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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重审)一案之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3-22

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重审)一案之

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一案

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 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电 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上诉人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一案二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先聪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上诉人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一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控辩双方分歧特别巨大、“核心证据”被无端拒绝采信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先聪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十三份新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法定情形。为此,特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时,辩方用事实和证据论证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1.

2.,办案现场并无任何形式的案件研究或者讨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王先聪在任何场合发表过“此次抓获的人员系分别出资购进香烟,每人出资额达不到追究犯罪所要求的数额的意见”。

3.上诉人王先聪没有“以交钱可以放人为由,向鄢某霞、吴某萍的家属索得5万元,后张某英之妻余某静向被告人王先聪求证该大队将吴某萍抓获又释放的事实,王先聪予以否认并将5万元退还鄢某霞”。

4.该大队领导听取了汇报后未对侦查员所做记录进行审核遂作出了放人决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不应该由办案人员之一的上诉人王先聪承担。

5.上诉人王先聪提交的“核心证据”是与本案密切相关的书证,证实上诉人王先聪根据领导的指示,暂扣的是5万元,当场封存,并要求第二天办正式手续,发还的是3万元,还有2万元由经侦大队作为援款留存,并对办案人员考核计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将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已认为原审有误,一审法院重审后,基于同样的事实、证据做出有罪判决有悖司法原则。上诉人王先聪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十三份新证据,足以说明一审认定的相关事实明显错误和证据不足,足以证明上诉人王先聪是无罪的。

综上,由于控辩双方对于本案事实及定罪证据存在巨大争议,为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之规定,我们特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申请,望予考虑,并望贵院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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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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