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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烟草类非法经营案”裁判要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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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涉案烟草制品价值估算结果的司法审查和认定

裁判要旨: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审理中,虽能够查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价格区间,但据此难以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而结合涉案烟草专卖品质量检测结果和销售价格区间等证据,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估算价值认定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又明显过高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等其他标准,综合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程度,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二:持证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的定性及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认定

裁判要旨: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草的,不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从业经验丰富、购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可以视情推定被告人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

案例三:行为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的应根据犯罪数额从一重处罚

裁判要旨: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从形式上分析,已经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而这些都源于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行为——无证贩卖假香烟,即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想像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被告人姚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相比之下,非法经营罪为重罪,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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