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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二十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走私废物罪”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1-03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01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缓刑意味着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当事人最终能否适用缓刑,与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分不开。其中,司法案例能够体现出法院对某类犯罪行为适用缓刑的思路和习惯。本文归纳总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走私废物罪”适用缓刑案例的裁判规则,以便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02

在具体分析法院案例之前,我们先了解《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走私废物犯罪的当事人来说,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符合以上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走私废物案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03

一、行为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综合其他情节,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任某等走私废物案《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 法院认为:鉴于任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任某等上述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任某减轻处罚。根据任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任炯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04

二、行为人系从犯,且积极协助提供证据,并主动缴纳罚金,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天津金某某货代代理有限公司、玉田县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粤01刑初26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任职的天津高某1公司不具备进口固体废物资质、没有取得许可证,仍帮助闵某联系通关公司非法使用他人许可证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销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但孙某某是受雇佣而仅领取固定工资的员工,在单位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提供证据,为侦查机关节约了资源,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足额缴纳,上缴国库)。

类似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东升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粤01刑初378号】

05

   三、单位被认定为从犯,涉嫌废物被缴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友某某东公司等走私废物案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30号】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单位在本案中属于代理人的角色,是从犯,并且涉案废物均缴获在案,故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处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06

四、行为人被认定从犯,且未直接参与报关、清关行为,同时具有坦白、初犯、患有精神病等情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马某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2020)粤01刑初97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从境外采购废塑料后,委托他人代为报关进口,其虽为货主,但并未直接参与报关、清关行为,在整个走私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患有精神病等意见;……审理期间又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07

五、行为人有从犯,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照刑事审判政策精神体现了国家公信力及感召力,同时具有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情节,法院破格为行为人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郑某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粤01刑初419号】 法院认为:郑某某走私数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对照以往的类案判决,通常不能适用缓刑。但是,本案有从犯、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能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10.5万元,在审判阶段又能缴纳罚金50万元。同时考虑到郑某某是在《最高院、最高检、海关总署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限内,在泰国主动向该国移民局投案,依照公告的刑事审判政策精神,体现国家司法公信力和政策感召力,应当予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五十万元,剩余罚金三十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08

六、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结合行为人综合事实、情节,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叶某走私废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8号】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叶某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对叶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09

七、行为人有自首,涉案固体废物已退、避免了环境污染发生,主动缴纳了罚金等情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阮某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粤01刑初122号】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阮某某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固体废物已退运,避免了环境污染的发生,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以归纳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走私废物罪”适用缓刑案例的裁判规则主要为:重大立功,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以及悔罪表现等。

010

走私废物犯罪相对于其他类型走私类犯罪来说有其特殊性,其不仅侵害了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同时还侵害了我国国内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因此,此类案件事实、行为性质分析定性等更为复杂性,笔者通过梳理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有利于准确把握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问题裁判观点,有利于辩护律师为走私废物案件制定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和何天云律师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走私废物犯罪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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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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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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