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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情况反映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04

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政敏,执业证号:14401201610802318,是河南省H市R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杨某、童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办案机关存在没有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不及时回复辩护人的收集、调取证据书面申请的问题,请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关注此案,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一、办案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嫌疑人杨某的主要“诈骗”事实就是杨某、童某等涉案人员在严重资不抵债,没有偿还涉案借款的能力下,故意向被害人李某借款。侦查机关同时认定,杨某严重资不抵债,不具有偿还涉案借款的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认定杨某严重资不抵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杨某、童某对外有高额负债。

2.杨某、童某在借款时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

但是,辩护人在详细阅卷后发现,卷综中仅显示杨某、童某在借款时对外负债463万元的证据(数额有待进一步核实),却没有任何办案机关对杨某、童某等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在没有调查清楚涉案人员资产状况的情况下,便想当然地认为涉案人员严重资不抵债,不具有偿还涉案借款的能力,办案机关这样的办案逻辑显然是严重错误的。

据杨某及其家属介绍,在借款时,杨某对外有一千多万元的有效债权,在禹州市区及其老家禹州市顺店镇还有两处房产,同时还在艾某、尚某处存放有价值不菲的钧瓷,还在老家经营有家电超市。这还仅仅是杨某个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属实,抛开童某的资产状况不谈,单凭杨某个人的经济状况,偿还涉案借款都不是问题。

另外,根据杨某的介绍,2014年5月本案涉案借款发生前,李某先后借款给杨某七、八百万,本案涉争的350万元借款即为李某和杨、童二人大量借款中的一部分。据杨某介绍,本案涉争借款中有230万元借款为杨某、童某二人向李某的历史借款,后经双方协商,在2014年5月至8月期间,将没有偿还的历史借款的本金及利息重新打了借条予以确认。也就是说上述230万元借款系历史借款演变而来,不是新的借款。卷综显示,李某在笔录中虽然对于此230万元的由来予以否认,但是认可杨、童二人之前向李借款累计五、六百万元的事实。尽管李某坚称此230万元发生在2018年,不是历史借款,但是我们在卷综中没有发现任何上述230万元款项的交付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上述230万元借款到底是历史借款还是新借款严重存疑。

为此,辩护人于2018年5月9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本案承办人寄送了两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对杨某、童某二人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杨某、、李某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调取杨某所有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以核实本案涉争230万元是否是历史借款演变而来。经辩护人向办案人员核实,H市R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上述两份调取证据申请书。同时,辩护人得知,R区检察院于5月份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已侦查完毕,移送R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辩护人在对补充侦查卷综进行查阅时发现,侦查机关仅调取了杨某在涉案借款发生期间对外的部分债权凭证(累计八百多万),但是对于房产、钧瓷、家电超市等相关方面的事实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核实,对童某的财产状况则完全没有调查核实,对李某、童某二人的历史借款情况及偿还情况也完全没有调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从本案来讲,嫌疑人杨某、童某在借款时的财产状况如何,是否具有偿还涉案借款的能力是衡量杨、童二人是否严重资不抵债,是否具有诈骗行为,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因素,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如此重要的事实,办案机关却没有调查、核实,显然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办案机关没有及时回复辩护人的收集、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依《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辩护人已于2018年5月9日向R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但是办案机关仅调取了杨某的部分债权凭证,对辩护人的其他申请完全没有收集、调取,也没有依法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为确保本案依法、公正办理,维护嫌疑人杨某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错案,辩护人特致函贵领导,请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督促办案机关全面收集、调取证明嫌疑人杨某、童某有罪、无罪的各项证据,及时回复辩护人的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本案,切实维护嫌疑人杨某的合法权益及辩护人合法的执业权利。

反映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政敏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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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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