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质证意见和发问提纲 >> 内容

胡某娜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补充质证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6-03

【2016】粤0#刑初##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州某缉私局于2016年5月16日向贵院提交了《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辩护人已经从贵院查阅了该份材料,现针对该份新证据提供补充质证意见:

1.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系公安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高于广州某缉私局在鉴定过程中执行的《质量手册》《鉴定文书管理程序》,本案的司法鉴定应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所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13#号《理化检验报告》的鉴定过程违法。

2. 《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主张其执行《质量手册》《鉴定文书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司法鉴定,但却没有将这两份文件附卷,且这两份文件属于广州某缉私局的内部文件,辩护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3. 郑某只是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鉴定人应当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规定,《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虽然声称郑某有鉴定人资格且其鉴定人资格证书编号为HG##,但其资格证书在本案证据材料中并无附卷也没有补充提交,不能证明其符合鉴定人的法定资质。

4. 《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的落款是“郑某、林某国”,即13#号《理化检验报告》的制作人、鉴定人,在辩护人主张13#号《理化检验报告》的鉴定过程违法、鉴定人不具有法定鉴定人资质的情况下,郑某、林某国属于与13#号《理化检验报告》最终是否被采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缺少相关书面材料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其对13#号《理化检验报告》合法性的说明不应被采信。

综上所述,《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关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的说明内容缺少证据予以证明,不应被采信,因此穗#缉司鉴(化)【2015】13#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存在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陈琦

2016年6月1日


阅读量:134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