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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东被控诈骗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19

申 请 人:谢政敏

申请事项: 

变更被告人吴某东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辩护人已将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关审限的规定制成表格附后,依据附表,可知本案历次一审、二审均严重超过审限,对吴某东的羁押也已严重超期。本案对吴某东的羁押已经严重超期:自2012年9月29日吴某东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被羁押5年零4个月。从原审法院2013年5月18日接收本案至今,案件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已4年零八个月,严重超过法定审限,对吴某东也已严重超期羁押,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一、本案第一次一审、二审超过法定审限

1.本案第一次一审超过审限

由附表可知: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正常审限最多3个月,符合法定延期条件的,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也就是说一审案件审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本案被告人吴某东被控罪名为诈骗罪,不可能被判死刑,也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也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不符合延期条件,故本案一审审限最多为3个月。

卷综显示: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18日接收本案,至2013年8月18日审限届满,原审法院直至2013年10月14日仍未审结本案,已经超过审限1个月零26天。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将案子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最迟于一个月以后,即2013年1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则自此开始重新开始计算审限,至2014年2月14日3个月审限届满,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宣判,历时1年零5个月,超出审限1年零2个月。

2.本案二审也超过审限

由附表可见,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正常审限为二个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延期2个月,即二审审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如前所述,本案不符合法定延期条件,应按正常审限计算。

卷综显示:因不服一审判决,吴某东提起上诉,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移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审限至2015年8月份左右届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历时约6个月,超审限约2个月。

二、本案第二次一审及二审也超过审限

 卷综显示,第二次一审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则本案审限至2016年1月12日届满。一审于2016年4月11日结案,历时5个月零29天,超审限2个月零29天。

第二次二审也超过审限。卷综显示,一审2016年4月11日作出判决,吴某东提出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裁定发回重审,历时约6个月,超过审限约3个月。

三、本案第三次二超过审限

某某市中院于2016年11月2日将案件发回重审,审限大约至2017年3月届满,一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历时约5个月,超过法定审限约2个月。

吴某东于2017年4月20日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发回重审,历时约8个月,超审限约6个月。

综上,被告人吴某东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迄今(申请之日)已被羁押5年3个月零11天。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18日立案,先后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历时4年零4个月,远远超过了法定审限。抛开吴某东是否构成犯罪不谈,单对吴某东的羁押已严重超期。

四、原审法院应依法释放吴某东或者为其变更强制措施

依《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据此,辩护人认为即便本案需要继续查审理,亦应对吴某东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据此,辩护人认为抛开吴某东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极大争议不谈,自吴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迄今,已被羁押达五年以上;2013年5月18日案件移送原审法院后,先后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迄今已达4年零4个月,远远超过了法定审限,对被告人吴某东的羁押也严重超期。即便本案还需继续查证、审理,释放吴某东或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人现依法申请院对吴某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认为继续羁押吴某东没有超出审限的,书面答复说明没有超出审限的理由和依据。

此   致

河南省新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政敏

 2017年1月18日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限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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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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