索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该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四、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与对撑村小组、洞口村小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同属赔偿要求,迳心村小组村民们与黄某五的纠纷当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对挣村小组、洞口村小组系与迳心村小组相邻的村民小组,同属迳洞村委会。事实上,关于黄某五“超载运木”震裂村道邻路民房宅的赔偿事宜,对挣村小组、洞口村小组村民们曾经分别向黄某五提出赔偿要求,黄某五都是按照“协商”的方法进行了赔偿。对挣村小组、洞口村小组村民们与黄某五之间的纠纷,显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与对挣村小组、洞口村小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并无不同,当然也属赔偿要求。在做出上述比较分析之后,不得不说,迳心村小组村民们与黄某五之间的纠纷,当属民事侵权纠纷无疑。

五、区某文在维权中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与客体要件,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必须详加分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是复杂客体,即他人财产权与人身权,客观方面要件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要件是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恶害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相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所谓要挟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所谓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进行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亲属等。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

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付诸实现。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要挟,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或者要挟,要求当场交付财物。上述情况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至于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或者要挟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至于客体,在敲诈勒索罪的复杂客体中,主要客体系财产权,次要客体系人身权。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者,则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复杂客体,因而也就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对照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本案案情,必然得出区某文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与客体要件,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

首先,在主观方面,区某文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目的系保护迳心村邻路房屋不被黄某五的超载车辆震坏。迳心村小组村民们起初向黄某五提出“分车运木”,“另行他途”,并明确表示“不要钱”,都是出于保护邻路房屋、预防超载车辆震坏的目的,而非出于非法占有黄某五财物的目的。本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迳心村村道上车辆行车的震动与邻路房屋的损坏的扩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黄某五及其雇佣的司机袁某兴与何伴银等的询问笔录以及黄某五签名的木材送货单,证明黄某五运木车严重超载,《补偿协议》更加证明“因黄某五老板运木长期超载,形成迳心村民区某生、区某生、区某九、区某文、区某金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经双方商议同意,黄某五老板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整,作维修房屋之用。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已如前述。毋庸讳言,迳心村小组村民区某生、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区某金对于他们的邻路房屋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其他村民包括本案被告人区先林、区某杰在内,也有帮助他们维权的权利。当然,上述房屋“损坏的扩大”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具有不定性。正因为具有不定性,才需要双方协调确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确定。

至于黄某五在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主持调解之下选择与迳心村小组村民区某生、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区某金签订《补偿协议》,则是黄某五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可见,区某文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其次,在客观方面,区某文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在维权中使用的方法属于合法方法,而不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包括区某文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内,要求黄某五“分车运木”,或者“另行他途”,并明确表示“不要钱”,后来黄某五在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主持调解之下选择与迳心村小组村民们签订《补偿协议》,双方在《补偿协议》中写明黄某五所付壹万元系房屋维修费,继续运木须经“商议同意”,表明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在维权中使用的方法是“协商”,而非“威胁”或者“要挟”,属于合法方法,而非违法方法,更非犯罪方法。

《补偿协议》作为本案的书证,以文字记载的方式明确了本案维权方法的性质属于“协商”。至于赵某周、陀耀深、朱志通等证人经法庭通知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依法不应予以采信,而他们在证言中使用的“敲诈勒索”一词,属于他们的主观评论,更加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根据。

六、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被不起诉案、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被发回重审案等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对于本案具有参照意义。

目前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研究,已经对于维权领域涉及的法律适用,作出深入探讨。行为人主观上属于维权,客观上在维权中使用的方法属于合法的方法,而非威胁或者要挟,更未危及到他人人身权,即使维护的权利具有不定性,此种行为仍然属于维权范畴,而与敲诈勒索无涉。以下附列两宗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案----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被不起诉案、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被发回重审案,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参照。

