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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仲涉嫌合同诈骗、盗窃案(从轻处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杨永仲涉嫌合同诈骗、盗窃案(从轻处罚)之

律师意见书

(2006)粤环经律意字第195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杨永仲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预审科正在侦查的杨永仲涉嫌诈骗案中依法给杨永仲提供法律帮助。在出具对此案的律师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贵局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杨永仲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 从杨永仲行为动机角度考虑。

据了解,杨永仲因轻信他人所说代签名字,事成后可以分给他2万元的劳务费,但他人并没有告知是什么事情要其签名,其更不知道他人的行为性质。杨永仲是受他人蒙蔽之下参与了涉案行为,其主观上是否欠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

二、 从杨永仲的行为性质角度考虑。

据了解,杨永仲只是按他人的安排而签名,至于签名的文书是什

么内容,其并不清楚,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其签名后并没有获得任何的劳务费用,杨永仲的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否不以犯罪论处?

三、 从杨永仲的行为获利的角度考虑。

杨永仲被他人利用,但没有任何的获利,其本身也是“受害者”。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数额犯,即使受蒙骗参与了“诈骗”,因没有占有他人的财物,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四、 从杨永仲的身体及关押状况角度考虑。

杨永仲的身体一直不太好,患有严重的关节炎等慢性疾病,特别关押后,所处的特殊环境,发作的频率更高,生活极其痛苦。

综上所述,请求办案部门可否考虑对杨永仲取保候审?如不能取保候审,可否考虑杨永仲的身体及关押的状况,尽快结束该案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及审判?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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