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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宝交易广场特大火灾—皇某某被控失火罪之辩护案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十大经典案例之

X宝交易广场特大火灾

—皇某某被控失火罪之辩护案例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失火罪

【承 办人】:杨俊峰律师,担任嫌犯皇某某(化名)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 :

,作为中国最大的文具与工艺礼品批发市场“X宝广场”发生特大火灾,火势燃烧五小时,浓烟升腾数高,威胁数千居民,近千名小学生被紧急疏散,包括华南地区规模最为宏大的天主教教堂石室,也险些受到波及。

火情发生后,两位市领导亲临指挥抢险,市委市政府迅速作出批示,多个部门组成专案组,该广场的物业公司(本案的涉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皇某某被刑事拘留。

【承办过程】 :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当日即与涉事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会见,了解该单位的历史沿革及嫌犯的个人情况,翌日往看守所并多次会见嫌犯。其后,调取嫌犯的个人档案(包括军官证等)、体检报告、涉事单位与第三方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消防工程巡检保养测试服务工作单》、巡查记录等证据。

【承办结果】 :

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总结】 :

本案属特大火灾,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本地数家媒体连续报道,两位市领导亲临火灾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一位市领导亲笔批示。

因应此种情形,辩护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互为支持。法律意见书要点见下:

1、法定代表人的设立为民事法律上的一种制度安排,仅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仅代表企业行使或承担民事权利与责任,其责任构成与结果不适用于刑事领域。办案机关适用法律有误,不能当然的推定法定代表人就是刑法当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本案涉嫌的罪名也不适用单位犯罪,仅适用于自然人的犯罪。

皇某某在涉事单位没有担任行政与管理职务,不负有领导及管理的职责,并非消防安全的责任人,依据我国“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皇某某不应成为本案刑事追究的犯罪主体。

根据消防法、消防条例的规定,本案当中负有消防责任的责任方是四方,公安消防机关尚未作出火灾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对皇某某采取刑事追究的措施欠妥。

皇某某所在的涉事单位建立有消防安全的保障制度及巡查制度,已克尽消防的法定义务。

办案机关以“结伙作案”的理由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做法欠妥。

结合《法律意见书》的要点,在取保候审申请书增添以下内容:

1、皇某某为少校军衔的转业军官,为国家流过血,立过战功,受十数次嘉奖、两次评为优秀党员。

2、皇某某年近六十高龄,且已定居广州市,广州家中上有九十岁的老父亲,下有妻儿及孙女。

根据以上背景资料,结合本案指控涉嫌的只是非暴力的过失犯罪,缺乏主观恶性,没有侵害“被害人”、串供、潜逃等的可能性。由上可知,这样一位受我党我军多年培养与教育的老党员、老军人,已近耄耋之年的老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非常具有必要性。

3、黄某某患有严重的冠心病等疾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迫切性。依据广东省医学科学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于出具的《体检报告》显示(见证据材料:体检报告),黄镇中患有严重的冠心病、脂肪肝、骨质疏松性骨折危险性,平时须每天服用多种药物治疗,但基于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外界不能提供药物,只能由看守所供给简单的药物,其生命健康的状况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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