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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经典案例之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2016年度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经典案例之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李泽民

导语按:

职务侵占案件是涉企类刑事犯罪的多发案件,由于其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法律在保护公司、企业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公司、企业却多有利用该罪名,借用公安机关的强制力量介入原属经济纠纷案件的行为。

简要案情:

杨某于1999年起进入XX集团公司工作,从2008年开始承包经营集团公司下属XX分公司,由总公司任命为XX分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有《承包经营协议》,承包经营时间为2008年----2012年。承包期满后,杨某继续担任XX分公司总经理至2014年离职。2014年11月,XX集团公司报案称杨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接受报案的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以杨某涉嫌职务侵占将其刑事拘留。

案件办理情况: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与杨某就职务侵占罪名、杨某与公司的关系,涉案财物的法律性质,杨某是否有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确立了本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律师参与了和公司的协商、谈判,更加全面细致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结合杨某妻子提供的书面材料,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关于杨某无罪的法律意见。

本案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杨X变更强制措施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

意义:

正确界定职务侵占案件中所涉财产的性质,可以准确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从而避免把一般的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这是办理职务侵占案件的有效辩点之一。

延伸阅读:关于杨X被控职务侵占一案之杨x无罪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X的委托,指派李泽民律师为杨X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杨X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恳请人民检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XX经侦所调查的经济问题实为杨某与举报单位XX集团公司之间的承包结算纠纷。杨X在本案中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

杨X与“XX集团公司”(以下称X公司)存在承包经营关系,杨X承包经营X公司XX分公司,承包期为2008年----2012年,共四年。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杨X每年上缴利费指标3万元。杨X完成指标后的剩余利润全权由杨X自行决定分配使用。

杨X在四年承包期内,均按合同约定上交了承包利费指标。且每年均有剩余利润。X公司至今未兑现杨X承包期的利润。

涉案的 AVXXX红旗车系分期购买,由杨X支付首付款后,报X公司彭XX总裁同意,由XX分公司支付分期,XX分公司支付的分期车款,最后从杨X的承包期利润或年薪中扣除。因此,XX分公司支付的红旗车分期车款实为杨X在公司的借款。红旗车的所有权应属杨X。

涉案 A DAXXX奥迪车,原系肖XX私人购买,上的XX分公司的户头,实为私车。肖离开XX分公司时,杨X同意购买。该款项系由XX分公司支付,但X公司彭XX明确指示该车款由杨X承担,今后在杨X的承包利润里扣除。因此,该车款的支付实质也是杨X在公司的借款。川A DAXX奥迪车虽是XX分公司的户头,实为杨X私产。

以上两车被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的重点,其原因在于X公司的总裁彭XX否认其知道分期支付的事情及指示奥迪车车款由杨X承担的事实,但是,X公司单方面的否认并不能掩盖事实真相,更不能作为认定杨X有罪的证据。

2013年下半年,杨X离开了XX分公司。杨X把XX分公司的情况给彭XX总裁讲后,他同意对杨X进行租金的补偿及利润的结算。经双方多次协商,双方对租金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杨X已实际领取。但双方未能就利润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至2014年6月,X公司的意见认为将已付租金,车款等与申诉人承包期利润抵销,双方互不追究。对此意见,申诉人没有同意。

关于房产的交接,杨X与X公司反复协商,并提供了多套参考方案,但X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靳XX关于结算的意见》《钟XX转述公司关于结算的意见》《杨X就房产问题的意见》《杨X的情况说明》《杨X的补充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这充分证明了本案公安机关调查所涉及的财产,均系杨X与X公司就承包期利润的结算,不论X公司采取何种说法,均不能改变本案经济纠纷的性质。

杨X在X公司供职达15年之久,仅因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X公司兑付承包期利润而与X公司产生矛盾。不论是作为承包人还是公司职员,杨X都明显处于弱势,在X公司停发了杨X的工资后。杨X无奈选择了离开X公司。

但矛盾的激化是由于杨X离开X公司后,进入到了XX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XX鑫公司就职,这直接导致了X公司将本案举报到公安机关,意图将经济纠纷枉作犯罪处理。

而受理本案的X经侦处显然受到了X公司的误导与蒙蔽,以拘留这种非常不恰当的方式介入到杨X与X公司的经济纠纷中来,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查明本案的事实,对本案正确定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泽民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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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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