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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来看江苏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2-21


从案例来看江苏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曾杰律师  林安琪

 

导语:

情节轻微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对于“情节轻微”的认定,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具体的标准。因此,从实际判例来总结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情节轻微”的情形对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理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笔者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对江苏省非法买卖外汇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在这些案件中,虽然案件金额都达到了非法买卖外汇追诉标准,500万人民币,但都因为“情节轻微”而不被起诉。通过这些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供各位读者参考“情节轻微”的适用情形。

正文:

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所谓的“酌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是否起诉具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从法理上来看,在我国,犯罪行为在特征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满足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江苏省非法买卖外汇酌定不起诉案例

1. 【不起诉要旨】被不起诉人A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从犯情节。A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A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是提供银行卡、提供信息、充当司机等辅助行为,是从犯。

【案号】仪检刑不诉(2021)1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A在明知同案人B(另案处理)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仍然非法买卖港币的情况下,仍实施为同案人B提供转账银行卡、通过参加相关微信群为同案人B提供相关港币买卖信息、接送同案人B提取现金等帮助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62377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A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自首;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A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

【检察院认为】本院认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A被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不起诉要旨】A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归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案号】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A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未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高于国际汇率价格,按交易金额1美元收取0.02元人民币的比例向被告人B、C倒卖外汇,销售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010322.22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371.98元。

被不起诉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认为】本院认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3. 【不起诉要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案号】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A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未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高于国际汇率价格,按交易金额1美元收取0.005元人民币的比例向被告人B倒卖外汇,销售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332206.053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821.17元。

被不起诉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认为】本院认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总结:

从上述江苏省非法买卖外汇的酌定不起诉案例来看,情节轻微的认定包括:从犯、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

在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认定“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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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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