黄静,大学生,北京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英语专业。于购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现象,经过华硕售后几次检修后,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机内原装正式版Pentium-m7602.0GCPU被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ES2.13GCPU,而英特尔公司明确规定其不能用于最终用户产品。黄静发现之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了多次和解谈判。谈判中,她的代理人周成宇提出了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此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受到敲诈勒索。黄静与周成宇被刑事拘留,继而被批准逮捕。此后10个月里,黄静的代理律师多次与本案的承办人交流意见,提出黄静并非诈骗,最多只是维权过当的观点。而在海淀检察院的细致侦查中,此事也逐渐出现了转机。,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当时女儿每天都不愿出门,不和任何朋友联系,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回忆黄静刚刚离开看守所的日子时,黄静的妈妈女士说,那段时间黄静几乎天天晚上做噩梦,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家人,只好在家长期休学。,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海淀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看到决定书后,黄静一家虽然松了一口气,但并没有“沉冤得雪”的感觉。他们认为,黄静并非“不能认定有罪”,而是根本无罪。,黄静的代理律师向海淀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至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在,海淀检察院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此后,他们开始着手对华硕提起诉讼,并开通了针对此事的维权网站。,黄静,作为华硕天价索赔案的“女主角”,在北京海淀区检察院领取了共计29197.14元的国家赔偿金,这是对她被错误羁押295天的“补偿”。黄静表示这笔钱对她来讲最大的意义就是还了她清白,证明她无罪。随后,黄静将该2.9万余元全部捐献给了中华慈善总会。

马继文,山西省临县兔坂镇农民。于1999年向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所在村委会归还被侵占土地,2000年得到了胜诉判决。之后,该判决长时间得不到执行,马继文开始了十年的上访路。,马继文因上访被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政府批准逮捕,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并移送临县公安局。临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23日判决马继文犯有敲诈勒索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马继文不服提起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0年1月,临县人民法院仍按原判决判处马继文有期徒刑三年。无奈之下,马继文再次上诉,之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日,马继文被莫名奇妙送回家。至今,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案的重审程序尚未进行。

七、本案审判必须考虑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与事态后续影响,强将本案从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对区某文强行作出有罪判决,实系挑战法治,抹黑习李新政。

首先,黄某五长期频繁严重超载运木,造成迳心村小组村道邻路房屋损坏,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就房屋损害问题向黄某五提出协商赔偿的要求,属于维权行为。,黄某五隐瞒未经协商一致的真相,捏造迳心村小组村民们敲诈勒索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蛟塘镇党委林卓雄副书记与派出所戴水明所长带领一批干部、民警到场,主持调解,黄某五选择与迳心村小组村民区某生、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区某金签订《补偿协议》,而后蛟塘镇派出所则于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对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予以刑事拘留,继而逮捕,涉嫌钓鱼执法,滥用职权。在当今网络时代,本案一旦公之于众,必致社会轰动,必致民怨沸腾。

其次,本案发生的背景是迳心村小组提出的一起行政诉讼,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属于被钓鱼执法,被诬告陷害。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所在的迳心村小组,因500亩山林纠纷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高要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高要市人民政府败诉,要求高要市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有关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对该“民告官”案耿耿于怀、借机报复迳心村小组村民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而在本案中,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着实与该500亩山林行政诉讼案件密切相关,属于被钓鱼执法,被诬告陷害。对此,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实在难以理解和接受。在高要市人民政府对于迳心村500亩林权纠纷行政不作为的大背景之下,迳心村小组村民们目前群情激愤,殊难遏抑。而诸多新闻媒体则正聚焦本案,跃跃欲试。本案结局如何,时刻牵动着一方社会的稳定大局。

此外,必须指出的是,本案实系“三打两建扩大化”的产物,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广东省委在充分肯定粤东四市和梅州市“三打”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时指出,“三打”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打击简单化、扩大化倾向,群众反映的执法犯法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办案。本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充分反映了广东省委所指出的上述问题。当前,在中共十八大依法治国的精神指引之下,习李新政正在开创中国法治的新局面,如为迎合情势需要或者基于其它案外因素考虑,将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等的民事维权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高要市人民政府的威信和与形象以及高要市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都必将受到严重损害,高要市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及其一贯倡导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施政司法理念必将遭受强烈质疑。为了避免本案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以及任何不良后果,希望法庭重视本案,根据事实与法律,判决区某文无罪,化解官民矛盾,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与公路属于国有不同,本案所涉村道属于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该村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黄某五利用该村道频繁严重超载运输木材震裂迳心村小组村民们的房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系黄某五的车辆频繁严重超载运输震裂迳心村小组邻路房屋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迳心村小组村民们与黄某五在发生的纠纷,属于纠纷的后续,同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迳心村小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与对撑村小组、洞口村小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同属赔偿要求,迳心村小组村民们与黄某五的纠纷当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区某文在维权中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被不起诉案、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被发回重审案等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对于本案具有参照意义;本案审判必须考虑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与事态后续影响,强将本案从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对区某文强行作出有罪判决,实系挑战法治,抹黑习李新政。

为了保障区某文作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辩护人特此郑重请求法庭:准确查明本案事实,认定区某文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区某文无罪,当庭释放区某文,以彰显人民法院之公正廉明。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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