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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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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6)绍中刑初字第80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雄智,男,195721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系丰盛投资有限公司、长宝(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宝(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保税区长宝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广州长之宝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原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广州市xxxxx号大院xxxx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714被刑事拘留,同年818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浙江盛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子军,男,1965113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大专文化,系丰盛投资有限公司、长宝(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原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勘xxxxxB。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41被刑事拘留,同年55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某某,浙江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0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犯诈骗罪,于20067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钱某某

审判员  戴某某

审判员  陈某某 

00七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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