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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某某、W某某等人对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犯罪之 法律问题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1-30

倪菁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关于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被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疑难法律问题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在微博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散步虚假信息,并长期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对A某某、E某某、F某某进行辱骂、恐吓、诅咒 ,同时,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纠集多人频繁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单位进行滋扰,到A某某的家中进行打砸,严重扰乱社会公众秩序。

C某某、W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虚假诉讼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B某某、D某某确实与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存在民间借贷的行为,但B某某、D某某以归还C某某、W某某的全部借款。B某某、D某某与C某某、W某某之间不在存在借款关系,但C某某、W某某掩盖归还大部分借款的事实,捏造B某某、D某某未还款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造成D某某、B某某名下财产被执行的严重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D某某、B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案中,C某某、W某某等人在对B某某、D某某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并不满意,便想要使B某某、D某某受到刑事追究,但其深知经过民事诉讼的借款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刑事立案,便指使C某1,捏造B某某、D某某诈骗,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同时利用关系向办案人员施压。

事实上,B某某、D某某与C某1和M某某实际借款只有150万(C某1 100万,M某某50万),2017年1月前已归还总计140万余元(C某1归还120万余元,M某某归还20万余元),直到2017年初,B某某、D某某二人还一直在归还C某1剩余的20万元。B某某、D某某二人根本不存在诈骗事实。

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主观上完全明知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但依然通过各种手段达到使B某某、D某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效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四)恶势力规定《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以威胁、恐吓为主要手段,在微博公开散步B某某、D某某诈骗的虚假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长期轰炸、辱骂、诅咒A某某、E某某、F某某等人。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纠集多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场所,A某某的家里打砸、闹事。整个事件的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给B某某、D某某、A某某等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C某某、W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恶势力。

 

二、案件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C某某、W某某长期居住在某某地。现控告人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报案,请求对C某某、W某某等人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前述四项犯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代理律师:

2019年11月24日


附件2之证据材料目录

C某某、W某某等人对A某某B某某、D某某

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等犯罪之刑事控告证据材料






类别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页数

页码

主体情况

1

控告人身份信息

控告人身份



2

C某某户口本

犯罪嫌疑人一身份情况




3

W某某的身份证

犯罪嫌疑人二身份情况




书证

4

银行流水

虚假诉讼、诬告陷害情况



5

短信,拨打的电话情况

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




6

微博内容

恶势力、寻衅滋事




7

微信内容





8

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





9

录音、录像





10






 

 

 

 

 

附件2:证据材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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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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