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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之王者之辩挑战强权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之

王者之辩 挑战强权——“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之名案鉴赏

(本案先后发表在中国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2004年的中国刑事司法中,福建省泉州市农民妨害公务案无疑是一个具有社会轰动效应的案件,又被称为“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 从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伊始,媒体便对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的进展情况作了大量的报道,引起全国上下各方的广泛关注。该案之所以受到关注,在于它具有典型的政治意义和时代特征,又正处于“中国依法行政万里行”的风口浪尖,而其辩护律师的精彩庭辩也代表了当代中国刑事律师的最高水平。

案情介绍

各方议论

从法律实体上讲,该案的焦点在于,泉州市公路局究竟有没有扣车权?如果有权,那么在其他要件符合的情况下,郑锦山、黄金培等人的“妨害公务罪”就成立;如果无权,那么公路局就是违法行政。关于这一点,法院认为《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拒不缴交车辆通行费,且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采取暂扣车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泉州市公路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据。而辩护律师和专家论证认为:虽然《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中有与拖欠公路规费有关的暂扣车辆强制措施的规定,但这一强制措施的前提必须是所扣车辆“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但综合分析该条例的内容和内在逻辑,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仅应指养路费,不包括通行费。因此,即使不交通行费,公路稽征机关也不能扣车。

案件之外,媒体与舆论也各执说法。案件之初,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大都集中于对被告人欠缴通行费以及强行闯关的谴责。然而,随着案情的深入挖掘,媒体的关注焦点也由案件本身转移到其背后的更深层次,诸如收费站的设置、市公路局的权限、行政干预司法、相关领导利用权力寻租等问题随之浮出水面。一桩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被赋予了更多的符号性色彩。公路稽征机关到底有没有扣车权到目前为止仍无定论,但是从舆论的倾向来看,更多专家、律师以及群众更加偏向于认为此案是违法行政。因此,法院的判决打破了人们的心理预期,立即激起了公众与媒体的“口诛笔伐”。抨击的矛头首先指向了作出判决的XXXX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另有别情、法院是否存在着司法不公,成为人们最大的疑问。有网友说道:“要是没有后台,这个市的检察院、法院以至一些媒体,会如此步调一致吗?正是因为有 “黑把手”介入,一手遮天,违法行政且逼供刑讯才会导致错判。假如我是法官:应严肃处理违法行政、弄虚作假的不正当行为,释放清清白白无罪含冤、有口难言的百姓。”“当事人家属不远千里去广东请律师辩护,而不是在附近请律师,案后的背景可能错综复杂,更可能涉及重大利益,是不是有一个行政干预的手在操纵呢?而这个手与公路局是什么关系呢?虽然涉案车主郑XX是惠安县人大代表,可以说是一个风云人物,然而与泉州市公路局比较,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究竟如何建立?”……民愤固然缺乏理性,有时甚至是极端情绪的发泄,但是至少能让我们带着审慎的态度来重新审视和批判案件。

简要点评

的确,透过该案暴露了不少问题。我们来搜索几个关键词:泉州市惠安县人大代表、原东园村党支部书记;公路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仅仅是这几个特殊的身份,就不得不让人产生联想。

首先,法院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已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案件所折射出社会黑暗与光明、丑恶与善良的斗争,深刻透视了从人治过渡到法治这个转轨时期的特征。实际上,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导致错判的原因是法官不懂法,枉法?还是另有隐情。抑或背后有一只“黑手”操控着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使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司法失去了独立性?我们不得不追问。法院之所以难以独立,归根到底仍是其人事权和财权被掌握在所在地党政高层手中。法院的人事变动由法院内部党委讨论后报送政法委、组织部和人大层层审批;法院院长职位更主要由所在地党委常委决定。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审判必然要受到行政机关意见的左右,所谓衣食父母,法官如果一意孤行,其结果就可能是“丢饭碗”、“断粮”。我们经常高呼要司法独立,可是如果人事权和财政权无法独立,那司法独立永远只是南柯一梦。本案中,公路局一方与政法委高层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倘若政法委方面对法院稍作“点拨”,法院方面即使想依法判决,估计也要面临巨大的风险。而即使是法官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在百姓看来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并不会获得一世英名;但倘若违反了地方政府的指示,那恐怕连饭碗也保不住。法官也是人,并且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这种情况之下,衡量利弊自然就有了结果。司法的独立说到底也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司法和行政如若不依法办事,那么人治的任意性必然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地方为保全利益不惜和中央冲突。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些“官大爷”对这么一起小案趋之若鹜、执迷不放?这场官司是不是正如当地老百姓所言,关系到某些单位、某些人的重大利益?是不是二审翻过来,判决妨害公务罪名不成立,那某些单位以后再也不能乱扣车、乱罚款,一年少创收几千万?是不是深挖下去,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抽出一串惊天窝案,打破已有十多年的、难得的官场平静?实际上,这仍是利益之争的问题。此案一波三折,被告人在本地无法请到律师,甚至辩护律师还受到人身威胁;本应处在受害者地位的黄培金等农民不仅被入罪判刑,并颠倒地高呼违法行政者为“英雄”,所有这一切均是既得利益者操纵的结果。据称,此案正值温家宝总理提出“依法行政”之际,因此该案也得到了上级领导的极大重视,福建省政法委书记也在律师意见书上签字不构成妨害公务,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慎重处理此事。然而,上级的意见仍然没能阻止地方机关的我行我素。根本原因在于地方对于利益的争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并且一旦按照上级的意见按章查办,那将会牵扯出更多的黑幕,其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顶风做浪或许还有一丝生机,不仅可以保全自身,还可保全既得利益。众所周知的“陈良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律师行业的现状。律师站在司法阵地的最前线,本应该铁肩担道义,信守法律的权威和正义,以大无畏的精神坚持真理。然而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能够仗义直言、不畏强权和黑恶势力,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己任,以维护民权、民生为目的的律师实在是凤毛麟角。目前律师行业呈现出太多的功利色彩,律师的角色更多的变成了一个经济人而缺少了社会责任。值得庆幸的是,本案的被告人找到了这样敢于对强权说不的律师。他们不仅有着法律人直面强权的气魄,更有着精湛的法律执业技能。接手案件后,他们没有四面出击,而是紧紧抓住了公路局违法行政,黄培金等农民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这一核心;面对强势的地方行政干预,以及执法、司法人员的“法盲”行为,他们一反常规地引经据典、长篇大论,甚至寻找中国著名的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并且还发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媒体监督热潮,三管齐下终于将被告人的刑期降到了最低。难怪参与此案辩护的青年律师卢愿光律师在案后会感叹到:“介入该案时,自己执业的时间还不长,有幸参与该案全程的辩护,不仅使我的庭辨能力得到了极大的锻炼,也对中国现实的状况有较深了解,更让我深刻体会到律师不畏强权,追求正义使命和职责”。

最后,笔者欲借用本案的辩护律师王思鲁律师的一段题记来结束行文:我们不甘平庸,那是生不如死!我们不屑吹嘘,那是随时爆炸的气球!我们以豁达的胸襟拥抱世界,尊重权威但不盲从屈服!我们执着于推动社会进步,渴望成为总统!我们用满腔的热血,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成就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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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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