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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刘诚副院长)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13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

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

致:尊敬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诚阁下

您好!

我们有一件关乎本案的重大紧急情况向阁下反映。目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检察院某些人存在刑讯逼供、假造证据、施压法院、恐吓律师、干预司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二审阶段,检察院某些人为了推卸责任、转移视线,继续恐吓律师:操纵媒体、干预司法、放大个案、挑拨公检关系、攻击国家检察制度。

我们务必提请阁下注意:在我们未介入雷庭案的时候,检察院某些人便已率先通过几家媒体发通稿,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误导舆论,企图通过此手段将案件办成铁打冤案。自从2011年7月我们介入雷庭案至今,检察院某些人更是一直没有放弃过“搞”律师。

由于本案的典型法治意义,已经引起高层领导、社会民众、多家媒体,尤其是全国公安干警高度关注。基于维护雷庭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公平正义形象等因素的考虑,我们作为雷庭的二审辩护人,本着依法办案、实事求是、诚恳善意的态度,恳求法院查明检察院某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排除检察院某些人的非法干扰,维护律师的合法辩护权,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本案。

为了更好地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我们有义务向阁下展示律师如何依法为当事人艰难维权,检察院某些人如何操纵媒体、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的整个过程。

第一步:2011年7月、8月份,律师善意致函检方,寻求“和谐”解决此案,检察院某些人不以为意,并且监控、威吓律师;

第二步:原定于

第三步:检察院某些人为充分准备包括操控媒体、安排全国优秀公诉人出战等工作,向法院申请延期至开庭。开庭伊始,公诉人先声夺人,威胁律师,律师遭当庭“警告”;旁听席上的检方指挥官扬言要吊销律师的执照证。庭审有全程录音录像,一切尽在其中。

雷庭案审理之初,经过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等新闻媒体报道,已震动了整个公安系统,全国民警广泛关注,议论纷纷,在检察院某些人频发“有罪推定”通稿之暗示下,舆论几乎是一边倒。

但这次本可载入荣誉簿的控诉,却随着证人陈焕鹏、邓升明等人的证词在大众视线之下的曝光,使其从一开始的“理直气壮”转为后来的“千夫所指”。

雷庭案一审开庭时,庭审现场有检察院某些人“邀请”的大量媒体记者旁听,但在陈焕鹏、邓升明等曝光检察院某些人对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的行为后,旁听席有人表示很惊讶,随后有人离开法庭。据了解,大部分离去的人是检察院某些人“邀请”的媒体记者。我们能感受到,内心的良知让记者朋友无法只为检察院某些人说话,默默的离开是他们对检察院某些人无声的抗议。

隔日,仍有三个媒体对本次庭审进行了报道,我们确信这些报道就是检察院的通稿。因为我们注意到,这些报道均为同一个通讯员所写,此人叫林玥。我们已证实,此人正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用”记者,检察院庭前庭后先后发的多篇通稿均为此人所写。

媒体监督司法是法律赋予媒体人的权利,中央领导亦在多种场合肯定、鼓励媒体监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对庭审公开作出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但个别媒体接受检察院某些人的宴请,并发出由其提供的“通稿”。这不仅是相关媒体的悲哀,更折射出检察院某些人以“通稿”公然违法、有罪推定、干预司法公正。

谁是谁非自有法院公正定夺,而检察院作为公权力的一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发出雷庭有罪的通稿,这不仅不符合新闻的客观中立原则,还严重干预司法公正,而且也严重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的原则,更表明检察院某些人欲取得舆论至高点以掩盖他们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行的意图!

