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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逸甲等涉嫌盗窃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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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黄逸甲等涉嫌盗窃案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逸甲之妻梁都樱的委托,指派律师周峰剑担任被告人黄逸甲的辩护人,出席今天庭审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黄逸甲,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对本案情况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案情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黄逸甲犯盗窃罪定性不准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皆有区别:

在主观方面,两罪虽都是直接故意但仍有区别。诈骗罪中行为人是具有诈骗故意。为了实施诈骗,行为人会精心编造谎言,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与被害人都有面对面的接触,被害人如果提高防范意识是能够避免上当受骗的。盗窃罪中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因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往往让被害人防不胜防。本案中,黄逸甲、陈亿恩、黄柄飞(在逃)等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是要去骗,而非是去偷。从谋划之初,他们就开始商量如何以假身份、假借口来引被害人上钩。在被蒙骗的情况下,被害人将挖掘机运到约定地点。其后行为人又骗取看守工人的信任,将挖掘机钥匙骗到手。整个犯罪过程行为人表现出来的都是一种欺骗故意而非盗窃的故意。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盗窃罪中行为人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本案中,区分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是否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对财产作出处分,将之“自愿”地交给行为人。

黄逸甲、陈亿恩、黄柄飞(在逃)在整个犯罪过程采用了“假身份、假借口”的虚构事实方式,三人经共同商策,分工配合,扮演不同角色,谎称租借挖掘机来挖鱼塘,骗取被害人蔡二林信任,让其将挖掘机运到约定地点。其后以请吃饭为由欺骗看守挖掘机的工人朱丁文、龚茂生,谎称由他们来看管挖掘机,意在使工人朱丁文、龚茂生陷入错误认识。而后两人信以为真,“自愿”交付挖掘机钥匙。在成功骗得挖掘机钥匙后便用拖车将挖掘机拉走。

因此,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完全是基于朱丁文和龚茂生受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将他们管理控制下的挖掘机交付所致,从而使被告人陈亿恩、黄逸甲及黄柄飞的诈骗挖掘机得手。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提出诈骗挖掘机的犯意首先是由黄柄飞(在逃)提出的,庭审中被告人陈亿恩说是黄逸甲首先提出的与证据不符,且陈亿恩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此说更加不可采信。

被告人陈亿恩在供述中多次提到是黄柄飞首先提出要去诈骗挖掘机的,被告人黄逸甲在刚才法庭调查时及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也印证该点。

在被告人陈亿恩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黄柄飞说他老家那边有块工地,需要挖掘机,叫我们想法骗一台上去做工程”(至18时40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黄冠辉、周贻强对陈亿恩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9、10行);

在被告人陈亿恩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黄柄飞说他的老家那边有块工地,需要挖土机,叫我们想法骗一台上去做工程”(至19时40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黄冠辉、周贻强对陈亿恩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3、4行);

在被告人陈亿恩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是黄柄飞提出来的,他说他老家岑溪有工程做,于是我和黄逸甲、黄柄飞就一起商量到广东骗挖掘机”(至17时26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周贻强、黄冠辉对陈亿恩的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6—8行);

在被告人黄逸甲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黄柄飞说他老家那边有个叫‘阿水’的人要挖掘机,叫我们在广东这边搞台挖掘机过去,可以卖二三十万元钱,就算没有人要也可以在广西岑溪那边找到工程来干”(至10时10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周贻强、黄冠辉对黄逸甲的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4—6行)。

综合以上被告人陈亿恩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和被告人黄逸甲在法庭调查及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虽然被告人陈亿恩在庭审中供述称黄逸甲首先提出去诈骗挖掘机,但其供述与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三份讯问笔录完全不一致。被告人陈亿恩为何在庭审中要做出与其之前不一致的供述?推其内心,无非就是想竭尽全力减轻自己的罪责,铤而走险,翻供抵赖。我们相信法庭已经注意到被告人陈亿恩的当庭翻供陈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由此可看出被告人陈亿恩未真正悔改悔罪,其将责任推给被告人黄逸甲的供述难以采信;反而两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高度一致,可反映出由黄柄飞提议诈骗挖掘机的事实。

