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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典案例: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8-06

2016年度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经典案例之

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主办律师:黄坚明、梁栩境

导语按:

2015年5月14日,隶属广州黄埔海关的老港海关对一宗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46.866千克芬太尼毒品。此案是海关部门查获的首起走私芬太尼毒品犯罪案件,又案发于“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且芬太尼药理作用是吗啡的50至100倍,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标准,1克芬太尼相当于40克海洛因,为此,该案便被数百家媒体报道为“相当于1.87吨海洛因”的毒品大案,更是中央电视台于“6.26”国际禁毒日当天报道的全国性大案。经办律师辩护压力极大,而当事人甚至面临“要么生、要么死”的窘境。

案情:

2015年5月14日,隶属广州黄埔海关的老港海关在对1票申报品名为手袋、腰带、椅子的货物进行查验的过程中发现,6箱鞋子、衣物等货物中夹藏着可疑白色粉末。经鉴定,白色粉末共计72.013千克,其中46.866千克检测出芬太尼成分。芬太尼为阿片受体激动剂,属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药理作用是吗啡的50至100倍,为国家严格管控的麻醉药品。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标准,1克芬太尼相当于40克海洛因,涉案毒品已经鉴定为芬太尼,重达46.8千克,相当于1.87吨海洛因,数量非常惊人。

为此,黄埔海关高度重视此案,立即着手组织代号为“5.14”的打击芬太尼毒品走私专项行动。黄埔海关办案人员以涉案的广州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侦查工作,并认定:该案涉及国内2个经营单位、2个货代公司和1个报关行,涉案人员众多,环节错综复杂;该案团伙利用长期从事外贸建立的语言特长和客户关系优势,同境外犯罪分子勾结,将毒品芬太尼夹藏在普通货物中实施走私犯罪。2015年5月26日,当事人吴某某(化名)涉嫌走私毒品被刑事拘留,全案共四名疑犯被刑拘,且吴某某被认定为“首犯”。

意义:

这是涉及46.866千克芬太尼毒品的大案,是经央视等数百家媒体广泛报道、却全案无一人被判刑的惊天毒品大案。一旦吴某某等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现实国情下,其必将面临死刑或极高刑期的刑罚,但经辩护律师强有力的辩护,全案无罪辩护彻底成功,全部无罪释放。辩护律师和吴某某利用短短的一个上午的会见时间,充分沟通了案件事实,确定案件辩护策略事宜,且坚信吴某某是无罪的,并从“吴某某系被蒙骗的”和“吴某某主观上系不明知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因在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在手上没有卷宗材料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结合会见吴某某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和在案的证据,综合运用法理、说理、推理等手段对全案展开强有力的辩护,最终“狙击批捕”成功,办案机关最终也撤销了此案件,实现了全案无罪辩护彻底成功的辩护目的,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辩护律师根据此案“一波三折”之案件办理过程,撰写了《央视报道“1.87吨”毒品大案当事人获“无罪释放”办案有感》等刑事实务文章,再后据此案所撰写的《毒品犯罪无罪辩护中的“主观明知”证据认定标准及如何有效辩护——从两起“不捕”案例谈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一文,获广州律协理论成果奖。

延伸阅读:

1.《广东黄埔海关查获国内首例“芬太尼”毒品走私案》

2.《关于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3.《关于建议终止侦查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4.《关于贵院正在审查逮捕的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

5.《关于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6.《央视报道“1.87吨”毒品大案当事人获“无罪释放”办案有感》

7.《毒品犯罪无罪辩护中的“主观明知”证据认定标准及如何有效辩护——从两起“不捕”案例谈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

律师办理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捕”释放、无罪辩护成功实录

一、家属办妥委托手续

2015年6月16日下午两点,吴某某家属与辩护律师洽谈沟通后,办妥案件委托手续事宜,此前其家属已委托的多名律师均被解聘。

二、“一次会见”掌握核心案情

2015年6月17日早上,辩护律师会见吴某某本人,与其详细沟通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并确定案件辩护思路等辩护事宜,当天下午则去海关部门处理备案手续事宜。

三、“加班加点”撰写法律文书

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包括端午节、父亲节三天假期,辩护律师全天加班,撰写了建议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等多份法律文书。

四、有效辩护但“取保未成”,案件一波三折

2015年6月17日下午,经办律师去去海关部门处理备案手续时,向海关部门领导提交《关于建议终止侦查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和海关部门相关领导当面沟通,力陈吴某某是无辜的,被蒙骗的,其是不知情的。2015年6月24日中午,海关缉私局通知吴某家属前往海关办理吴某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但2015年6月25日,海关缉私局内部再讨论后又决定,本案仍需呈送市检察院审查逮捕。2015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央视专门报道此案。

五、迎难以上,拨云见日,当事人获“不捕”释放,现此案已撤销

2015年6月29日,辩护律师一早赶到市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贵院正在审查逮捕的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并拿到了市检察院出具的签收回执。2015年6月30日下午,辩护律师准时来到市检察院,全程“脱稿”向经办检察官陈情案件,详细陈述吴某某是如何被蒙骗的,哪些事实和理由可证实吴某某是不知情的,案件存在哪些明显违背生活常理之处,而真正的“大毒枭”是如何狡猾,如何“欺骗”吴某某的,吴某某涉案行为又是如何的合情合理,整个“陈情”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

直到2015年7月2日晚上九点多,辩护律师才收到吴某家属确认的信息,说吴某某已获释放。2016年6月30日,黄埔海关已正式撤销此案,吴某某也被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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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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