第四步:开完庭后,检察院某些人研究对策,有人扬言要抓律师抓证人,但被相关领导制止并肯定律师辩护之成功;

第五步:本案进入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得知在办理此案时犯了三宗罪,即将被吊销律师证:在网上大肆传播本案相关情况,操纵媒体,干预司法公正;挑起公安与检察两家矛盾;放大一起普通个案、借以攻击国家检察制度。

我们充分感受到了检察院某些人的“威力”,这种“威力”甚至使用到了法庭上。

庭上面对我们的合法辩护,公诉人越俎代庖,当庭恐吓要投诉律师;庭下旁听的“指挥官”又放言要吊销辩护人的执照;庭审过程某些人员更是向广州司法局施压,我们也收到来自广州的短信。

我们对检察院某些人上述种种做法法感到非常不可理喻,特向阁下澄清以下事实。

第一,是检察院某些人,而不是主办律师在操纵媒体、干预司法公正

我们没有在网上公开案件资料,仅仅是表明态度,如果这是违法,那检察院的《起诉书》是不是违法?

我们在一审开庭前,在网上发布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并不违法,为什么检察院某些人可以力邀各路媒体,连发通稿,做有罪推定,而律师不能在网上自己的空间留言?难道律师是为检察院服务或者也受检察院监督?

律师介入本案之前,检察院某些人集结邀请二十多家媒体前往一审旁听。

是谁最初将媒体引入本案?转而控制媒体?继而恐吓律师、噤言律师?

以上所有事实说明,检察院某些人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特殊需要选择是否允许媒体监督,当自以为违法事实被完美掩盖的时候就以正义使者心态自居,当真相被完全暴露的时候立马扯下遮羞布,力控媒体、恐吓律师,以王者姿态现身。

第二,是检察院某些人冤办公安干警,而不是律师挑起公检两家矛盾。

律师一再请求有关领导,揭示本案事实真相,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力促公检和谐化解矛盾,但是,检察院某些人却依据牵强的 “借口”控告一位奉公执法的警察,并将其送上法庭。

检察院的职责本应是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但却见真相暴露,案情进展一旦不利于己转而诬蔑律师,转移视线。

维护公安干警的权益本事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但是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制造虚假证人证言,对合法执法的公安干警制造冤案。律师深入调查,多次致函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却遭到人为阻扰、甚至恐吓、打压。

检察院某些人非法制造冤案打击公安干警是维护公检和谐关系?律师调查事实真相,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反倒是挑起公检两家矛盾的违法行为?

本案种种事实不在证明检察院某些人在用违法犯罪手段冤公安吗?请问究竟谁在制造公检两家矛盾?

第三,是检察院某些人无端冤造一起“重大敏感案件”,而不是律师放大个案。

律师介入本案之后曾向检察院发函,请求和谐化解矛盾,以免扩大影响,但是检察院某些人一开始就力邀媒体,蓄意造势。

律师在所有提交的法律文书中,一再坚称雷庭本为一次普通的出警,一次合法的奉公执法行为(见辩护词等),但是检察院某些人毫不理睬律师的意见,请示上级领导批示,将案件列入重大敏感案件。

雷庭本是一次普通的合法出警,但本案一开始就是在省政法委书记肖若海的批示下,成立专家组调查“雷庭事件”。

第四,是检察院某些人滥用权力,而不是律师 “攻击”国家检察制度。

国家的检察制度是不是已极度完美?从个案反思制度不是法律人的职责吗?律师指出法律缺陷是 “攻击”国家制度?还是某些人对律师欲加之罪?

我们认为地球上没有最完美的制度,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指出制度缺陷都是合法行为,此案不是暴露出制度性漏洞吗?

如果国家法律制度是十分完美,毫无缺陷的,为什么现在还要修正刑诉法?

检察院某些人滥用起诉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律师调查真相,善意建言,合法辩护,相比之下究竟是谁在“攻击”国家制度已经很清楚了。

所有事实表明:

是检察院某些人在操纵媒体,恐吓办案律师,向法院施压,干预司法公正。

是检察院某些人在制造冤案,打击合法执法公安干警,制造公检两家矛盾。

是检察院某些人将公安干警一次普通的执法行为制造成一起 “重大敏感案件”。

是检察院某些人滥用职权,非法起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破坏国家制度。

我们期待并相信阁下定能查清事实真相,辨明是非,以正视听。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手机:138027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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