三、本案为共同犯罪,但根据目前所调查的案件事实,无法反映出二被告人和黄柄飞谁系主犯谁系从犯。

本案中首先是黄柄飞提出诈骗挖掘机。其后他们便共同商量,互相分工配合,共摊费用,共分利润,一同实施犯罪行为。

在被告人陈亿恩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我们三人分工合作,再想法拉回黄柄飞的老家”(至18时40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黄冠辉、周贻强对陈亿恩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11行);“我们三人平均分摊费用,得手后的利润平均分配”(同上,第2页,第16、17行).

在被告人陈亿恩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我们三人分工合作,再想法拉回黄柄飞老家”(至19时40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黄冠辉、周贻强对陈亿恩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5行);“我们三人平均分摊费用,得手后的利润平均分配”(同上,第2页,第12行)。

在被告人陈亿恩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于是我和黄逸甲、黄柄飞就一起商量到广东骗挖掘机。事先我们三个人分好工,黄逸甲就扮成老板联系挖掘机主,把挖掘机骗到博罗县龙华镇。黄柄飞扮成是黄逸甲的弟弟,他会开挖掘机,他负责把挖掘机开上拖车拖走,我就扮成是黄逸甲的工人带那挖掘机的两个工人去桑拿引开他们,之后我们就把挖掘机骗走”(至17时26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周贻强、黄冠辉对陈亿恩的讯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1—7行);

在被告人黄逸甲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我和黄柄飞,陈亿恩三个人商量好要诈骗一台挖掘机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分好工和办好角色。我以老板的名义要租挖掘机与事主联系,黄柄飞就负责把骗来的挖掘机拉回他老家销赃,陈亿恩就负责在实施诈骗的时候引开看机的工人。”(至10时10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周贻强、黄冠辉对黄逸甲的讯问笔录,第2页最后一行;第3页,第1—4行)。

在被告人黄逸甲的讯问笔录中,其提到:“我们三人就商量好诈骗一台挖土机,分好工。我负责以老板的名义联系挖土机;黄柄飞负责销赃,陈亿恩负责引开看机工人。”(至11时29分,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周贻强、黄冠辉对黄逸甲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12—14行);“共花费20000元,我们三人平均摊分,准备卖了钱后也是平均分配”(同上,第3页,倒数第6、7行);

根据以上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本案中被告人黄逸甲、陈亿恩和黄柄飞是共同商量谋划诈骗事宜,互相分工配合,共同承担费用。他们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整个过程中每个人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从上述事实看,难以区分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只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他们三人应当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黄逸甲事后并没有再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亦没有从非法获得被害人财物中分得任何利益。

根据被告人陈亿恩的供述,在骗取被害人的挖掘机后,被告人陈亿恩又致电被害人以提供挖掘机消息为由要求其支付六万元。后来,其又再次致电被害人,就告知挖掘机下落,骗得被害人转账5000元。但是,被告人黄逸甲并没有参与以上行为,其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

五、被诈骗的挖掘机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

六、被告人黄逸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黄逸甲是初犯,此前无犯罪前科。

七、被告人黄逸甲在庭审时已向法庭表达了其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并庭审后全额缴纳了罚金,足以看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逸甲依法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同时,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黄逸甲并非是犯意的发起者,也并非是主犯;被告人黄逸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并已全额缴纳罚金,主观恶性小。此外,被告人黄逸甲家庭经济困难,上有年近80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正分别读幼儿园和小学的子女要抚养,其妻子梁有科又待业在家。被告人黄逸甲作为其家庭经济的唯一支柱,一旦垮下,无疑对这个五口之家是一次严重的打击。法律冰冷严峻,可人心温暖有情,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黄逸甲以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黄逸甲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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