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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Ⅱ)之二十──第一篇 决战法庭3.(3)法院的判决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 3.陈世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3)法院的判决书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3)法院的判决书

一个多月后,就在中国60周年大庆前夕,法院判决下落。乘着喜庆的气氛,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判决,我们也舒了一口气。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00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男,36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3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09331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30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周峰剑,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9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097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及其辩护人王思鲁、周峰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331,被告人陈世乘坐ET606航班由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走无申报通道。海关关员在对被告人陈世进行检查时,从其托运行李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3842,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现代象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160084.614元。

该院以当庭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依据,指控被告人陈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陈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世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陈世购买象牙制品并非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其行为会触犯刑法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观恶性较小。2.陈世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331,陈世携带在非洲多哥共和国购买的象牙手镯、手链等象牙制品乘坐ET606航班回国,到达广州白云机场后,在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的情况下,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在海关关员对其进行抽检时,其交代了行李中有用于送给亲朋的象牙制品一批。海关关员随即查获该批象牙制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现代象象牙制品3842,价值人民币160084.614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时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33l该局对被告人陈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验记录,证实2009331,该局经过X光机和开箱检查,在被告人陈世托运行李中查获疑似象牙工艺制品3.87千克。

3.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9331抓获被告人陈世的情况。

4.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该局扣押被告人陈世持有的象牙制品3842

5.象牙制品照片,经被告人陈世签认,证实照片上的象牙制品是其于2009331乘坐ET606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携带的入境的,其未向海关申报,该批象牙制品共重3842

6.机票及护照复印件,经被告人陈世签认,证实其于2009331乘坐ET606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

7.四川省**公安局及该局**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陈世的身份情况。

8.华南野生动物特种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本鉴定证明(编号:2009-157),证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送检的疑似象牙制品全部为现代象象牙制品,总净重3842。现代象象牙除能提供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所出具的特定的证明为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书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外,其余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被严格禁止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编辑出版的《野生动植物执法》,现代象象牙市场参考价为41667/公斤。

9.被告人陈世对其走私象牙制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世在海关关员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即主动向海关关员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陈世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陈世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走私象牙制品3842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海

审判员  马兴

代理审判员  张泊

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语

【金玉良言】刑事案件公检法关心的是罪名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一般不存在办错案。这种情况下,无罪是“难于上青天”,从轻、减轻则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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