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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波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第二次开庭的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12-22

被告人王某波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第二次开庭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柳立国、王某波等人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再一次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开庭审理。本律师受本案第七被告人王某波的委托,接受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了本次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就案件的主要事实问题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以及本案其他辩护人的陈述,现本律师结合本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就本案证据、法律适用、被告人责任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 关于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问题

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次庭审时补充提交的、拟证明被告人共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材料都是无效的,不能用来证明公诉机关主张的事实。

1.公诉机关复印并引用的案件材料不是本案有侦查权的侦控机关亲自侦查所得,这些材料取得的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自身并没有去核实,且询问与讯问笔录不分对象,甚至有的笔录上根本没有讯问人,笔录中的被询问或讯问者的多次“答语”都是简单复制抄写,不具真实性……这些材料最多是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线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柳立国等人“明知”李某生的粮贸公司只销售粮油,仍将加工的非食用油销售给其公司的证据不真实,且不充分。

3.公诉机关认定李某生只经营并只销售粮油,不经营其他业务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在本案合议庭审理的另一案件(即袁某一、程某萍案件)中,袁某一曾当庭向法庭陈述:“社会竞争很激烈,我虽然名义上开的是粮油店,但是也做饲料油生意,什么行业赚钱我就选择做什么。”她的这种意见可以代表当下大部分经营者的做法。公诉机关在本次庭审答辩中也承认,杨某泉(粮油店经营者)有一部分卖给了饲料厂或机械加工厂(只是认为数量少而已),其也经营非粮油生意。

4.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未经任何司法审计,相关事实也未得到被告人确认,仅仅根据公诉人的计算标准来计算涉案金额明显不具有真实性。

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与杨某泉(粮油店经营者)的往来交易金额来看,公诉机关认为这些油脂全部进入了食用渠道,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在本次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又承认杨某泉采购的油脂中确实有一部分卖给了饲料厂或机械加工厂(只是认为数量少而已)。由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于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涉案金额为被告人与杨某泉交易之全部金额明显与公诉人的庭审答辩相矛盾,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明显属于事实不清,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5.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将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销售是不成立的。

程某萍向李某生推销的油就是“红油(即地沟油)”, 李某生需要采购的也是“红油”,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将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6.公诉人推定第一被告人之外的其余被告人从入职当天就是明知第一被告人在犯罪,完全是主观推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

本案第一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以及从何时开始实施犯罪,这是需要法庭重点查明的事实。

根据公诉人在本次庭审时提交的“各被告人所涉具体犯罪金额”表“备注(起算)”上显示的计算各被告人所涉犯罪数额的起算日期仍为被告人入职当日。公诉人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波等人从入职之日起就开始参与犯罪,属于“在明知被告人柳立国等人将由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帮助其生产、销售上述非食用油。”公诉人这一认定事实的方法明显属于主观臆断,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

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波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特别强调一点的是,上次庭审中,全部辩护人都提出如果要入被告人的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不能适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本次庭审中,公诉人竟然进一步声称,他们的公诉还可以适用浙江省司法部门出台的会议纪要。本律师认为,该会议纪要完全是一种人治的产物,严重违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根据。

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成为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之后才可以被人民法院适用于刑事审判。

三、被告人王某波根本就不认识、也从未接触过李某生,根本就没有与任何人实施所谓的“结伙”、“冒充”的行为,也从未去过陕西或运油到陕西去。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王某波进到格林公司工作,根本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王某波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公平、正义和法律人的良知,发挥法律人的胆识与智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王某波作出无罪的判决。

以上法律意见,尊请考虑!

辩护人: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杨唐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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